一、试析《合同法》中的法定抵押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楼军[1](2020)在《论中国民法典中抵押财产转让规则》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围绕《民法典》第406条为核心的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进行讨论。该条一改我国之前在此问题上所采用的限制转让主义立法例,转采自由转让主义立法例,并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制度。而该新的立法规定并不清晰,且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对其进行解释论的研究,殊为必要。文章引论部分就建立在《物权法》第191条基础上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加以分析,并介绍了我国目前在该问题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分歧。在学说上,抵押物转让制度分为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前者主张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干涉;后者则持相反观点。由此也衍生出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即自由转让主义立法例和限制转让主义立法例。第一章在介绍国外自由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讨论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所确立的自由转让主义及其配套制度和存在的独特问题。从法律移植的角度,我国在抵押财产转让规则上效仿德、法,在自由转让主义立法例之上辅之以抵押权的追及制度。同时,我国立法独树一帜地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特别效力,在当事人约定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时,法律效果不明。结合国外立法例及让与禁止的基本法理,本文认为当事人的约定仅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抵押财产对外转让的效力。第二章则进一步讨论该条所确立的抵押权追及制度,这一立法例在新中国未曾实行过,故有必要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内容、要件及适用例外加以阐述。抵押权的追及力及于转让后的抵押财产,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除此之外,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其他权利应不受转让之影响。相应地,受让人亦可援引抵押人之权利;同时,《民法典》第403、404条亦规定了动产抵押物转让追及力制度适用的例外。第三章就第406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予以解释。首先通知义务对应着抵押权人的知情权,从合同的角度其根源于抵押合同的附随义务,在该义务违反时,义务人应参照附随义务违反承担责任。因该知情权在法条原文中规定为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因而其义务违反亦可构成侵权之债;而对第2款所称的“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则,其适用的主要情形应局限于抵押权追及力丧失、抵押财产风险增加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增加等情形;第四章主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中外立法例中,寻求能在对抵押权人强势保护的自由转让主义之下对买受人权利的平衡之道。结合《民法典》的其他条文,发现仅第524条规定的替代清偿制度可堪一用。此外,我国并未就抵押财产的转让后抵押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进行规定,该种追偿仅能依赖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对其意思表示的解释。因而于买受人而言,在抵押财产转让过程中尤其需谨慎行事,避免可能受到的法律上之不利益。第五章为本文之主要结论。
熊静文[2](2020)在《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在建工程抵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建商品房抵押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业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在研究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纠纷的实际案例后,发现在建商品房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抵押权人资格及抵押物范围认定不一、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应如何进行抵押权登记以及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开发商、以银行为主的抵押权人、商品房预购人等与之紧密联系的主体。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主要针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间存在的冲突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审判实务提供依据。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平衡相关方的权益,减少在建商品房抵押有关纠纷的发生。
张也弛[3](2020)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为妥善解决建筑工程领域中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包括该制度的权利属性、权利行使主体、债权范围、行使条件等问题。但由于建设工程类项目本身就极其复杂,优先受偿权纠纷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参与,且各地法院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如何合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思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准确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以7个法律条文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作出了最新规定。本文首先概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该制度的出现为解决建筑市场的供求不平等地位,保护相对弱势的承包方,督促清理拖欠工程款予以强力保障。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实认定的复杂、建筑领域的新特点、新挑战,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上的争议一直存在。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结合《解释二》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上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包括权利行使主体中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债权范围中垫资和利息,行使条件上合同效力问题和工程质量以及对承、发包人之间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对涉及的司法解释进行逐一解读和分析。第三部分运用域外法比较论证,对该权利性质作学理上的解释,探究该制度的学理依据,分析得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法定优先权说更为合理。文章第四部分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争议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认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亦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债权范围方面,认为承包人的工程款垫资应当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排除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在权利行使条件方面,坚持以增值理论为基础细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强调实质保护建设工程增值的特殊性,对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规制,避免权利滥用。
