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于文豪[1](2021)在《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文中指出《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政府分别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都服从国务院。该规定是处理国家统一权威与有效治理这一重大问题的关键规则,但其内涵的模糊给理论和实践带来困惑。构造其内涵的核心目标是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意志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意志得到恰当平衡。地方政府双重负责是我国作为超大型国家的独特治理规则,它是一种既重视地方也强调中央的混合权力关系,旨在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容许地方自主。地方政府双重负责不是同等或者同时负责,其内涵具有差异性:在两种"负责"方面,应当区分负责的主次顺序;在两种"报告工作"方面,应当区分报告的性质、内容和形式;"都服从国务院"的重点在于形成以责任一体为核心的行政一体。以该条款的规范内涵为依据,应当进一步实现上下级政府事权分配的法定化,充实地方人大的主体地位,避免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领导下级政府,并建立行政统一领导的程序机制和外部化规则。
郑丽利[2](2018)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有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查、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留置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引起学界的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到“用留置取代双规”使留置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究如何规范留置的实施。第一部分是分析留置的由来及其法律性质。首先对“留置”追本溯源,将留置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了解其来源。接着对留置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王岐山指出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权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因此留置的性质和监察权的定位密切相关,分析监察权的权利属性有利于了解留置的性质;留置作为调查权的一项措施,厘清调查权的权利属性对留置的性质理解也有着重要意义;最后明确留置是具有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强制性措施,而且认定留置具有行政性留置和刑事性留置两种。第二部分是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原因。通过“双规”合宪性的欠缺、传统的留置盘问存在的缺陷以及行政监察在反腐力量方面的力度较弱、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弊端四个方面阐述采用留置措施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陈述,通过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以及宪法修正案的实施为监察立法提供了依据来表明留置措施的可行性。通过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述实际上是对留置出台的背后原因做了一个分析。第三部分是描述行使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一是因为监察权运行的宪法边界、调查权和监督权、处置权的边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边界不明晰导致留置措施运行的边界不明晰。二是留置的外部监督体制不健全。第四部分是对留置措施的规范行使提出一些对策。一是厘清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明确监察权行使的宪法边界、调查权、处置权和监督权的内涵和外延、职务犯罪和职务违法的界限明确留置措施运行的边界。二是通过留置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留置措施的监督机制。三是阐述被留置人的人身权利保障,应当确立留置实施的原则即适度适用、比例原则、审查原则,然后从留置的程序性条款和事后救济包括被留置人的申诉、工资职位财产的恢复以及国家赔偿方面规范留置的实施。五是留置的司法衔接以及留置场所、期限、折抵刑期、适用对象、与双规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秦前红[3](2017)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它需要中国宪法学的有效回应。这也引发了我们回顾和反思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思路。站在宪法工程的角度审视,中国宪法学回答的问题正是国家监察机关如何设计、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实现其目标。审慎考虑监察委员会命名或许更符合宪法的民主本质,这也涉及我们要建立何种宪制权力架构。修宪是确保监察机关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正确途径,但有大修、小修和中修的不同模式选择。目前看来,中修最为恰当。国家监察机关的重新设计需要解决传统纪委反腐体制存在的问题,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平衡好人权保障与反腐效率的目标。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与党的关系,良好建构监察机关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此,中国宪法学应当面向现实,加强对民主体制的设计、运行和保障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形式主义,更不能落入狭义的文本主义的窠臼之中。
李文婷[4](2017)在《“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的渗透步伐加剧,我国社会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与行为模式,影响着公民的伦理观与价值观,导致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现实需求。改革社会治理模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分迫切。作为“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数字公民教育成为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的重大时代性课题。论文从历史分析、现实分析、理论分析、策略分析等多个维度,对“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的教育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全文由绪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概括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正文部分,首先对本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做了界定与阐述,为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基础;其次,对“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教育问题进行了现实分析,阐述了数字公民教育所面临的挑战、机遇与发展方向;其次,对“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教育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提出了数字公民教育应当秉持的核心理念、揭示了数字公民教育的重大价值以及社会治理转型与数字公民教育的内在逻辑关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数字公民教育问题的实施策略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所作研究进行了总结,对未来研究进行了展望。
