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缺陷及其原因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郭凯璇[1](2021)在《瑞幸事件原因及其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1月底,一家名为“浑水”的做空机构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做空中概股瑞幸咖啡的报告,该报告不仅直言瑞幸商业模式存在重大缺陷,还指控其财务造假,虽然瑞幸对此予以否认,但事实胜于雄辩,4月2日,瑞幸承认在财报中虚报了22亿人民币的收入,此消息一出,直接造成其当日股价暴跌75.57%,并引发新一轮中概股连锁信任危机。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瑞幸事件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重点研究事件原因和由此引发的新一轮中概股信任危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本文在梳理瑞幸事件经过基础上,运用舞弊三角理论分析事件原因,结果发现瑞幸财务造假的压力要素源自以补贴为核心的商业模式缺陷和虚构的“咖啡蓝海”故事,而浑水做空和安永质疑推动了瑞幸的自我揭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不足,中介机构的失职,公司内控缺陷为瑞幸事件发生提供了契机;大股东、高管等核心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黑历史形成了瑞幸造假的借口要素。与此同时,本文还运用财报信息中的疑点对瑞幸的骗局进行拆解,为做空报告提供了佐证。其次,在分析瑞幸事件引发第二轮中概股信任危机的机制和具体表现基础上,从个体、系统和分行业视角出发,运用以市场模型和GARCH模型为基础的事件研究法对瑞幸事件中两个关键时点的股价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月31日做空报告发布对瑞幸股价造成了显着负面影响,但对中概股整体的影响非常短暂且有限;4月2日瑞幸自曝造假对自身股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其他中概股也受到了明显的负向外部效应;此外,不同行业中概股在此次风波中被波及程度也有所不同,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可选消费、信息技术和材料行业。最后,本文从中概股企业自身、中介机构、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层角度出发分别提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境外制度学习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中介机构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建立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投资理念,提高辨别能力;金融监管层探索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强化中概股诚信约束等具有建设性的启示建议。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马静[3](2020)在《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指出白酒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蒸馏酒,四川人酿造白酒的经验已超过三千年,是目前四川食品工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白酒行业出现了塑化剂污染、酒精勾兑、滥用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暴露出了白酒生产企业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隐患,缺乏对质量安全的控制,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问题,使得监管主体及客体在回应过程中出现认识的偏差和疏漏,导致政府回应企业及公众的能力水平低,没有体现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职能;此外,也反应了社会组织及公众缺少维护自身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为了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文提出了如何提升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回应能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解决思路为: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借鉴—解决问题。主要以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为对象,首先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和回应性监管等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概述;并阐明了本文的理论依据,实施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框架的论证。其次,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找出了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问题、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及能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这三大监管主体的回应能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制度方面的缺陷,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与意识不足等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并结合四川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府、白酒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出了提升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切合我国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管制权、放权与监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为白酒生产企业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稳定,激发了市场活力;也让那些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白酒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来,加强了政府与这些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同进步提高四川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
张广杰[4](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邢璐[5](2020)在《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我国媒介格局的变化,在Web2.0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了微内容的作用并根据六度分隔、xml、ajax等新理论产生了开放、庞大且丰富的在线话语空间,至此,基于用户关系生产与交换内容的自媒体诞生。而Web3.0时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突破,手机网民规模达到8.9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达99.3%1(CNNIC,2020),加速自媒体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分享、互动交流、抒发情感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发现具有开放平台、社交纽带、双向传播等特质的自媒体在商业信息传播中蕴涵的巨大价值和发展潜力,开始利用自媒体广告进行推广营销,自媒体广告也因此成为互联网营销的新风口。但是,由于内部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的缺陷,外部监管的不力,自媒体广告乱象渐渐浮出水面;广告导向不正、虚假广告、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层出不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更有甚者影响着社会风气。