袁晶晶[4](2020)在《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文中指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房地产业带动的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争议知识应用的低效性,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合同履行效率低所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也不易解决,对工程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计量、估价作为影响争议主要因素,也是研究的重点,目前争议研究仍存在着一些如引起争议的因素分析过于笼统,主要从风险规避角度出发,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场的争议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研究多从规则条款解析出发,缺少结合争议实际场景的解析应用;缺乏结合法律论证过程的分析研究,未能探讨法律论证因素之间的论证与反驳关系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争议论证知识,了解争议论证机理是目前有待思考研究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围绕着计量估价争议相关问题做了如下研究:(1)本文利用案例分析法,选取63篇案例判决文书作为基础进行信息拆解,提取其中的裁定事项、法律规则、事实认定、证据和最终结论,统计分析了争议合同模式、争议主体、争议结果以及证据使用的分布情况,并将其中109项争议焦点归纳为9种争议类型。(2)本文在司法三段论基础上结合判决实践困境总结影响判决要点:诉讼标的、法律适用、事实争点以及证据论证,并根据我国司法论证程序和IRAC模型建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论证过程图式,根据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概念,扩充形成包含争议双方论证过程和反驳模式的案例全过程论证模型,结合计量估价争议判决的从约原则、程序原则和证据原则,最终形成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理论框架并以实证案例为例解释说明。(3)利用Access关系数据库技术,以论证模型的基本节点作为案例库的基本属性体系建立实体集,并结合论证关系建立联系集,最终形成计量估价争议的关系数据模型。保证案例库的可扩充性的同时,可以利用交叉查询技术分析争议问题和论证判决因素、论证规则、证据以及反驳策略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案例检索技术为争议论证组织提供了先例参考。(4)总结分析计量估价案例论证策略的应用,从规则应用、证据分析以及司法鉴定三方面分析争议论证过程中常用理由和论证薄弱点,分析论证策略对争议结果的影响。本研究通过总结工程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的一般性规律和主要问题类型,构筑论证模型分析计量估价争议机理问题,帮助研究人员更好的理解法律、合同规则与证据应用、事实证明之间的关系;并且以论证模型作为属性体系构建案例库,为争议论证因素的关联性挖掘提供了依据,并且可以本案例库为基础,加入不同类型的争议案例;争议机理的研究为争议双方针对争议问题论证方式的选取、证据的收集以及预测相对方的论证、反驳策略提供一定的参考。
孙黔[5](2018)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支柱产业,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建筑行业鱼龙混杂,加之国家对其管理不够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相对滞后,导致了建筑行业频频出现问题,其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最为严重。工程款的拖欠,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工工资报酬,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不良问题的发生。鉴于此,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为此,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该司法解释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由于争论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且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了司法实务当中对于优先权的适用出现混乱。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以及权利的定性进行分析。结合该规定的立法目的,社会意义分析得出了该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的,同时其法律性质应该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在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所面对的一系列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论述。明确了主体范围、权利客体、受偿范围、行使期限、行使方式、放弃的效力这些在实践当中发生最多,争议较大,没有统一的规定的问题。得出了权利主体不应该包含勘察、设计人员,同时无效合同的施工人员以及未完成施工的承包人应该纳入权利的主体。对于权利客体中不宜折价、拍卖的项目应该要作出严格的限制。受偿范围应该包含企业应得的利润,垫资也应该优先受偿。对于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该是要从工程价款债权到期之日起算六个月内行使,才不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对于自行协商处理建筑物的,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双发对于优先权的内容没有争议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不需要诉讼程序。当事人预先放弃优先权的效力,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当损害了其他人利益时,应认定无效。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当承包人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一些处理方式。当优先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权应该优于抵押权。而在与消费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对承包人优先权作出限制,不得对抗消费者,但是对消费者的界定应该缩小。而在多个承包人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应该按债权比例来进行优先受偿。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优先权制度的建议,首先应该明确权利性质,其次,应该要注意在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加强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最后,应该健全工程保障担保制度来降低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