陈明辉[5](2017)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文中研究表明自1840年卷入现代化潮流以来,中国不可逆转地处于转型的过程之中。一百多年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惟有改革开放之以后,随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转向,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真正开始飞速发展。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均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代化面貌。但是,我们仍然处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转型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针对改革和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也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的转型已经到了一个促进质的飞跃的端口。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决定了中国能否整体性地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能否实现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以转型期中国的国家治理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宪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制度文明的承载者,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理应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在宪法理论和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解释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宪法学应当作出的智识贡献。本文作为将国家治理作为宪法命题加以研究的尝试之作,国家治理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命题?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学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宪法学又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这些构成了本文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的导论部分论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问题,并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回顾,指出既有的国家治理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总论部分,其目标主要是奠定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结构。该部分先是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出发,指出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两个层面的任务。通过经验材料的梳理和归纳,本文指出了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在这两个层面均面临危机。而要解决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国家认同的现代化重铸。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而国家认同主要应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认同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对应,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提出三种不同的应对策略——将宪法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将宪法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法、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理论,由此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认同的现代化转型。第二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如何打造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不是为了治理的有效性一味地牺牲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从实际建立和运行的治理体系未完全遵循宪法确立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中找到部分答案。因而要完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首先要回归现行宪法确立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以现行宪法约束国家治理体系仅仅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法治化要求。对于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本章提出了“宪法分权”的概念,试图通过宪法分权来激活各类宪法主体的活力,从而提升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宪法分权是法治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各类宪法主体凭借宪法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从而拥有与其他宪法主体相对抗的自主领域。宪法分权理论能够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间隔,为各项治理体系找回自主空间,从而起到激活其治理主体地位的功能。