因此,自媒体广告监管问题成为学界、业界共同瞩目的焦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明确了自媒体广告的法律边界,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类型之一,自媒体广告纳入新法新规监管范围。而依托新法新规,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管的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自媒体广告形式、技术、传播链太过复杂,部分问题也未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造成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无力。本文正是在依托新《广告法》形成监管环境的视域下找出自媒体广告监管真正的难点与原因所在,给予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策略建议。据此,本文拟定采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调查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本文研究视角——新《广告法》视域,研究对象——自媒体广告进行理论铺陈;通过文本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与深度访谈法切实分析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主要得出如下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是较负面的状态;二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三是造成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四是针对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难点,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点对策。通过本文研究过程与最终结果,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行模式、发展状态得以清楚呈现,存在的困难及成因也得以论证明晰,这不仅补充、丰富了国内关于自媒体广告及其监管的学术成果,也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更为全面、有效的自媒体广告监管以维护自媒体广告乃至整个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的目的所在。本文研究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思维逻辑,具体来看,共分为九个部分:第1章,绪论。本章在阐述本文研究背景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同时通过梳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着作并对研究现状、主要成果进行综述,明确了本文研究思路和内容,同时对拟定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重难点进行了介绍。第2章,新《广告法》视域概述。本章结合现象学重要概念“视域”的相关阐释,得出本文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并分析出其蕴涵的逻辑性、全面性特征,继而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意义及有关互联网广告、自媒体广告的规制进行梳理,了解新法新规出台后形成的法律环境。第3章,自媒体广告概述。本章对自媒体广告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回顾了自媒体广告的发展背景,结合相关文献分析从传播主体、内容领域、表现形式、投放平台四个角度对自媒体广告进行分类,总结出自媒体广告传播具有传播主体的广泛性、传播形式的隐匿性、传播过程的互动性及传播效果的针对性四大特征,也将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论述。第4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本章从监管部门、监管模式、监管进程三个方面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状,并对其概念、类型及特征做出分析,同时解释说明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证研究做好准备。第5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本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权威性、针对性的七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报导的有关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新闻做文本分析,具体使用了文本分析法与连续比较法两种研究方法,利用前者的情感分析技术得出目前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利用后者的编码分析技术归纳出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及原因。第6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本章具体使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前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受众对于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认知、态度及行为;后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流程、手段与难点。第7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本章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总结出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五个方面,同时有针对性地分析出相应原因。第8章,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本章针对上一章节分析出的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原因,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个方面的对策。结论。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优化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的一般性结论。
刘志永[6](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何宇白[7](2020)在《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展开道德辩护既是科恩平等思想的重要维度,也是他为当代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研究所做的重要理论贡献。通过他的辩护,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维度得到凸显,彰显出它特有的理论生命力。为展现科恩平等思想的重要贡献和真实意蕴,本文试图以道德辩护为视角探索科恩的平等主义思想,力图完整呈现他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反思”、“重释”与“辩护”。基于科恩辩护的逻辑进程,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明科恩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即他对传统阐释内在困境及其根本原因的批判性反思。第二章阐述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这一重释是科恩从道德维度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进行辩护的核心,也是科恩诉诸道德辩护的维度扞卫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体现。第三章论述科恩对诺奇克平等观的反驳,并在该反驳的基础上呈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优越性。第四章阐释科恩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通过该批判进一步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合理性。