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高晨皓[1](2021)在《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文中提出国家兴旺可以从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看出来,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否兴旺,可以从这个国家的律师群体看出来。刑事辩护律师是专门从事刑事专业法律服务的群体。刑事辩护的作用可以评价为人权保障的维护、程序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的监督。辩护律师的主要诉讼权利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顺利,这既存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辩护现状,并分析其成因,指出法律规范层面的不完善在于有关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其中表现为:未赋予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层面的豁免权;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司法实践方面,存在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思想意识方面和辩护律师个人与行业方面也存在问题。对此要在立法方面解决实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给予辩护律师方便,要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个人要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的提升,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除此之外要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建立新型异地团队办案模式和网络新型办案模式。
马璐璐[2](2020)在《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可以分为违反刑事法律风险、民事利益受损风险和一般违规风险。导致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方面存在缺陷、社会对律师行业存在偏见和辩护律师自身问题。做好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防控,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辩护律师执业水平,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黎龙敏[3](2020)在《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历史步伐,在党十九大以来,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及健全。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一个特殊行业、特殊阶层、特殊群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大的贡献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其执业风险仍然不尽人意,特别是在李庄案、林小青案所展现的刑事执业风险引发社会和法律界一片哗然和关注,由此凸显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更是对律师执业本身造成极大影响。执业风险防范不仅是为了能够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去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刑事辩护律师切实完成辩护使命以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必要就其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原因等予以分析,并就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需完善的地方进行阐述与探讨,这既是在顶层设计之下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所必要的环节,更是整个法律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和亟需解决的严峻问题。第一部分,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通过阐述执业风险的概念、特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执业风险、其具备什么特征。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识别执业风险不是目的,仅是防范执业风险的前提,进一步阐述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分类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主要活动关系,通过上述的阐述以便识别何为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执业风险又具体呈现在哪些方面,为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了关键的前提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当前的立法困境和现实执业困境,当前的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存在了什么样的损害,为下文深入探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提供了必要性的理由。第三部分,论文首先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了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对策的相关建议。本部分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通过剖析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给出了现实司法问题的解决答案。论文研究的构想是立足我国司法现状,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基本理论要素解构及分类,并指出该风险所产生的困境及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然后揭示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所在,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曹刚果[5](2019)在《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审辩关系,是指审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通常认为,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研究的审辩关系是指承担裁判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程序中为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而形成的关系。审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审辩关系既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涉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研究审辩关系异化问题并寻求破解之道,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且有利于帮助辩护律师化解执业风险,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进而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理想结构应当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在综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基础上,斟酌、权衡后作出判决。控辩双方为了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诉讼主张,一般会尊重法官;法官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也存在倾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内在需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本应是说服者和判断者的关系。相应地,法官与辩护律师应当相互尊重,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辩关系呈现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辩冲突现象背离了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近几年来,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中反映了审辩关系异化的现实。以审辩冲突为典型样态的审辩关系异化现象不断出现。诸如律师“死磕”、擅自退庭、律师被驱逐出庭,以及律师借助新媒体向司法机关施压等,都是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法官与辩护律师的争执为我们揭开了本就不太和谐的审辩关系原貌。审辩冲突在我国的典型表现是“死磕”。“死磕型”辩护具有多样化、冲突化、极端化和诉诸舆论化等特点,曾经引起极大争议,赞誉者期许其“磕出法治”,质疑者称其破坏法治。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是,这种做法背离了法律职业主义精神。审辩冲突反映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失衡。审辩冲突现象的存在,体现了审辩关系的扭曲,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还对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面对审辩关系异化的司法乱象,仅仅对其危害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真正重要的是找准问题之症结所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审辩冲突的现状,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以诉讼构造理论为研究视角探寻该司法乱象之根源所在,总结现行体制机制中可能衍生冲突的内容,才能为及早矫正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提供清晰的思路。概括而言,造成审辩关系异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权的异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辩护律师不尽职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某些方面存在弊端,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破解。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审辩冲突与一些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关,而且律师的职业素质确实良莠不齐。但是,也反映出法官中立性不足、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以及律师辩护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审辩冲突的出现,往往与法官不中立、不独立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的抗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官的不适当审判行为所引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和诉讼结构调整的重大变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审辩关系的回归。一方面,法官权威的建立对审判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的辩护活动回归理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审辩关系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研究解决。审辩关系的回归,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且纳入后者的轨道。审辩关系回归到应然状态需要多措并举,从理念、诉讼结构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解决审辩关系异化的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对审辩关系异化的治理,要把重心放在制度完善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强化辩护职能,使得辩护律师和法官能够有效履行说服者和中立判断者的角色。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审辩关系异化问题,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考虑加入新的应对元素,不断改进不足,朝着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最终构建出理想的审辩关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协同主义诉讼理念强调法官和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协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可在回归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鉴该理念。通过法官向诉讼弱方的适度倾斜,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实质差异,发挥审判守护公正的作用。