用宪法分权理论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央地分权,以此优化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二是横向分权,以国务院行政分权为例优化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三是社会分权,寻找在宪法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概念汲取了西方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但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情景化改造。简单来说,国家治理能力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类治理主体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业务能力。既然能力是人意志和力量的体现,是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据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又可划分为作为主观条件的治理思维以及作为客观条件的治理方法。再根据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公民的地位差异,将国家治理能力划分为政府能力和公民能力。由此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两个子问题。其中,政府治理能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治理思维和政府治理方式,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行动。这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框架。对于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本文提出了宪法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就是运用宪法思考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包括了权利思维与权利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民主思维与民主方式以及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四项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的四项内容能够提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绩效。第四章试图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用宪法重铸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仅应当关注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而且应重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针对的主要是有效性问题。尽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能够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尚未纳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来。“国家”的合法性即国家认同,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转型期中国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危机,当前的港台问题、西部边疆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等即是明证。本章指出,诱发认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支撑中国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从而造就认同真空,诱发认同危机。对此,需要以宪法作为新的国家认同纽带,用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重铸国家认同。具体的方法包括:(1)理想塑造认同,即用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塑造国家;(2)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制度凝聚人心,强化国家的向心力;(3)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的国家象征化,增进国家认同。
万巍[6](2014)在《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当代自由主义着名学者布鲁斯·艾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的政治哲学主张、价值观点和宪政模型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对艾克曼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作一个全面的解读。公共理性在政治伦理层面的证成和宪政民主在制度实践层面的证成,这是当代政治自由主义关心的两个主要问题,前者主要解决政治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边界问题,后者解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公民权利通过法律的理性转化为不可逆转之现实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一条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运行逻辑,到当代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如何作出自主选择的鸿沟,跨越这一鸿沟的过程,就是艾克曼笔下的“乌托邦之跃”。艾克曼成功连接了理性的哲学建构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把握住了公民要求进行理性自主对话这一隐秘的政治哲学诉求。具体而言,早期的艾克曼,致力于梳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完成自己社会正义基本方案的建构。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分配伦理,并在全新的代表设置模式中推演出公共理性的实现路径,形成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政治自由主义。艾克曼认为,人们应当以一种对话的方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方案,因为只有通过理性的对话,人们才有可能在分配资源的讨论中,取得他人对自己利益同情的理解。对于对话的具体方式,艾克曼提出,如果一个人在与他人的对话过程中,无法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某种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就不应当纳入到谈话的范畴中,其关于资源分配的议题也就不可能成为获得各方共同认可的分配方案。同时,艾克曼要求的对话过程包括一系列使参与对话的公民自愿参与对话而不轻易行使退出的约束条件。在这一时期,艾克曼要求参与对话的各方,都应当遵循中立对话规则,并以之作为具体行动指针。