第五章探讨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第一章反思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本章集中论述如下观点:当代西方社会“无产阶级解体”的现实导致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面临挑战。这种挑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现实与传统阐释经典主张的冲突,即“无产阶级解体”和“生态危机”带来的挑战;二是在现代哲学语境中,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亟需道德维度和道德论证,但道德维度却被传统阐释所遮蔽。科恩分析认为,其中的根源在于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以“分娩式”主旨为核心原则,理解分析社会的变革。“分娩式”主旨传统发端于黑格尔辩证法,它一方面主张现实自身的发展,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认为解决方案产生于现实内部。受其主导,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将平等视为社会历史发展和经济富裕的必然结果,从而反对道德论证。最终科恩得出结论,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意味着“分娩式”主旨传统必然由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阐释取代。第二章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科恩的创造性重释,使得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得到凸显,并为他实现与西方政治哲学平等观的批判性对话打下理论基础。科恩从平等的内涵,平等的分配原则与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诠释方面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提出规范性阐释。他指出,在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视域中,平等是人们同等的相互尊重与关爱的社会关系;维护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分配原则是能够“纠正一切非选择不利”的分配原则。最终,科恩通过重估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中的“自我所有”原则,为当代政治哲学平等理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配理念“可得利益”,彰显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层面的优越性,完成将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转变为规范性理论的工作,实现他道德辩护的目标。第三章诺奇克平等观的反驳与道德辩护的优越性。通过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批判,科恩揭示出诺奇克式平等观最终将导致真正的自由与平等的双重丧失。科恩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批判策略是首先批判其公正性证明“张伯伦论证”过于武断且不严谨,因而无法证明其公正性。然后他由外而内,进一步驳倒诺奇克平等观的理论前提“持有正义”原则。最后通过分析诺奇克平等观的核心原则,科恩指出其根本问题在于它以“自我所有”原则规定自由,混淆了自由概念,最终不仅未能维护自由,反而会导致自由与平等的双双沦陷。通过向诺奇克平等观提出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科恩最终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优越性,即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超越。第四章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与道德辩护的合理性。在科恩看来,由于罗尔斯以人与社会二元分离观念为基础构建平等观,因此这种平等观形成了有违其平等诉求的“激励论”解释,它主张如果高额报酬能够激励有才能者努力工作,那么这种不平等分配就是正当的。科恩批评“激励论”不仅造成罗尔斯式平等观理论上的混乱,而且把正义原则贬低为向不平等妥协的策略,最终导致了其平等观所自称的正义性的缺陷和平等性的不足。科恩通过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不仅揭示出该平等观正义性的缺陷和平等性的不足,而且还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合理性。第五章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明确的道德价值、道德取向上形成对遮蔽道德维度的传统阐释的超越;二是在平等、自由、公正等道德价值上形成对西方哲学平等观的超越。不容否认,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也存在着局限,这种局限表现在对经典马克思哲学理论的一些重要观点偏离,例如阶级观念等等。总体上,通过“反思”、“重释”与“辩护”,科恩不仅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提供系统清晰的阐释,而且扩大了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影响力。
金辉[8](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文中认为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是政府、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宏观税负高企,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分税制”以来,税权分配向中央集中并趋于规范,但事权划分改革止步不前,存在政府事权范围过大、政府间事权重叠严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事权划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问题,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下沉,造成了严重的财政纵向失衡,使得地方财政产生巨大缺口,于是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通过土地财政、乱收费等方式增加收入,极大地推高了宏观税负。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将宏观税负约束至合理区间,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破解中国财政困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切实降低宏观税负、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四个部分。首先,国际比较。在国家结构、经济水平差异的视角下,比较了美、英、俄、蒙四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并将4国拓展到81个国家,归纳不同类型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共性和特性,提炼出若干经验启示;其次,历史、现状与比较。梳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困境,讨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为事权划分改革指明方向;再次,理论与实证研究。一是在理论分析中,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利用Barro模型分析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机制;二是在实证研究中,利用熵值法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检验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使用Lind-Mehlum方法估算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最优值,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变量内生性问题,为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提供参考依据;最后,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域下,结合国际经验、现实情况以及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四本预算分别展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部分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制定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可能的创新之处:1、借鉴国际经验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角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1)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以及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已有文献中关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往往就划分而谈划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支出责任定量划分难以深入。