黄种杰[6](2018)在《论执行过程中抵押权的失效推定》文中研究指明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抵押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强调的是如何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抵押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却因为各种各样原因而无法达致。抵押权人怠于实现抵押权或者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抵押权人又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导致债权无法受偿,因抵押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利息等仍不断累计客观上损害了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利益。本文从抵押财产在保障债权实现时遇及的问题切入,将归责于抵押权人的原因作为抵押权失效推定制度的缘起,并就执行异议能否替代抵押权失效推定进行分析,从四个方面对抵押权失效推定进行论证,提出在执行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抵押权失效推定制度以加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审慎调查、分析评估的责任,排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使得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免于部分债权的承担。论文尝试对抵押权人主体范围、抵押权失效推定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失效推定的处置程序及救济途径提出初步设想,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之现状评析。该章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出发评析了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或不接受以物抵债引起的对于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的不利后果,并对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的现状及原因进行探讨。第二章: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理论证成。该章分析了抵押权与物权及债权的界分,就执行异议能否替代抵押权失效推定之适用条件、价值基础进行分析,从债权平等理论、公平原则、商业风险理论、可预见规则对抵押权失效推定进行论证,以夯实抵押权失效推定的正当性基础。第三章:抵押权失效推定的体系设计。该章对抵押权失效推定的具体内容、失效推定的程序和救济以及失效推定的立法完善进行具体的制度建构。
袁曾[7](2017)在《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行海难救助制度源于海上特殊风险,经过长时间发展,现行针对船舶、属具、货物等财产的海难救助制度已经非常完备。国际上有通行的《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修正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的1967年议定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多个公约对有关财产的海难救助做出了详细规定,但现行海难救助制度对于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的相关规定,存在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s)的巨大漏洞:人命并非现行海难救助的客体、救助人命难以得到单独的报酬、缺少对于财产与人员同时遇险时对于优先救助人命的规定。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过很多起漠视海上遇险人员救助的案例,为了有效应对现行制度弊端,有必要着手对现行海难救助制度下有关人命救助的规定进行整体性修改,通过有关人命救助制度规定的调整,构建完善的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确保在未来的海难救助中人命能够能到切实有效的救助,特别是在出现财产与人命同时遇险时,人命能够较财产得到优先救助。在调整现行海商法及相关公约有关规定时,需要解决的核心理论问题是人命为何应当较财产优先得到救助,又如何通过有关人命救助法律规范的调整,确保遇险人员相较财产而言能够实现优先被救助的地位。通过论证宪法、民法、海商法中现有理论及相关规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包含的生命利益、他人利益等观念,提出海难救助制度下人命优位的观点,即人命所蕴含的利益是大于财产的,在海难救助情形下财产较人命救助处于劣后的地位。在人命优位的理念下,构建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的生命权需要并且能够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二是救助人命可以得到独立的救助报酬;三是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需要得到有效的支付,通过比较强制保险、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及其它支付方式,建议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与海上人命救助基金相结合的模式,规范建立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通过系统性法律机制的调整,确保在财产与人命同时遇险时,救助人能够通过经济成本、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的考量,更多地选择优先救助人命。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域外经验,论证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通过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厘清法益价值的变化,梳理确立人命救助独立报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化对有关立法的理解,论述人命优位在海难救助制度中存在与应用的可能性。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人命救助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特征性质。通过论述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人命救助无法取得独立的报酬请求权,救助人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缺乏救助人命的配套制度安排等现行海难救助制度有关人命救助的缺陷,论证当前人命救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海上风险的特殊环境下,容易引发救助人漠视人命的道德困境,而这种困境已经有多起案例发生在现实海难救助之中。第二章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首先论证了在海上救助人命的法理基础,生命利益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宪法赋予公民以生命权、民法保护善意救助人利益,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在海上救助人命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相关学科对于“优位”的概念,提出了海难救助中人命优位的概念内涵,并对人命优位进行了分析。通过比对研究海商法下的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已经蕴含了优位理念的现行制度,得出人命优位在海难人命救助制度中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第三章通过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人的生命权理应随着救助风险与法律技术的发展而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现行国际海难救助公约将人命排除于海难救助体系的法律客体之外,这种规定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命救助人无法获得海难救助的单独报酬,在没有财产救助或环境救助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客观上可能造成人命救助人主观疏于对于人命的救助而更加注重财产的救助。而通过比较研究英、美等国的国内法发现,其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定义随着航海技术以及海上客体种类繁多的变化而不断扩大。本章选取通过重点分析研究包括水上失事飞机上的人员、海洋中的尸体等特殊客体,论证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此外,本章对有关人命救助包括“安妮上帝案件”(The Annie Lorrd案)①与“半岛案”(ThePeninsula案)②等在内的着名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注重从法官丰富的判词之中分析人命这一客体性质的改变,并利用海难救助构成要件的分析,得出人的生命权可以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依据,并对海难人命救助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客体范围加以限定,避免与现实脱节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在人的生命权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的同时,应对在海上优先救助人命做出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效果的实现。第四章有关人命救助人享有独立的救助报酬的内容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沿革及各国国内法分析,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了对于人命救助报酬的“绝对肯定说”。