这种中立对话规则的基本叙事语句是:如果我不能向他人解释为何我所拥有的权力是正当的,那么,我就不应该拥有它。与罗尔斯着名的“无知之幕假设”不同,艾克曼不再屏蔽一切可能影响公民作出抉择的信息,而是试图加强公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来实现社会正义。显然,开放的模式更有利于公民在其中展开平等的对话,形成稳定而一致的意见。在20世纪末政治自由主义对慎议民主理论发生兴趣的大背景下,艾克曼的注意点也开始转向。艾克曼更加关注对话的公共理性如何在制度实践层面与民主政治相容。在这一过程中,艾克曼探讨了当代慎议民主理念的基本路径,并将这种全新的民主理论,建立在对话的公共理性基础上,形成了双轨制的慎议模式。这种慎议民主模型使人们能自如地应对日常政治生活和非常时期的不同要求,既保证了民主大众的政治意愿得到自主地表达,又不至于因为公民参政热情过高而走向歧途。艾克曼的成功之处在于,摆脱了传统的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将社会正义的抽象理性思辨,置换为公民根据自己的需求,实现理性自主选择的过程。他的不足之处则是,对自由主义的定义和立场问题始终有些随意甚至是暖昧,这就导致其论证政治权力合法性所依据的理性也有些模糊不清。这意味着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原则中的一些观点,将会被认为是不符合自由主义的。
傅祥瑞[7](2014)在《地方审计机关发挥防治腐败作用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市审计局为例》文中认为腐败是在权力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加上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弱的共同影响下产生的,也是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人民深恶痛疾但屡有发生的现象。在防治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地方审计机关作为其中的一员,通过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公允性真实性,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审计,来达到查错防弊的作用。我国中央领导对审计机关在防治腐败中所起到的作用给予高度肯定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也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权限,旨在保障审计机关的法律职责和权力地位。但是随着“审计风暴”一次次开展,腐败案件却一个接一个的被曝光,腐败行为非但没有被杜绝,反而向着手段更多元、情节更严重的方向发展。为了探讨地方审计机关在防治腐败作用方面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做出了如下研究。首先,本文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以及审计机关在防治腐败工作中责无旁贷的作用及其实现机制。然后,为了研究地方审计机关的防腐功能现状,文章以A市审计机关为例,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A市审计局在发挥防治腐败作用的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探究腐败屡治不止的根源。问卷共有两套,分别由审计局工作人员和D局公务员填写。根据两份问卷分别统计并分析结果,文章对A市审计局在防治腐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A市审计局在防治腐败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仍出现了审计盲区、审计人员独立性不强、信息公开渠道不通畅等问题。虽然主要存在的不足是在目前的审计体制的制约下产生的,而且改变体制不是一个简单的建议就能实现,但是在保证目前体制环境的基础之上,仍然可以通过内部外部的协作达到完善防腐功能的作用。最后,根据对腐败产生的根源,要想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防治腐败的作用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管和控制,双管齐下:即外部支持、自身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讲就是在客观方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以及司法、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加强合作,形成防治腐败的合力;主观方面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健全审计信息公开制度、重视政府绩效审计、加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及独立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设置和对外联系机制以及加强三大审计主体的协同作用。
焦洪昌,马骁[8](2014)在《宪政的婆媳之争》文中指出肇始于2013年5月的关于宪政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一场关于未来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论战。在论战的过程中,反宪政的一派试图通过将宪政制度的细节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以达到拒绝宪政的目的;拥护宪政的一派则通过各种方法将宪政去意识形态化,试图以此求得与现实政治生态的兼容。透过双方的论战策略,我们会发现宪政作为一种政体科学的原初样态被有意无意地遮蔽。而宪政自身内在的机理则告诉我们,宪政的具体内容及其最终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位公民对待自由的态度。
徐科雷[9](2015)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以经济法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最早源于2001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中,意在就市场监管中的涉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相互配合,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十余年来该项工作机制的不断推行与深入,其任务目标逐渐转向打击犯罪与防治“以罚代刑”并重,这与经济法理论同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本文即尝试以经济法理论为研究工具,重新审视“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和各项规章制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两法衔接”的历史沿革与概念界定。本章的任务是界定研究对象。首先,回顾“两法衔接”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归纳在这三个不同演化阶段的特征,为总体上界定“两法衔接”的概念奠定基础。其次,提出“两法衔接”的定义,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立案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涉嫌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渎职犯罪的行为依法接受司法审查的一系列协作程序的总称”,“经济性”、“边界性”、“程序性”是此概念的特有内涵。