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阿尔达克[1](2013)在《从游牧到定居:一个游牧部落的变迁 ——对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哈勒村的调查》文中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们国家第二大牧区,30个县(镇)中有16个属于牧业县(镇),其中新疆北部地区的几个县,基本上都是哈萨克族所在的牧区。哈萨克是典型的游牧民族,游牧不仅是其基本的生产方式,也是他们的生活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游牧生产和生活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如环境的破坏,草原退化,水资源的缺乏,人口的增加以及漂泊生活的不便,难以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对现存在游牧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游牧经济赖以生存的草原开始沙漠化,甚至有很多地方已经完全退化变成沙漠,游牧经济已经失去了它的可持续发展性,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牧民逐渐失去他们世代居住、赖以生存的草原;同时,如何让牧民过上稳定的生活,享受现代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便利,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正因如此,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推行牧民定居政策。随着牧民定居工作的施行,大多数哈萨克牧民离开草原来到乡、镇,开始了全新的生活,牧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开始发生巨大的历史性的变化。本文以哈勒村为例,对新疆哈萨克新牧区的建设中牧民从游牧向定居转变的调查研究,分析新疆哈萨克牧区牧民的生产生活的历史性变化,指出了牧民定居转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牧民定居后牧区建设情况,论述了传统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游牧民定居转型与发展的必然性,定居转型后社会整合与文化重构。文章认为,从“游牧迁徙”到“定居兴牧”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牧民定居是蓬勃发展的新疆民族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牧民定居,在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和睦。牧区社会文化仍处于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原本相对单一的牧区社会文化正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和转变。
刘鑫渝[2](2011)在《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文中认为本研究以建国后土地制度变迁为着眼点,探讨哈萨克牧区社会在土地变革中的土地实践。由于自然条件、生产资料的差异与技术手段选择的不同,中国游牧地区的土地实践与内地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民主改革以前,牧区牧地公有,即为部落、氏族共有,但实质上草场所有权归部落贵族、头人所有。而牧业民主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公营,牲畜私有私营。新疆草原的民族公有制延续了大约6年(1952~1958)。这6年中,牧民对自己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牧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化阶段未触动草原集体所有和牲畜家庭经营的根基,符合哈萨克族游牧社会互帮互助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的传统,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尽管牧业初级合作社是对互助组的替代,但在初期牧场集体所有,牲畜私有,牧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且退出的自由度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呈正相关。牧民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监督,对于社员来说,拥有较完整的退出权意味着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初级社既成功地分割了部分私有产权,又通过给予社员较完善的退出权,有效化解初级社解散的风险。人民公社化实行草原全民所有,牲畜集体所有。变牲畜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加上国家控制商业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牧民没有退社自由,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牲畜及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牧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和可能取得的边际收益。牲畜及畜产品国家征购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等一系列规则,剥夺了牧民对其产品——牧业剩余价值的支配权。草原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牲畜集体所有,牧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和牲畜的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牧业学大寨、牧民定居是与土地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自上而下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些体现了控制与改善逻辑的社会工程通过重新设计力图使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与清晰,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和私人领域进行治理。这些项目始于官僚知识分子、革命精英作为“立法者”的远大抱负和无限雄心,他们不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且主张通过行动来对自然界或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和理性的改造;而在这种雄心的背后,则是对持续的线性进步、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扩大、社会秩序的理性设计以及对自然甚至人类本性的控制能力的超强自信。“致命的自负”注定要走向失败。即使失败了的项目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成效。我们是各种现代化项目的受益者,改善的目的本意是良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善。是把自然和社会改造为容易被国家识别和控制的清晰而又简单的对象,还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关心和改善人民的福祉。国家将建基于农耕社会的土地制度实施于牧区是国家强力推行下的简单化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牧民成了没有性别、传统和价值、特定个性的异常抽象的可以互换的个体。这种简单化设计因为忽视了牧民的生存传统、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而遭遇失败。草原生态恶化与牧民生计两难困境成为新项目实施的挚肘。为了避免仍然存活着的“国家乌托邦”,需要在牧区现代化现实路径选择的实施中,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注重项目谨慎推进、规划要有弹性,利用互助传统建设“新公共性”,建立完善的牧民参与机制。
加尔肯别克[3](2000)在《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二、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从游牧到定居:一个游牧部落的变迁 ——对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哈勒村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诉 |
三、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哈萨克族的游牧生活 |
一、哈萨克族原来的定居状况 |
二、生产和生活方式 |
三、传统的公共服务与管理方式 |
第三章 从游牧到定居:新牧区的建设 |
一、牧民定居点建设情况 |
二、定居的基本模式 |
三、定居牧民的需求 |
四、政府的服务 |
五、定居点的选址与建设现状 |
(一) 定居点的选址 |