只能停留在事权定性划分的层面,无法深入到支出责任定量划分的层面,使得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处于割裂状态。二是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宏观税负畸高的问题。这是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上划或下调,都无法改变总财政支出,进而无法降低宏观税负。因此,本文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先参考前人测度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再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部分政府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划分各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最终降低财政支出和宏观税负至合理区间。(2)较大拓展了国际比较的视野。其一,已有文献中的国际比较研究,往往利用国际数据库的二手数据或者样本国家的政策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政策解读。本文则从美、英、俄、蒙四国的财政部、统计局等网站,收集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二,已有文献注重案例研究,缺乏分类比较。本文依国家结构、经济水平的差异,将目标国家分为四类,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样本数量扩大至81国并进行分类比较。2、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的关系财政分权的已有文献,更加关注经济增长,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理论分析中可能的创新之处。本文利用Barro模型,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代际效用总和最大化,并纳入央、地两级财政支出,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θl*=γ/(β+γ)。财政支出分权水平过高不利于发挥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过低则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信息优势,都将造成效率的损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中可能的创新之处。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首先构建了包含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了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Lind-Mehlum方法进一步检验倒“U”型关系,并据此估算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最后,发现中国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过高,远高于其最优值,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时,注重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如在普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缺陷和事权划分的积弊,本文试图以此为背景开展相关研究。首先,界定事权范围。梳理已有文献、财政账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公共卫生事权的范围,明确相应支出内容。其次,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公共卫生领域的行政体系结构、详细数据,以及事权改革文件,探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改革。再次,开展理论分析,并找出改革方向。归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路径,并基于此找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事权划分的重要方向。最后,提出政策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和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从责任分配、行政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邓维[9](2020)在《我国乡村治理转型发展研究 ——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又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则成为我国乡村治理发展的主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要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总要求实现乡村振兴,其中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目标都需要治理有效。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主要依靠的是以管理民主为导向,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治理模式。在关注民主的时候,却忽视了治理的效能;在强调村民自治为载体的背景下,却忽略了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乡村治理的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乡村治理却难以有效应对乡村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乡村治理只有从强调管理民主转向治理有效,坚持民主与有效并重,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乡村振兴。基于此,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乡村治理进行了成效和局限性进行了回顾,发现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旧有治理体制的局限性,而导致乡村社会秩序、乡村生产生活、治理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就成了时代的现实要求。在转型过程中乡村治理面临对转型存在思想认识偏差、对治理转型政策执行不力、基层组织治理能力不足、治理转型中法治德治缺位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联系和发展的辩证思维、既得利益者和经济人思想的阻碍、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缺陷、法治德治建设存在缺陷而导致。针对乡村治理转型的困境和原因,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四个方面来提高治理效能。一是端正思想认识;二是完善保障治理政策严格执行的机制;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四是建立健全法治德治机制,提高协同治理能力。
董凡[10](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服务缺陷及其原因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服务缺陷及其原因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瑞幸事件原因及其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回顾 |
2.1.1 做空机制及其效应 |
2.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3 舞弊三角理论 |
2.1.4 传染效应理论 |
2.1.5 有效市场理论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中概股被做空现象及其信任危机研究 |
2.2.2 中概股应对做空策略研究 |