第二章“两法衔接”的产生原因。违法行为“发现者”与“处理者”之间的不一致是“两法衔接”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实行的违法行为“二元追诉”格局是“两法衔接”的催生诱因。从根本上来说,由于移送涉罪案件是行政机关针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国家干预,这一干预行为包含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判断,属于司法范畴。由于行政机关独享违法行为的定性判断权,导致监督制约不足,因而移送案件这一国家干预行为必然出现背离预设目标的政府失灵。第三章“两法衔接”的目的与意义。“市场失灵”责任与“政府失灵”责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两法衔接”的目的在于落实经济法的二元责任,主要侧重于提高二元责任的确定性与及时性。市场秩序既包括市场主体的交易秩序,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秩序,统一于社会整体利益。“两法衔接”就是要把市场交易秩序和行政监管秩序纳入社会利益之下,这也能够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与渎职罪的分类提供新的视角。第四章“两法衔接”的具体设计。该章相当于将经济法引入“两法衔接”后分论层面的讨论,主要侧重于实践问题的解决。第一,行政监管机关可以行使违法行为定性权,但是必须接受监督制约。第二,监督制约的前提是信息共享,必须着力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共享信息的最有效利用方式是落实二元责任,只有检察机关能够胜任这一任务。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牵头机关,但也应当区分“两法衔接”的不同建设阶段。第四,案件移送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监督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后者履行最终决定权。最后,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要完善立案监督制度、加大对违法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凸显“两法衔接”作为制度创新的实质意义。第五章立法建议。“两法衔接”的立法形式还是表现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会的签文件,未来宜上升为法律形式,但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并不可取。在立法宗旨上,“两法衔接”应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促进市场监管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两法衔接”应当遵循法治思路,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与惩治渎职犯罪并重,谨慎适用行政处罚。在制度建设上着重于信息共享、定性判断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为实现这一目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最为紧要的硬件保障,考核评价体系也应作出调整。
张旺[10](2012)在《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东亚国家现代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二、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双重负责条款的历史演进 |
(一)《共同纲领》:议行合一的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单重负责 |
(二)1954年宪法: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与双重负责条款的生成 |
(三)1982年宪法:议行分离的彻底化与双重负责条款的定型 |
三、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功能 |
(一)中央统一领导与因地制宜 |
1. 央地“适当分权” |
2. 意志统一与执行分层 |
(二)地方民主决策与执行效率 |
1. 地方决策的民主基础 |
2. 政府履职的有效监督 |
四、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差异化内涵 |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双重性 |
(二)双重负责的主次顺序 |
1.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判断 |
2. 地方政府的辅助性负责 |
(三)两种“报告工作”的目标差异 |
(四)“都服从国务院”的内涵 |
1. 以责任一体为核心的行政一体 |
2. 国务院统一领导的边界 |
五、地方政府双重负责实践的合宪性调整 |
(一)上下级政府事权的法定化分配 |
(二)地方人大主体地位的实质化 |
(三)上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之禁止 |
(四)行政统一领导的程序化与外部化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留置措施的由来和性质 |
(一) 留置措施的由来以及和相关措施的比较 |
(二) 留置措施的性质定位 |
二、留置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留置措施的必要性 |
(二) 留置措施的可行性 |
三、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一) 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的问题 |
(二) 留置措施的运行边界不确定 |
(三) 留置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
四、留置措施的规范行使 |
(一) 厘清留置措施权力行使的边界 |
(二) 完善留置措施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制 |
(三) 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权利 |
(四) 规范留置行使的其他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监察机关性质的宪法设计 |
1.1 是人民监察委员会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 |
1.2 是监察权还是行政权 |
2 监察机关地位的宪法设计 |
2.1 是否需要修宪 |
2.2 如何修宪 |
2.3 基本法律的“立改废” |
3 监察机关目标的宪法设计 |
3.1 人权保护与反腐效率的平衡 |
3.2 赋予相对人抗辩性权利 |
4 监察机关结构的宪法设计 |
4.1 监察机关与党的关系 |
4.2 监察机关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
4.3 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改革的关系 |
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方法及其限度 (1) |
5.1 试点取样与制度取样 |
5.2 两种改革的逻辑与结构性张力 |
5.3 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全覆盖问题及其限度 |
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转向 |