(二) 建设现状 |
六、定居过程中的牧民生产、收入现状及定居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
(一) 牧民生产收入现状 |
(二) 经验教训 |
第四章 牧民的生活转型与社会重建及公共服务与治理 |
一、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 |
二、牧民社会的变化 |
三、定居后的社区建设 |
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的变化 |
第五章 定居转型中的新问题与对策 |
一、新问题 |
(一) 定居点通电饮水问题仍未能完全解决 |
(二) 经营方式和管理办法落后 |
(三) 生态建设投入不足,自然条件恶劣 |
(四) 部分定居区的土壤土质碱性强 |
二、对策建议 |
(一) 加强领导 |
(二) 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
(三)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四) 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解决耕地问题 |
第六章 从游牧到定居:社会转型与治理变革 |
一、社会转型 |
二、定居牧民的宗教信仰 |
三、定居化的影响 |
四、政府推动的作用和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牧区社会研究的知识谱系 |
1.2.1 关于游牧社会的研究 |
1.2.2 土地制度变迁与乡村社会的研究 |
1.2.3 研究的贡献与缺憾 |
1.3 典型个案、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3.1 个案简介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资料来源 |
第2章 本研究的理论资源、概念和分析框架 |
2.1 牧区社会:边缘社会研究的切入点 |
2.1.1 土地改革与牧区社会 |
2.1.2 土地制度变迁:牧区社会研究的新视角 |
2.2 相关理论资源 |
2.2.1 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与“失败的逻辑” |
2.2.2 F·A·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与“限制国家权力” |
2.2.3 何·彼特的“空制度”理论 |
2.2.4 诺思的“制度及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
2.3 核心概念界定 |
2.3.1 土地制度 |
2.3.2 土地制度变迁 |
2.3.3 牧区社会 |
2.4 基本观点与基本思路 |
2.4.1 本研究的基本观点 |
2.4.2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 |
2.5 论文结构 |
第3章 哈萨克族群背景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1 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2 牧区民主改革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4 草原承包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2 哈萨克牧区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2.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土地制度 |
3.2.2 民主改革时期的草原民族公有制 |
3.2.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哈萨克牧区的土地制度 |
3.2.4 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存时期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主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民主改革 |
4.1.1 新疆哈萨克牧区的民主改革 |
4.1.2 新源县哈萨克牧区民主改革 |
4.1.3 草原民族公有:关照地方性的土地实践 |
4.2 牧业合作化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2.1 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渊源 |
4.2.2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性设计 |
4.2.3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路 |
4.3 牧业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3.1 大跃进和牧业人民公社:激进现代主义的牧区实践 |
4.3.2 公共食堂:牧民生活方式的乌托邦实践 |
4.3.3 阶级斗争:历史与传统的决裂 |
4.3.4 牧业学大寨:激进现代化意识的表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5.1 牧业生产责任制下草原改革的时间序列 |
5.1.1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开端(1978-1984 年) |
5.1.2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深化(1985-1991 年) |
5.1.3 从国家战略出发的产业调整(1992-2001 年) |
5.1.4 草原制度改革的战略转型期(2002 年以后) |
5.2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草原产权制度及其变迁 |
5.2.1 《草原法》符号化背景下的草原产权 |
5.2.2 牧区草原产权制度 |
5.2.3 新疆哈萨克牧区草原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
5.2.4 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与法律期望 |
5.3 牧民定居:强制村庄化运动 |
5.3.1 哈萨克游牧社会的终结 |
5.3.2 哈萨克牧民定居的运作逻辑 |
5.3.3 牧民定居模式的考量:以新源县为个案 |
5.3.4 游牧定居的生态后果 |
5.4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两难 |
5.4.1 草原生态状况:忽略牧民生存逻辑的土地实践结果 |
5.4.2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退化根本原因 |
5.4.3 草原管理制度对牧民生计的影响 |
5.4.4 兼顾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相关措施 |
5.5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与整合 |
5.5.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结构分化 |
5.5.2 哈萨克牧区的社会整合 |
5.5.3 草原承包制后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现牧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6.1 牧区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
6.1.1 哈萨克牧区现代化现状 |
6.1.2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现实路径 |
6.1.3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状况 |
6.1.4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
6.2 牧区现代化与哈萨克牧民的现代化 |
6.2.1 新牧村建设与人的现代化 |
6.2.2 哈萨克牧民的综合素质状况 |
6.2.3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牧民 |
6.2.4 新牧村建设与农牧民权益保障 |
6.3 新牧村建设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1 明晰草原产权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2 新牧区建设中草原生态保护的措施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四、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从游牧到定居:一个游牧部落的变迁 ——对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哈勒村的调查[D]. 阿尔达克.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2]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D]. 刘鑫渝. 吉林大学, 2011(08)
- [3]对牧民定居区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 加尔肯别克. 新疆农机化, 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