随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得到突破,实务界已经意识到独立的人命救助理应得到相应救助报酬。美国在个别案例中已经通过“准合同理论”间接支持了人命优位和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英国针对人命享有优先被救助的权利与地位,已有英国《1854年商船法》和《1894年商船法》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而英国海商基金的建立,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建立了有益的雏形,通过对其深入挖掘分析为实现独立人命救助报酬的建立提供有益借鉴。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建立后,将会引发与现行某些海商制度的冲突,本章对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责任限制的机制协调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建立与人命救助报酬制度支付相关的机制考量。该章通过对强制保险、海上人命救助基金与其它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人命救助应当考虑的报酬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建议参照《2007年内罗毕国际清除残骸公约》等公约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人命救助制度下的强制责任保险体系。鉴于强制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有限性,由海上人命救助基金作为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的补充,两者共同组成海难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本文在体例安排上,没有按照传统的方式于结尾提出汇总式的法律政策建议,而是基于构建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展开论述该制度构成中每个论点的论据,并在每章的结尾或论述过程中提出建议。基于文章提出的观点与结论,本文在附录中提出了对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中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复杂多变的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海上风险,在救货、救船、救财产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要求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均做到以人命为重,只是理论上的美好愿望。极有必要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规范海难救助的现行体系,通过完善海难人命救助制度的内容,确保人命在海上能够得到优先救助。
梅深[8](2017)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探析》文中提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特定标的物时,得以同等条件优于第三人而购买的权利。先买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是财产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先买权的性质和理论构成一向是民法领域的理论难点。先买权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法领域,而是分布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债权法、物权法等众多民法领域中,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对某些特定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其中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先买权制度在共有关系中的体现,共有关系本身就是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先买权的争议性性质,使得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研究成为难点,仅法律性质而言,就有期待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复杂权利说、救济权说、权能说、程序权说等近十种之多,众说纷纭。理论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到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既影响了公众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普遍认知,也阻碍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正确行使和保护。就立法而言,《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只是简单规定,缺乏对其性质及规则的说明。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该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在行使规则上更为具体化,很多权利的行使问题也得到解答,增加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可操作性,但是在权利定义和性质上并没有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有待进一步的分析评价。因此探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实有必要。本文将紧密结合我国的立法进程,对共有人购买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全面的探析,寻求合乎制度宗旨和法律体系的解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法律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行文约两万四千字,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先买权概念的厘清、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定义的探讨及问题的提出。对先买权制度进行了概述,对先买权的基本种类进行了整体和归纳,进而对整个先买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并说明先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列举了易混淆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接着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进行讨论,提出了本文重点研究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问题及相应的行使规则问题;本章的最后部分则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和肯定。第二章是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的探讨和分析。依据最新的《物权法解释(一)》,并结合权利本身的特点和法律实践,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行使起点、行使程序、形式效果和法律保护以及限制情形,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各种规则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第三章是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主要从民事权利的各类区分逐一讨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请求权说和形成权说两个主流学说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并论证了“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定性为请求权更具合理性”的结论。第四章是对我国目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立足于立法上的最新突破,指出立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全文的研究性结论,提出了完善我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薛冰然[9](2016)在《论抵押权顺位》文中提出抵押权顺位制度所规制的内容,是多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即当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标准,依次对该多个抵押权的实现顺序进行安排。