(4)“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面临新转型 |
1.1.2 社会治理新转型对数字公民教育提出迫切需求 |
1.1.3 数字公民教育成为社会治理转型的驱动力量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2.3 研究目标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现有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社会治理转型 |
2.1.1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
2.1.2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转型 |
2.2 数字公民教育 |
2.2.1 数字公民的基本内涵 |
2.2.2 “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公民教育 |
2.3 理论基础 |
2.3.1 社会转型理论 |
2.3.2 社会治理理论 |
2.3.3 人的现代化理论 |
2.3.4 公民教育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数字公民教育的现实分析 |
3.1 社会治理转型:数字公民教育的现实背景 |
3.1.1 治理理念变革:“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基本前提 |
3.1.2 “社会协同治理”:“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基本路向 |
3.1.3 治理手段变革:“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路径 |
3.1.4 构建法治体系:“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障 |
3.2 历史演进:数字公民教育的生成与发展 |
3.2.1 数字公民教育的发展阶段 |
3.2.2 数字公民教育的现实基础 |
3.2.3 数字公民教育的发展趋势 |
3.3 面临挑战:数字公民教育的问题逻辑 |
3.3.1 虚实交织引发主体困境 |
3.3.2 网络文化挑战教育内容 |
3.3.3 互联网技术运用冲击传统教育手段 |
3.3.4 教育环境剧烈变化 |
第四章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数字公民教育的理论分析 |
4.1 数字公民教育的比较分析 |
4.1.1 他山之石:国外数字公民教育借鉴 |
4.1.2 历史经验:我国公民教育传统 |
4.1.3 初步探索:当下国内数字公民教育开展 |
4.2 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数字公民教育的核心理念 |
4.2.1 公共性理念 |
4.2.2 跨界融合理念 |
4.2.3 数据价值理念 |
4.3 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数字公民教育的价值分析 |
4.3.1 推动政治建设水平提升 |
4.3.2 推动社会文化建设提升 |
4.3.3 推动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
第五章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数字公民教育的实施策略 |
5.1 构建公民教育大数据运用体系 |
5.1.1 深刻把握大数据优势 |
5.1.2 运用大数据精准把握数字公民 |
5.1.3 运用大数据精准监测数字公民教育开展情况 |
5.2 构建数字公民教育体系 |
5.2.1 明确数字公民教育要素 |
5.2.2 完善数字公民教育结构 |
5.2.3 确立数字公民教育内容 |
5.3 构建数字公民教育模式 |
5.3.1 树立数字教育理念 |
5.3.2 建立数字教育方式 |
5.3.3 构建数字公民教育标准体系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附录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撰写的论文 |
致谢 |
(5)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社会转型: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社会转型的基本理论 |
一、转型话语的兴起与传播 |
二、社会转型的理论框架 |
三、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与实践 |
第二节 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生成 |
一、转型期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
二、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及其特征 |
三、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生成逻辑 |
第三节 转型期国家治理危机的表现 |
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 |
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
第四节 宪法学回应治理危机的基本思路 |
一、宪法分权: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 |
二、宪法思维与宪法方式: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
三、宪法爱国主义:国家认同的重铸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与宪法分权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体系的界定 |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 |
第二节 宪法分权理论的提出 |
一、三种分权概念 |
二、宪法分权的基本内涵 |
三、宪法分权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 |
第三节 纵向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央地关系 |
一、央地治理的基本目标 |
二、中国央地治理的历史经验 |
三、当前中国央地治理的症结 |
四、宪法分权下央地治理结构的优化 |
第四节 横向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依宪行政 |
一、依宪行政的理论正当性 |
二、依宪行政的规范合法性 |
三、依宪行政的实践形态 |
第五节 社会分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社会组织 |
一、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二、社会治理的结构失衡 |
三、社会分权与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能力与宪法思维和方法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 |
一、从国家能力到国家治理能力 |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 |
一、权利思维和权利方法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
三、民主思维和民主方法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宪法路径 |
一、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
二、中国政府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 |