2.2.3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股价波动研究 |
2.2.4 瑞幸事件相关研究 |
2.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瑞幸事件介绍及其原因分析 |
3.1 瑞幸咖啡背景 |
3.2 瑞幸事件经过 |
3.2.1 浑水发布做空报告 |
3.2.2 瑞幸及各机构方回应 |
3.2.3 瑞幸自曝财务造假 |
3.2.4 瑞幸暴雷的后续发展 |
3.3 瑞幸咖啡造假手法分析及其识别 |
3.3.1 瑞幸财务造假手法分析 |
3.3.2 财务信息角度的造假识别和预警 |
3.4 瑞幸事件原因分析 |
3.4.1 压力要素分析 |
3.4.2 机会要素分析 |
3.4.3 借口要素分析 |
第4章 瑞幸事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研究 |
4.1 瑞幸事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的形成机制 |
4.1.1 主观角度 |
4.1.2 客观角度 |
4.2 瑞幸事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的具体表现 |
4.2.1 中概股连遭做空和暴雷 |
4.2.2 中概股遭言论做空 |
4.2.3 中概股赴美上市政策收紧 |
4.2.4 开启中概股回归潮 |
4.3 基于股价波动的瑞幸事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实证研究 |
4.3.1 研究假说 |
4.3.2 定义事件及其窗口期 |
4.3.3 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
4.3.4 股票正常和异常收益率的度量 |
4.3.5 异常收益率显着性的检验 |
4.3.6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研究启示 |
5.1 中概股企业角度 |
5.1.1 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
5.1.2 加强对海外法律法规、市场机制和信息披露准则的学习 |
5.1.3 回归核心业务,专注产品和服务 |
5.2 中介机构角度 |
5.3 投资者角度 |
5.4 金融监管层角度 |
5.4.1 推行注册制的同时完善市场配套机制 |
5.4.2 法制上完善财务造假的集体诉讼和处罚赔偿制度 |
5.4.3 建立完善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实施细则 |
5.4.4 强化中概股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
第6章 研究结论和后续研究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瑞幸造假手法及其识别方面 |
6.1.2 瑞幸事件原因方面 |
6.1.3 瑞幸事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方面 |
6.1.4 瑞幸事件启示方面 |
6.2 后续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设计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白酒质量安全 |
2.1.2 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 |
2.1.3 监管回应能力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依据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背景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观点 |
2.2.4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 |
2.3 分析框架的设计 |
2.3.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精华 |
2.3.2 回应性监管理论与监管实践中的相关性 |
2.3.3 分析框架的建立 |
第三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的现状 |
3.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概述 |
3.1.1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情况概述 |
3.1.2 四川省白酒生产企业的情况概述 |
3.1.3 四川省社会组织及公众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概述 |
3.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现状概述 |
3.2.1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3.2.2 促进政策措施解读回应力度 |
3.2.3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3.2.4 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
3.2.5 加大白酒风险排查及整顿力度 |
3.2.6 建立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
第四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调研情况 |
4.1.1 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归纳 |
4.1.2 访谈情况及结果归纳 |
4.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的问题 |
4.2.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 |
4.2.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方面的问题 |
4.3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回应能力低下的原因分析 |
4.3.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
4.3.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回应能力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监管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1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2 国内酒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3 对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的启示 |
5.2 完善政府监管回应效能的对策 |
5.2.1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5.2.2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
5.2.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 |
5.3 推动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的对策 |
5.3.1 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5.3.2 完善白酒生产企业惩罚与激励机制 |
5.3.3 提升白酒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综合素质 |
5.4 提升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的对策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及投诉畅通机制 |
5.4.2 建立民主责任意识及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
5.4.3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 |
5.5 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
5.5.1 对策的合理性分析 |
5.5.2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白酒产品质量及政府监管回应能力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录2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白酒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回应能力的调查 |
附录3 对四川省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的访谈问题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总结 |