该制度目的在于解决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有限性与无限的融资可能性的冲突。从不动产抵押权的角度而言,法律以权利登记时间为准绳为经济活动参与者规定了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从而期望能够解决上述冲突,但是实务操作过程中,法律的规则反而使得权利冲突愈加复杂。即,立法者出于不同的理由给予了不同权利以不同优先效力,使得当一个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物权或优先权时,法律对部分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规定尚需完善,而不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亦需要阐释。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出现,这种分散的立法方式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难以在全局上有较为完整的视角,从而难以达到权利设计上的无冲突。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单行立法的完善,且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悉数展开,法律体系中的矛盾也应当逐渐消弭,从而使得权利人能够在一个无冲突的法律环境下,安排其经济生活。因而以抵押权顺位作为起点,依循动产与不动产这种物的基本分类方式,分别考量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制度以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实现相互冲突时情形,并且对顺位制度的建立的基础原则即公示公信原则进行回顾,期望能够确定一个明确的划分顺位优先性标准,使得上述具有优先性的权利能够容纳到一个无矛盾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涉及多部法律,并且上诸法律在立法的时间跨度较长,在对上述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不免对当时的立法者的某些观点和看法提出质疑,并且以现在社会需要为背景,结合实务中的司法判决,对既有法律做出合体系的解释,以此来达到体系统一的目的。
秦瑞[10](2014)在《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建设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不能如期完工的现象,结果造成很多主体不能如期得到应得的价款或酬金,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争论随之出现。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所启迪。
二、试析《合同法》中的法定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合同法》中的法定抵押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中国民法典中抵押财产转让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规则 |
第一节 自由转让主义的中外立法模式 |
一、抵押权追及模式 |
二、抵押权追及和价金代位并行模式 |
三、自由转让和在先权利优先模式 |
四、《民法典》确立的抵押物转让模式 |
第二节 《民法典》第406条但书的理解 |
一、“让与禁止”规则 |
二、限制抵押人处分条款效力 |
第二章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例外 |
第一节 抵押权追及的具体规则 |
一、物权追及效力 |
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第二节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 |
一、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
二、登记对抗规则 |
第三章 抵押权人的法定权利 |
第一节 知情权 |
一、旧法中通知义务 |
二、通知义务违反 |
第二节 抵押财产转让中的特别保全权 |
一、性质辨析 |
二、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
第四章 买受人救济及追偿问题 |
第一节 买受人去除抵押负担之方法 |
一、去除抵押负担之域外立法 |
二、我国的立法演进 |
第二节 追偿问题 |
一、域外追偿规则概览 |
二、中国法下的追偿规则及其构建 |
三、追偿的担保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1.案例一:上官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纠纷案 |
2.案例二:金汇信托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3.案例三:王某生与甲公司及乙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分析 |
(一)抵押权人资格的认定 |
1.仅限贷款银行 |
2.可以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
3.可以是任意合法债权人 |
(二)抵押物范围的认定 |
1.建筑物部分 |
2.土地使用权部分 |
(三)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权利冲突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的冲突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拆迁补偿安置权的冲突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 |
1.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冲突的解决 |
2.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被拆迁补偿安置权冲突的解决 |
3.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解决 |
4.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冲突的解决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
1.搭建多部门共享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信息网络平台 |
2.提升在建商品房价值评估水平 |
3.探索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保险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 |
(二)立法现状和现实做法 |
1.法律规定 |
2.司法解释及批复 |
(三)性质界定 |
1.性质之争 |
(1)法定抵押权说 |
(2)留置权说 |
(3)法定优先权说 |
2.宜定为法定优先权 |
二、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及争议 |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1.权利行使主体 |
2.优先受偿的范围 |
(1)按照合同约定 |
(2)应当支付+实际支出的费用 |
(3)按照规章规定 |
3.行使条件 |
(1)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
(2)承发包人之间有权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
1.权利行使主体存在争议 |
(1)工程总承包人 |
(2)分包人 |
(3)实际施工人 |
2.优先受偿范围过窄 |
(1)利息 |
(2)工程垫资 |
3.判断允许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标准模糊 |
三、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及启示 |
(一)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
1.德国保全抵押权 |
2.瑞士法定抵押权 |
3.我国台湾地区承揽人抵押权 |
4.法国不动产优先权 |
5.日本先取特权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 |
2.合法分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1.工程款垫资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2.逾期付款利息无权优先受偿 |
(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
1.以增值理论为基础细化优先受偿的行使条件 |
2.细化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筑行业发展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