郭恒[6](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指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谭文健[7](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郭松,杜宇[8](2018)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律师执业目标,律师执业风险可以分为规范风险与市场风险,它们各有其生成机理。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律师执业的规范风险与市场风险凸显。既有的阶段性风险控制策略存在对律师管理过度而权利保障不足的结构性缺陷,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更是显得捉襟见肘。未来应该从增强律师执业技能、强化律师协会的服务职能、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律师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与加强工作流程的内部管控等方面构建立体化的律师执业风险控制体系。
张梦佳[9](2017)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与预防》文中提出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至今已逾30年,虽然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变了不少,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是面临着较大的执业风险。由于较大的执业风险的存在使得辩护律师不愿也不敢参与刑事辩护,这样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权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些规定不能完全消除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我们还需要从其他角度入手来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本文首先从非正常的执业风险与正常的执业风险的区别角度入手,以此来引出中国式的执业风险是属于典型的非正常的执业风险,并详细介绍了它的特征和内容;着重分析导致我国辩护律师执业风险较高的问题,主要通过将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出历年来律师因为各种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提取出近年来对刑事律师辩护最大的威胁是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并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案分析得出发生执业风险的主要的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刑法》306条的立法缺陷,执业律师特权的缺失,缺乏完备的整体回避制度、行政认定前置程序和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求通过对立法和制度层面的认识来降低我国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探讨分析适合我国律师制度降低执业风险的法律规范。针对如何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提出建议:将《刑法》306条和307条的规定进行整合,并取消对律师特殊主体的规定;赋予辩护律师特权,完善言论豁免和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完善整体回避制度并设置侦查管辖异议权,同时改革完善立案考核机制;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设立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分享对侦查机关的控制权、审查权。
张建华[10](2017)在《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文中提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人们开始越来越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法律事务、解决纠纷。人们对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特殊力量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律师勤勉尽责,认真细致地完成委托事项,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法律准确实施,但极少数律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因为不同的原因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承担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之责,经常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投诉和索赔,从2012年开始,南通地区每年发生律师执业投诉案件大约为30件左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机关,司法局的同行们常常苦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程序来解决争议。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准则、业务领域、组织架构、管理机制、法律后果等内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又是律师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律师执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主体的民事责任,《律师法》第54条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和争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亦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实务做法。本文通过调研南通地区近年来因律师执业投诉案件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归纳分析律师执业过程中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专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合基本执业水准、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缺位从而承担执业民事责任的五大主要类型,并从律师的执业能力、管理体制、社会环境、惩戒力度等四个方面来深入分析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阐述了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运用学到的民法理论知识分析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义务来源,尤其是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中,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区分基础、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人范围的特别限制予以探索。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从减少和预防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角度,提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自我保护教育,规范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管理,预防和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风险转移机制,用好免责条款、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保险与赔偿基金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二、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文献 |
(二)国内相关文献 |
四、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
二、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法理基础 |
一、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人本主义 |
二、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程序正当性 |
三、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权利意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范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实践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三、思想意识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四、刑事辩护律师个人与行业整体所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法律规范层面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
二、司法实践层面所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支持 |
一、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 |
二、司法实践中做到更多支持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律师主体地位的维护 |
一、完善刑事辩护律师个人业务能力提升的相应制度 |
二、刑事辩护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 |
三、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
(一)违反刑事法律风险 |
(二)民事利益受损风险 |
(三)一般违规风险 |
二、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
(一)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
(二)社会对律师行业存在偏见 |
(三)辩护律师自身存在问题 |
三、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防控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二)提高辩护律师执业水平 |
(三)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
(3)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如影随形 |
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 |
(一)风险因素不可控性 |
(二)风险是否爆发不可预见 |
(三)风险后果的严重危害性且不可逆转性 |
(四)风险后果幅度无法确定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分类 |
(一)委托前咨询的风险 |
(二)会见的风险 |
(三)调查取证的风险 |
(四)阅卷的风险 |
(五)人身风险 |
(六)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风险 |
四、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的主要关系 |
(一)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二)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
(三)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与价值损害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立法困境 |
二、刑事辩护律师现实执业困境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 |
(一)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的基础 |
1.影响民主制度目标的实现 |
2.无法客观公正对待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权 |
3.未充分呈现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权的主导性主体 |
(二)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价值 |
1.无法完整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
2.无法完整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3.无法完整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第三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原因体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传统文化导致刑事辩护律师主体地位低下 |
(三)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不科学,监控形式化 |