1.3 论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论文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
1.4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1.5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论文研究的重点 |
1.5.2 论文研究的难点 |
1.5.3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新《广告法》视域概述 |
2.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及特点 |
2.1.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 |
2.1.2 新《广告法》视域特点 |
2.2 新《广告法》颁布 |
2.2.1 新《广告法》颁布的背景 |
2.2.2 新《广告法》颁布的意义 |
2.2.3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增加 |
2.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2.3.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 |
2.3.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 |
2.3.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媒体广告的规制 |
第3章 自媒体广告概述 |
3.1 自媒体广告概念 |
3.2 自媒体广告发展背景 |
3.2.1 技术催生新的互联网广告形式 |
3.2.2 受众地位崛起影响广告传播规则 |
3.2.3 自媒体投放广告的商业优势 |
3.3 自媒体广告类型 |
3.3.1 按传播主体分类 |
3.3.2 按内容领域分类 |
3.3.3 按表现形式分类 |
3.3.4 按投放平台分类 |
3.4 自媒体广告传播特点 |
3.4.1 传播主体的广泛性 |
3.4.2 传播形式的隐匿性 |
3.4.3 传播过程的互动性 |
3.4.4 传播效果的针对性 |
3.5 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 |
3.5.1 对广告营销方式的影响 |
3.5.2 对广告审美文化的影响 |
3.5.3 对广告投放效果的影响 |
第4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 |
4.1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1.1 监管概念 |
4.1.2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2 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 |
4.2.1 自媒体广告监管部门 |
4.2.2 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 |
4.2.3 自媒体广告监管进程 |
4.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3.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
4.3.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可行性 |
4.4 自媒体广告监管类型 |
4.4.1 自媒体广告的自查 |
4.4.2 自媒体广告的他查 |
4.5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特点 |
4.5.1 监管对象的模糊化 |
4.5.2 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4.5.3 监管手段的技术化 |
第5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 |
5.1 研究方法 |
5.1.1 文本分析法 |
5.1.2 连续比较法 |
5.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选取 |
5.2.1 文本选取的原则 |
5.2.2 文本选取的结果 |
5.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过程 |
5.3.1 文本情感分析 |
5.3.2 文本编码分析 |
5.4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结果 |
5.4.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 |
5.4.2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 |
5.4.3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原因 |
第6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 |
6.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问卷调查 |
6.1.1 研究目的 |
6.1.2 样本容量 |
6.1.3 抽样方案 |
6.1.4 问卷设计 |
6.1.5 调查结果分析 |
6.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深度访谈 |
6.2.1 访谈对象 |
6.2.2 访谈进程 |
6.2.3 访谈结果 |
第7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 |
7.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 |
7.1.1 广告性质界定难 |
7.1.2 监管部门执法难 |
7.1.3 监测技术覆盖难 |
7.1.4 活动主体自律难 |
7.1.5 消费者自我保护难 |
7.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 |
7.2.1 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 |
7.2.2 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 |
7.2.3 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
7.2.4 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 |
7.2.5 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 |
第8章 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 |
8.1 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1 法律法规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2 政府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指导监督 |
8.1.3 平台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统一管理 |
8.2 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
8.2.1 行政部门转变自媒体广告监管思路 |
8.2.2 重视其它力量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 |
8.3 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 |
8.3.1 逐级完善政府广告监测的技术设备 |
8.3.2 鼓励政府寻求第三方监测机构合作 |
8.4 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 |
8.4.1 增强对参与者伦理道德素养的引导 |
8.4.2 行业合力构筑广告伦理道德的防线 |
8.5 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 |
8.5.1 培养自媒体环境中公众的媒介素养 |
8.5.2 畅通公众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渠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A 用户关于自媒体广告监管认知、态度及行为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
(6)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7)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关于科恩平等思想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科恩平等思想的研究 |
三、 论文研究思路 |
第1章 反思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 |
1.1 科恩的政治哲学转向:反思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传统阐释的个人学术背景 |