三、如何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
第四节 公民能力提升的宪法路径 |
一、警惕公民腐败 |
二、中国公民能力的现状 |
三、宪法如何培养好公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认同与宪法爱国主义 |
第一节 转型期国家认同危机 |
一、国家认同的内涵、结构与功能 |
二、当前我国国家认同危机的表现与成因 |
三、宪法爱国主义:打造现代国家回应国家认同纽带 |
四、宪法塑造国家认同的基本方式 |
第二节 理想塑造认同:“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根本法 |
一、何谓宪法中的根本法 |
二、民主共和国:现代中国的根本法 |
三、“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的根本法 |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构造 |
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意义 |
第三节 利益塑造认同:人权保障与民主制度 |
一、自利:根深蒂固的人性动机 |
二、人权:利益的正当化表达 |
三、民主:人权的制度化保障 |
四、中国的人权状况:基于国家认同的检视 |
第四节 象征塑造认同:作为国家象征的宪法 |
一、作为宪法体制的国家象征 |
二、国家象征的宪制功能 |
三、宪法的国家象征化 |
四、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宪法国家象征化的实施制度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公民能力调查问卷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艾克曼代表作品及政治哲学基本观点 |
二、为何要研究艾克曼 |
三、当前学界研究状况 |
(一) 英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二) 汉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四、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 |
第一章 对话理性的公共伦理基础 |
第一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的逻辑前提 |
一、自然状态的三种分配模式 |
二、罗尔斯与艾克曼的共同选择 |
第二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与罗尔斯的分野 |
第三节 艾克曼对当代分配伦理的发展 |
一、对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传统的反思 |
二、当代公共政治伦理的对话路径 |
第二章 约束性对话的方法建构 |
第一节 实现社会正义的对话方法 |
一、罗尔斯“无知之幕假设”的理论障碍 |
二、艾克曼“太空飞船假设”下的对话 |
三、从封闭到开放的代表设置模式修正 |
第二节 对话方法的约束机制 |
第三节 社会正义方案及其批评 |
第三章 公共理性的初步塑造与中立价值实现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 |
第二节 公共理性思维方式的检讨 |
一、反思平衡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 |
二、艾克曼对理性思维方式的再思考 |
第三节 艾克曼的对话理性何以中立 |
一、形式化的论证策略 |
二、对平等的追求能否实现 |
第四章 慎议价值与公共理性的再塑造 |
第一节 艾克曼慎议价值的内在理路 |
一、对话理性的价值转向 |
二、慎议民主对话的证成 |
第二节 作为对话理性主体的私人公民 |
第三节 艾克曼对慎议民主路径的选择 |
一、艾克曼与慎议民主的两种论证路径 |
二、艾克曼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比较 |
第五章 对话公共理性的制度试验 |
第一节 日常政治中的代表慎议模式 |
第二节 宪政时刻的周期性慎议模式 |
第三节 紧急状态宪法是否有违公民选择 |
结论: 如何评价艾克曼 |
一、传统理性论证方式的缺陷 |
二、艾克曼对公共理性内核的置换 |
三、艾克曼的对话理性面临的障碍 |
余论: 对话理性的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地方审计机关发挥防治腐败作用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市审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 研究预期及创新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4.1 腐败治理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1.4.2 政府审计的防治腐败功能研究现状 |
1.4.3 地方审计机关完善反腐职能的发展情况 |
2 地方政府审计防治腐败的功能分析 |
2.1 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
2.1.1 腐败产生的原因 |
2.1.2 腐败的危害 |
2.2 地方审计机关的治理腐败功能 |
2.2.1 地方政府审计的威慑作用可以预防腐败 |
2.2.2 地方政府审计的审计程序可以揭露腐败 |
2.2.3 地方政府审计的审计结果有助于构建廉政环境 |
2.3 地方审计机关防治腐败功能的实现机制 |
3 A 市审计局发挥防治腐败作用的现状调查 |
3.1 调查方法 |
3.2 影响因素的选取及问卷设计 |
3.2.1 外部环境因素 |
3.2.2 内部影响因素 |
3.3 调查结果及分析 |
4 A 市审计局发挥防治腐败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4.1 审计机关在防治腐败方面存在的不足 |
4.1.1 审计的范围不够全面 |
4.1.2 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
4.1.3 审计人员独立性不强 |
4.1.4 审计信息公开渠道不健全 |
4.1.5 审计的权威性不够 |
4.2 审计机关在防治腐败方面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2.1 审计盲区出现的原因 |
4.2.2 审计人员素质需要提高的原因 |
4.2.3 审计人员独立性不强的原因 |
4.2.4 审计信息公开渠道不健全的原因 |
4.2.5 审计权威性不够的原因 |
5 完善 A 市审计局防治腐败功能的建议 |
5.1 针对客观环境影响的完善建议 |
5.2 针对主观影响因素的完善建议 |
5.2.1 健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 |
5.2.2 重视政府绩效审计 |
5.2.3 加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及独立性 |
5.2.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5.2.5 完善内部设置和对外联系机制 |
5.2.6 加强三大审计主体的协同作用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的局限性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宪政的婆媳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抬杠的艺术:技术问题政治化 |
二、灭火的智慧:政治问题技术化 |
三、隐藏的争议:政体科学 |
四、结论:最深的隐喻 |
(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以经济法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理论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 |