1.1.2 工程计量估价争议的普遍性 |
1.1.3 工程争议案例应用现状 |
1.2 研究现状 |
1.2.1 计量估价争议研究现状 |
1.2.2 法律论证在争议领域的应用 |
1.2.3 争议案例库应用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内容及意义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计量估价及争议内涵 |
2.1.1 计量估价基本概念 |
2.1.2 计量估价争议表象特征 |
2.1.3 计量估价争议界定 |
2.2 法律论证 |
2.2.1 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 |
2.2.2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
2.2.3 论证模型的建立方法 |
2.3 案例库的构建理论与应用 |
2.3.1 案例库构建技术 |
2.3.2 数据库管理系统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争议案例的基本统计分析 |
3.1 争议案例的选取标准 |
3.1.1 案例项目管理模式 |
3.1.2 争议焦点所属项目阶段定位 |
3.1.3 争议主体 |
3.2 争议案例信息提取 |
3.2.1 争议信息分类必要性 |
3.2.2 案例论证信息识别 |
3.3 计量估计争议案例统计分析 |
3.4 根据案例统计诉讼争议与传统争议研究区别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计量估价争议论证模型 |
4.1 计量估价争议司法论证困境 |
4.1.1 事实认定困难 |
4.1.2 法律适用困难 |
4.1.3 “合同”规则适用困难 |
4.2 论证模型的建立 |
4.2.1 法律论证过程 |
4.2.2 司法论证程序 |
4.2.3 论证基础模型 |
4.2.4 论证反驳方式及论证模型 |
4.3 计量估价争议法律论证 |
4.3.1 计量估价争议规则基本分类 |
4.3.2 计量估价争议中的论证依据 |
4.3.3 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示例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 |
5.1 案例库设计基本概念 |
5.1.1 关系模型 |
5.1.2 数据库设计范式 |
5.1.3 案例库构建基本逻辑 |
5.2 计量估价争议实体集构建 |
5.2.1 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基本信息 |
5.2.2 争议判决类型和因素 |
5.2.3 争议规则体系 |
5.2.4 争议证据体系 |
5.3 案例库联系集构建 |
5.4 案例库应用与拓展 |
5.4.1 案例库基本信息添加和查询 |
5.4.2 多案例数据组合应用 |
5.4.3 面向争议双方案例检索应用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例论证策略应用分析 |
6.1 规则应用 |
6.1.1 常见规则应用模式 |
6.1.2 业主利用优势地位转嫁责任问题 |
6.2 案件事实与证据应用 |
6.2.1 证据效力 |
6.2.2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
6.2.3 证据其他问题 |
6.2.4 未能举证 |
6.3 鉴定权威性的反驳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及贡献 |
7.3 研究局限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本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述 |
第一节 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立法基础 |
一、共有说 |
二、增值说 |
三、公平说 |
第三节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
一、留置权说 |
二、法定抵押权说 |
三、优先权说 |
第二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权利主体 |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二、对于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三、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二节 权利的客体 |
一、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的界定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
第三节 受偿范围 |
一、垫资应为受偿范围 |
二、利润应为受偿范围 |
第四节 实现的方式 |
一、折价 |
二、司法程序 |
第五节 优先权行使期限 |
第六节 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约定的效力 |
第三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处理 |
第一节 与抵押权的冲突 |
第二节 与商品房买受人的冲突 |
第三节 多个承包人同时主张时的权利冲突 |
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受偿权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优先权的性质为法定优先权 |
第二节 注意承包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平衡 |
第三节 健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执行过程中抵押权的失效推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之现状评析 |
第一节 个案分析:抵押财产无法变现加重债务人负担 |
第二节 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现状 |
二、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原因分析 |
三、抵押权无法保障债权实现的归责 |
第二章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抵押权与物权及债权的界分 |
一、抵押权区别于物权 |
二、抵押权可分于债权 |
第二节 抵押权失效推定与执行异议 |
一、抵押权失效推定与执行异议适用条件的异同 |
二、抵押权失效推定与执行异议价值基础的不同 |
第三节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正当性 |
一、基于债权平等理论的推定 |
二、基于公平原则的推定 |
三、基于商业风险理论的推定 |
四、基于可预见规则的推定 |
第三章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体系设计 |
第一节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具体内容 |
一、适用条件 |
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 |
三、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申请主体 |
四、推定失效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程序及救济 |
一、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申请 |
二、抵押权失效推定的审查 |
三、抵押权失效推定的救济 |
第三节 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立法完善 |
一、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立法需要 |
二、抵押权失效推定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面临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 |
一、海难人命救助的概念 |
二、海难人命救助的历史沿革 |
三、海难人命救助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现行人命救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 |
一、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客体 |
二、人命救助无独立报酬请求权 |
三、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 |
四、救助人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等 |
五、缺少系统性制度安排 |
第二章 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人命救助的法理基础 |
一、生命利益论 |
二、宪法中的生命权 |
三、民法保护善意救助人利益 |
第二节 人命优位的法理基础 |
一、人命享有较财产优先被救助的权利 |
二、海商法中现行制度对于优位的体现 |