1.2 反思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传统阐释的深层理论前提和根据:“分娩式”主旨的局限 |
1.3 “无产阶级解体”与“生态危机”:传统阐释与现代社会发展现实的内在冲突 |
1.3.1 “无产阶级解体”的现实与传统阐释的冲突 |
1.3.2 “生态危机”的社会现实与传统理论阐释的冲突 |
1.4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缺失:传统阐释的根本缺失 |
1.5 小结 |
第2章 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 |
2.1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需要道德辩护 |
2.2 科恩的道德辩护理路:构建规范性马克思哲学平等观 |
2.3 科恩道德辩护的核心内容 |
2.3.1 对平等内涵的阐明:相互关心与尊重的社会关系 |
2.3.2 对分配原则的明晰:纠正所有非选择的不利 |
2.3.3 诠释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 |
2.4 科恩道德辩护的实质 |
2.4.1 重估自我所有原则 |
2.4.2 可得利益平等 |
2.4.3 从事实到规范 |
2.5 小结 |
第3章 反驳诺奇克式的平等观与道德辩护的优越性 |
3.1 诺奇克的“占有式”平等观:平等是“自由”的束缚 |
3.1.1 维护私有财产式自由:诺奇克平等观的核心理念 |
3.1.2 否定社会主义平等价值原则:诺奇克平等观的最终目的 |
3.2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平等之丧失 |
3.2.1 诺奇克式平等观丧失平等的症结:自由的权利定义 |
3.2.2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局限:反驳“张伯伦论证” |
3.2.3 诺奇克式平等观论证的困境:批判“持有正义” |
3.3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真实自由之丧失 |
3.3.1 诺奇克式平等观中的真实自由的丧失 |
3.3.2 真实自由丧失的原因:“自我所有原则”与抽象自由的局限 |
3.3.3 超越“自我所有原则”与真实的平等 |
3.4 道德辩护的优越性 |
3.4.1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优越于“占有式”平等观 |
3.4.2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分配原则优越于“持有正义” |
3.4.3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超越抽象自由 |
3.5 小结 |
第4章 批判罗尔斯式的平等观与道德辩护的合理性 |
4.1 罗尔斯的“妥协式”平等观 |
4.1.1 “妥协式”平等观的理论前提:总体的平等与社会制度 |
4.1.2 “妥协式”平等观的核心原则 |
4.1.3 “妥协式”平等观的理论诠释:“激励论”和“帕累托论证” |
4.2 罗尔斯式平等观的平等之不足 |
4.2.1 “帕累托更优”的局限:违背平等对福利的优先性原则 |
4.2.2 平等不足的根源:罗尔斯式平等观前提与结论的矛盾 |
4.2.3 差别原则双重解释的混淆:严格解释和松散解释的混用 |
4.3 罗尔斯式平等观的正义之缺陷 |
4.3.1 罗尔斯式平等观正义缺陷的实质: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分离 |
4.3.2 “激励论”的困境:无法回应“人际检验”的诘难 |
4.4 道德辩护的合理性 |
4.4.1 道德辩护批判罗尔斯式平等观的前提:回应基本结构异议 |
4.4.2 道德辩护对个人与社会断层线的批判:融合个人与社会的必要性 |
4.4.3 道德辩护维度的平等:个人的亦是社会的 |
4.5 小结 |
第5章 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 |
5.1 马克思哲学中的平等价值观 |
5.2 反思科恩的道德辩护 |
5.3 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 |
5.3.1 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 |
5.3.2 科恩道德辩护的局限 |
5.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
1.2.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2.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全口径宏观税负 |
2.1.1 全口径宏观税负的概念界定与测度 |
2.1.2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
2.1.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研究 |
2.2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2.2.1 经济增长视角下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与现实困境——部分财政分权 |
2.2.3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2.3 财政分权、政府间竞争与政府支出结构 |
2.3.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要素流动与政府间竞争 |
2.3.2 政府间竞争与财政支出结构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 |
2.3.3 政府间竞争与政府规模 |
2.4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2.4.1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
2.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案例 |
2.4.3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案例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
3.1 联邦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1.1 联邦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美国为例 |
3.1.2 联邦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俄罗斯为例 |
3.2 单一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2.1 单一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英国为例 |
3.2.2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蒙古为例 |
3.3 各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1 美、俄、英、蒙四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2 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比较的拓展——基于81个国家的数据 |
3.4 启示与借鉴 |
3.4.1 划清政府、市场边界的启示与借鉴 |
3.4.2 优化中央、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启示与借鉴 |
3.4.3 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启示与借鉴 |
3.4.4 健全央、地两级财政法制体系的启示与借鉴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现状和比较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1.1 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动荡变化时期(1950-1980年) |
4.1.2 改革开放背景下财政分权体系探索和建设时期(1980-2013 年) |
4.1.3 财政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期(2014年至今) |
4.2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总体现状——财政困境和思考 |
4.2.1 财政现状之央、地间财政失衡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2 财政现状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与地方财政缺口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3 财政现状之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困境及其思考 |
4.2.4 财政现状之宏观税负畸高的困境及其思考 |
4.3 各领域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比较 |