四、创新与局限之处 |
小结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历史沿革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历史沿革 |
一、总体概述 |
二、不同阶段及其特点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执法 |
二、刑事司法 |
三、衔接 |
四、辨析与定义 |
五、关于简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产生原因——政府失灵 |
一、“发现者”与“处理者”之间的权力分工是必要条件 |
二、“二元追诉”格局是催生诱因 |
三、国家干预的监督缺失导致政府失灵是根本原因 |
(一) “国家干预”的简要述评 |
(二) 移送涉罪案件属于国家干预行为 |
(三) 有案不移是政府失灵 |
(四) 监督缺失是有案不移的主要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目的与意义一二元责任和社会本位 |
第一节 二元责任 |
一、行政机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必然性 |
二、“市场失灵”责任与“政府失灵”责任的关联性 |
三、落实二元责任是总体目标 |
四、提高二元责任的确定性与及时性是直接目的 |
第二节 社会本位 |
一、法的本位 |
二、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 |
三、市场秩序 |
四、社会本位下的破坏市场秩序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设计 |
第一节 违法行为定性权的合理配置 |
一、经济法视野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 |
二、行政权定性违法行为必须接受制约 |
三、违法行为定性权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导,但必须接受监督制约 |
第二节 信息共享是约束定性权的前提条件 |
一、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的缺陷 |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 |
第三节 监督主体的选择——对共享信息的最有效利用 |
一、关于牵头机关的几种观点 |
二、检察机关作为牵头机关的优势 |
三、检察机关作为牵头机关的弊端 |
四、辩证看待牵头机关 |
第四节 完善案件移送的重点环节 |
一、意见不一致时的关系处理 |
二、证据转换 |
第五节 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 |
一、立案制度 |
二、违法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形式 |
一、对行政刑法功能的误读 |
二、行政刑法的真正价值 |
第二节 主要内容 |
一、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
三、基本制度 |
四、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东亚国家现代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问题 |
第一章 政治合法性与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 |
第一节 政治合法性 |
第二节 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 |
第三节 政治合法性的类型考察 |
第四节 政治合法性转型的动力 |
第二章 东亚社会转型与政治合法性危机 |
第一节 东亚的社会转型 |
第二节 东亚的政治合法性转型 |
一、权威上的转变 |
二、政治上的变革 |
第三节 转型中东亚政治合法性的特点 |
一、现代性与传统性 |
二、层次性与结构性 |
三、多元性与波动性 |
四、分裂性与整合性 |
第四节 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危机 |
一、转型中的权威冲突 |
二、转型中的秩序不稳定 |
三、转型中的道德失范 |
四、转型中的制度失范 |
第三章 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建设与困境 |
第一节 东亚政治合法性建设分析点 |
第二节 转型中政治合法性建设的困境 |
一、转型中权力与权威困境 |
二、转型目标与路径困境 |
三、转型中新制度困境 |
四、转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困境 |
第三节 转型社会政治合法性建设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东亚的社会经济结构 |
二、东亚国家的政治文化 |
三、西方对东亚的影响 |
第四章 东亚国家政治合法性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东亚现代化的三个阶段 |
第二节 强大政府理论—现代化初期和中期 |
一、秩序和稳定 |
二、强大政党 |
三、强大与高效政府 |
第三节 宪政理论—现代化成熟期的民主学说 |
一、宪法与宪政建设 |
二、民主制度建设 |
第五章 东亚国家政治合法性之社会建设 |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建设 |
第二节 政治文化建设 |
一、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
二、公民文化建设 |
第三节 公共领域的成长 |
一、公共舆论的维护 |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 |
结语 合法性及合法性建设的永恒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J]. 于文豪. 中国法学, 2021(03)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D]. 郑丽利. 安徽大学, 2018(11)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J]. 秦前红. 探索, 2017(06)
- [4]“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背景下我国数字公民教育研究[D]. 李文婷. 南京邮电大学, 2017(02)
- [5]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D].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6]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D]. 万巍. 南京大学, 2014(05)
- [7]地方审计机关发挥防治腐败作用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市审计局为例[D]. 傅祥瑞.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1)
- [8]宪政的婆媳之争[J]. 焦洪昌,马骁.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 [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以经济法理论为视角[D]. 徐科雷. 南京大学, 2015(05)
- [10]转型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东亚国家现代化的视角[D]. 张旺. 山东师范大学, 2012(09)
标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论文; 政府审计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