第三章 人的生命权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的考量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比较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第二节 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趋势 |
一、客体范围扩大 |
二、海上遇险人员 |
第三节 扩大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建议 |
一、人的生命权属于法律认可的海难救助客体 |
二、可以获得人命救助报酬的客体范围 |
三、在海上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 |
第四章 人命救助享有独立救助报酬的考量 |
第一节 人命救助报酬理论 |
第二节 有关人命救助报酬的域外借鉴 |
一、美国通过“准合同”理论承认人命救助费用补偿 |
二、英国设立海商基金支付人命救助报酬 |
第三节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 |
第四节 确定人命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 |
第五节 承认人命救助报酬独立请求权的建议 |
一、确立人命救助人的独立报酬请求权 |
二、人命救助报酬与海商法其它制度的协调 |
第五章 人命救助报酬支付机制的考量 |
第一节 适用海上人命救助强制责任保险 |
第二节 设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 |
第三节 其它支付方式 |
第四节 人命救助制度适用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建议 |
一、强制保险与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共同覆盖人命救助报酬给付 |
二、其它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人命救助内容的建议案 |
一、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建议 |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建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先买权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先买权制度概述 |
一、先买权的概念 |
二、先买权的种类 |
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先买权的关系 |
第二节 易混淆概念的辨析 |
一、优先权 |
二、优先受偿权 |
三、体系分析 |
第三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问题的提出 |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四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
一、促进效率 |
二、稳定秩序 |
第二章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的探讨 |
第一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 |
第二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起点的确定 |
一、出卖意图 |
二、出卖意向 |
三、缔结合同 |
第三节 行使程序 |
一、明确行使时限 |
二、明确同等条件 |
三、明确冲突规则 |
第四节 法律效力和法律保护 |
第五节 限制情形 |
一.善意取得 |
二、继承、遗赠 |
三、无偿赠与 |
四、共有人之间转让 |
第三章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按权利作用定性 |
一、支配权说 |
二、请求权说 |
三、形成权说 |
四、请求权和形成权之辩 |
五、小结 |
第二节 财产权分类 |
一、物权说 |
二、债权说 |
第三节 其他分类 |
一、绝对权和相对权 |
二、原权利和救济权 |
三、既得权和期待权 |
第四节 复杂权利说 |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阶段性 |
二、复杂权利说的缺陷 |
第四章 对我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权利起点和相应程序 |
第二节 对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论抵押权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抵押权顺位的基本制度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基础 |
一、抵押权顺位的基本概念 |
二、我国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沿革 |
三、抵押权顺位的理论基石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的实现方式 |
一、公示公信原则 |
二、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的优先规则 |
第二章 抵押权顺位的变动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变动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变更 |
第四节 抵押权顺位抛弃 |
第五节 抵押权顺位变动的核心 |
第三章 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权利的顺位关系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顺位关系 |
一、以成立在先为优先 |
二、以公示效力为优先 |
三、优先性的核心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留置权的顺位关系 |
一、抵押权先于留置权成立 |
二、留置权先于抵押权成立 |
三、优先性的核心 |
第三节 动产抵押权与优先权的顺位关系 |
第四章 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权利的顺位关系 |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价值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顺位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一、冲突的情形 |
二、冲突的核心:公示公信原则与“法定权利”的冲突 |
三、借鉴:台湾之承揽人抵押权 |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顺位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融合 |
一、权利性质认定的变化:由“法定”到“抵押权” |
二、承揽人利益的价值衡量 |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契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不同理解。 |
2、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原因分析 |
2.1《合同法》第286理论基础认识不足 |
2.2《合同法》第286条法律定性的不统一 |
3、《合同法》第286条关于权利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 |
四、试析《合同法》中的法定抵押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中国民法典中抵押财产转让规则[D]. 胡楼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D]. 熊静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也弛.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4]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D]. 袁晶晶. 东南大学, 2020
-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研究[D]. 孙黔.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6]论执行过程中抵押权的失效推定[D]. 黄种杰. 厦门大学, 2018(02)
- [7]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 袁曾.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6)
- [8]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探析[D]. 梅深.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4)
- [9]论抵押权顺位[D]. 薛冰然. 深圳大学, 2016(05)
- [10]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的探究[J]. 秦瑞. 新经济,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