(四)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原因 |
二、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对策 |
(一)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体制 |
1.根本在于落实和完善当前保障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
2.树立沟通和服务意识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重要手段 |
3.权利救济的不可或缺 |
(二)提升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地位 |
1.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 |
2.加强刑事辩护公益法律服务,树立公平正义形象 |
3.落实刑事辩护律师参政议政,提升政治属性 |
(三)健全刑事辩护律师所在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制度 |
(四)提升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主要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基本范畴研究 |
2.1 审辩关系的概念 |
2.2 审辩关系异化及其表现形式 |
2.2.1 审辩关系异化的概念 |
2.2.2 审辩关系异化的表现形式 |
2.3 审辩关系异化的实证考察 |
2.3.1 审辩冲突的基本样态 |
2.3.2 审辩冲突的特点 |
2.3.3 审辩关系异化的本质 |
第3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危害 |
3.1 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
3.2 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 |
3.3 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3.4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第4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原因 |
4.1 理念层面的原因 |
4.1.1 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 |
4.1.2 法官偏向惩罚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
4.1.3 法官存在着“重公诉、轻辩护”的思想 |
4.2 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 |
4.2.1 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 |
4.2.2 案件的庭外决策机制 |
4.2.3 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乏力 |
4.3 制度层面的原因 |
4.3.1 律师辩护保障制度不完善 |
4.3.2 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不足 |
第5章 审判中心视角下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 |
5.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核心内容 |
5.1.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
5.1.2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
5.2 审判中心主义对重构审辩关系的影响 |
5.2.1 审判中心主义与提升审判权威 |
5.2.2 审判中心主义与强化律师辩护 |
5.3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与形成条件 |
5.3.1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 |
5.3.2 新型审辩关系的形成条件 |
第6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回归路径 |
6.1 理念层面:审辩充分沟通与对话 |
6.1.1 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6.1.2 强化程序正义理念 |
6.1.3 树立协同主义理念 |
6.2 体制机制层面 |
6.2.1 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 |
6.2.2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6.3 制度层面 |
6.3.1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6.3.2 完善律师辩护保障制度 |
6.3.3 强化有效辩护 |
6.3.4 审辩协同关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及生成机理 |
(一) 规范风险及其生成。 |
1. 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
2. 追求不正当利益。 |
3. 执业环境的变化。 |
(二) 市场风险及其生成。 |
1. 法律服务领域既有格局与工作方式的改变。 |
2. 业务营销与执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能力不足。 |
3. 律师职业自身建设的滞后。 |
二、律师执业风险控制的既有策略与改进发展 |
(一) 既有风险控制策略及其不足。 |
(二)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策略的改进发展。 |
1. 增强律师的执业技能。 |
2. 强化律师协会的服务职能。 |
3.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4. 强化律师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 |
5. 加强工作流程管控。 |
(9)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与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课题来源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界定 |
2.1 刑辩律师正常的执业风险与非正常的执业风险的区别 |
2.2 非正常执业风险 |
2.2.1 中国式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概念 |
2.2.2 非正常执业风险的内容 |
第3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
3.1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实证案例 |
3.1.1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
3.1.2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 |
3.2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
3.2.1 《刑法》第306条的立法缺陷 |
3.2.2 执业律师特权的缺失 |
3.2.3 整体回避制度不完备 |
3.2.4 欠缺完备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
3.2.5 缺乏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 |
第4章 国外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
4.1 大陆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
4.1.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
4.1.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
4.1.3 审判机关的司法认定前置程序 |
4.1.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
4.2.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
4.2.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
4.2.3 律师协会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
4.2.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
第5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预防机制的构建 |
5.1 完善《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
5.2 律师应被赋予执业特权 |
5.3 完善整体回避制度 |
5.4 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
5.5 设置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实施调研的设计与调研方法 |
第一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之实证样态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类型划分 |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
(二)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三) 违反专业服务合同约定 |
(四) 律师执业不符合基本执业水准 |
(五)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缺位 |
(六) 其它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 |
(一) 执业律师来源多元执业水平不一 |
(二) 律师管理体制多元容易造成管理不规范 |
(三)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不到位 |
(四) 对违法违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惩戒不力 |
三、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 |
(一)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需要 |
(二) 符合律师业国际化发展的方向 |
(三) 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 |
第二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之理论基础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概念厘清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 |
三、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处理实务之探索 |
一、承担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主体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调查处理程序 |
第四章 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之思考 |
一、教育为先,提升律师的执业素养 |
(一) 强化政治意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
(二) 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律师执业纪律教育 |
(三)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教育 |
二、管理为要,规范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管理 |
(一) 必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宏观管理 |
(二) 必须强化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 |
(三) 必须强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日常管理 |
三、预防为本,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风险转移机制 |
(一) 善用免责条款 |
(二) 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
(三) 建立律师执业风险赔偿基金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D]. 高晨皓.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J]. 马璐璐.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03)
- [3]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D]. 黎龙敏. 兰州大学, 2020(01)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D]. 曹刚果. 湘潭大学, 2019(12)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8]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控制[J]. 郭松,杜宇.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2)
- [9]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与预防[D]. 张梦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17(12)
- [10]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D]. 张建华. 东南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