4.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5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比较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
5.1.2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Barro模型的理论分析 |
5.1.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 |
5.2.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指标权重计算——基于改进后的熵值法 |
5.2.3 世界81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测度及排序 |
5.2.4 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序比较 |
5.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3.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3.2 基准回归结果 |
5.3.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3.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分权与人类发展指数 |
5.3.5 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三维讨论 |
5.3.6 基于Lind-Mehlum方法的最优央、地财政支出比例估计 |
5.4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4.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结构与人类发展指数 |
5.4.5 实证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思路 |
6.1.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2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6.1.3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 |
6.2 借鉴国际经验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2.1 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6.3 重构之后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5 重构之后的央、地两级财政支出总规模测算及重构方案的优势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国际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2 历史、现状和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3 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政策启示 |
7.2.2 具体的对策建议和方案 |
第八章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2 今后的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Lind-Mehlum方法的Stata编程代码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我国乡村治理转型发展研究 ——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及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三)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乡村有效治理概述 |
一、基本概念 |
(一)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 |
(三)管理民主 |
(四)治理有效 |
二、乡村有效治理的理论依据 |
(一)人民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成本效益理论 |
(四)治理效能理论 |
三、乡村治理有效的基本结构 |
(一)体制机制完善 |
(二)社会和谐有序 |
(三)充满发展活力 |
第三章 乡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考察 |
一、建国以来乡村治理的历史回顾 |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时期的乡村治理 |
二、“管理民主”的局限性 |
(一)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间存在差距 |
(二)实际绩效与理想绩效之间存在差距 |
三、“管理民主”与“治理有效”的联系与区别 |
(一)“管理民主”和“治理有效”的联系 |
(二)“管理民主”和“治理有效”的区别 |
四、从“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转型的必然性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
(二)乡村和谐秩序受到挑战 |
(三)促进生产生活发展不够 |
(四)乡村治理投入大效能低 |
五、转型中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
第四章 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其原因分析 |
一、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 |
(一)对治理转型存在认识偏差 |
(二)对治理转型政策执行不力 |
(三)基层组织治理能力不足 |
(四)治理转型中法治德治缺位 |
二、转型困难的原因分析 |
(一)缺乏联系和发展的辩证思维 |
(二)既得利益者和经济人思想的阻碍 |
(三)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缺陷 |
(四)法治德治建设存在缺陷 |
第五章 实现顺利转型的路径 |
一、端正思想认识,明确治理转型方向 |
(一)正确解读治理有效 |
(二)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治理转型的认知水平 |
二、完善相关机制,推动治理政策严格执行 |
(一)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 |
(二)完善对村干部的奖惩机制 |
(三)建构乡村社会共同体机制 |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一)狠抓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的领导能力 |
(二)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
(三)激发村民自治活力,增强村民参与能力 |
(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水平,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能力 |
四、建立健全法治德治机制,提高协同治理能力 |
(一)提高乡村法治水平,加强法治保障能力 |
(二)加强乡村德治建设,提升德治教化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情况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服务缺陷及其原因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瑞幸事件原因及其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研究[D]. 郭凯璇.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马静.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D]. 邢璐.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6]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7]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D]. 何宇白. 吉林大学, 2020(08)
- [8]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D]. 金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7)
- [9]我国乡村治理转型发展研究 ——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D]. 邓维. 西华师范大学, 2020(01)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