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民事行政检察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张本才[1](2022)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论纲》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对检察工作发展提出"四大检察"新的重大布局,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标志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职能运行模式的重塑与基本定型。为做实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有必要在深入考察"四大检察"提出的时代背景与战略价值、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的前提下,梳理分析"四大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行路径规划,使检察机关能够针对不同监督领域、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中存在的痛点与难点,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有针对性地优化监督方式,使各项具体监督权能,相互衔接,相互耦合,融合发展,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韩成军[2](2021)在《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文中研究表明检察监督基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天然蕴含调查核实的权力内核。在强调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时代,需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特殊性。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是个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表达诉求和补充法院卷宗外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强制性手段缺乏、证据效力有争议等问题。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就需要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明确调查核实原则、明确调查范围、科学设置调查程序、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以发挥调查核实权的功能作用,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和提升监督质效。
张相军,张步洪,马睿[3](2021)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提出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修订的背景过程
杨尚典[4](2021)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监督是指国家的检察机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有助于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有效方法,总结有益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指引和依据。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对于发挥法律监督功能,拓展行政检察监督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概括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现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法律根据,考察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基本状况、主要做法,以及行政检察监督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所发挥的作用。同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也对有关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论文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提出和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关注的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的架构和核心任务,行政检察与行政监察的关系等。针对目前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尚不平衡、尚未普遍建立有效机制,以及有关监督规定和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几点破解这些困境的意见和建议,如建立统一协作机制、完善和细化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以及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等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不断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领域和方式,使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汤维建,王德良[5](2021)在《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中地位大幅提升,它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支柱性、前沿性职能和业务之一。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应当置于检察制度维度、诉讼制度维度以及社会治理维度进行审视和洞察,从中可见民事检察的发展潜能巨大;但回到现实,也应看到民事检察在制度规范上和实践运行上都还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直面和正视这些缺陷和不足是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做强民事检察业务的必要前提。在认知和剖析民事检察所存在的问题之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从理念更新、原则调适以及机制重构等视角对民事检察进行整体的规范再造和实施技术上的程序优化改革之建议。
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宋英辉,汤维建,王锡锌,秦前红,巩固[6](2021)在《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文中指出吴宏耀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袁远[7](2020)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公益诉讼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司法体制创新,是监督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手段,而调查权又是决定检察公益诉讼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从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到全面铺开,现有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的调查权虽有规定,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手段和方式、调查保障等方面在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权属不明、方式受限、保障不力等问题越来越制约着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如果说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定位及其调查权性质还存在争议,那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诉讼法上当事人的角色,就应该以《民事诉讼法》49条的规定作为其调查权的来源,其本质属性应属诉讼当事人证明权中的证据收集权。新修订的宪法性文件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定职权,但该法第21条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调查权,主要考虑就是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了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遵循基本的诉讼原则外,还需遵循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现有关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规范给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以相对合理的制度供给,但仍不足以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在检察职权运行规律方面存在的强制力保障、调查手段与程序、举证责任、证据保全与保全制度、先予执行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等特殊问题。构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既需要认识现行法律依据在历史合理性、内在合理性、体系合理性方面的优势,又要明确其合理性不足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一方面强调调查力量不足,一方面又要维持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二者之间本就存在矛盾。调查力量不足法律依据方面的原因外,也有检察机关在内部程序上自我加压,不注重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阶段性特点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取全面调查,如此导致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调查困境。完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需要在其性质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边界,使得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制度原则,亦体现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更能体现程序正义和实现维护公益的目标。
郑静雅[8](2020)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文中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机融合。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存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立案而不立案、审查不全面、怠于执行、执行不到位等难题,行政机关存在应催告而不催告、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不执行等情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包括行政非诉执行在内的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细化规定。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2484件。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监督点覆盖不全面、监督方式缺乏刚性、监督后救济途径不完善、监督能力亟待提升等难题存在,严重制约着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影响其监督实效。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坚持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相关理论为支撑,总结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在案件来源、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协作配合、科技支撑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而立足办案数据与实践现状,深入挖掘制约监督开展的难题,既有宏观法律政策的不足,也有中观监督过程的不全面、缺乏刚性、案源不充足等问题,更有微观视野下行政检察机构设置与行政人员能力不匹配等困惑。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行政检察职能实现,深远影响了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三者关系的融合推进。基于此,引入博弈理论,采取两权对比方式,探讨三种权能之间博弈策略,试图寻找最优解。进而从全域化的视角进行统筹,明确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目标、具体准则,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出具体举措,力求实现监督的法治化、高效化、全面化、保障化、专业化。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肖中扬[10](2019)在《论新时代行政检察》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社会生活、国家事务日益纷繁复杂,亟待通过依法行政来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实践中,行政权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政乱象屡禁不止,亟需运用法治的方式加以严格规范和科学控制。行政检察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新时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司法实践也提出了不少新的课题。本文拟对行政检察的实践进行回溯总结,并从理论层面对行政检察的指导理念、基本内涵、比较研究、制度设计、机制构建等问题进行论证和阐释,提出行政检察体系构建完善的初步设想,以期对进一步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二、试论民事行政检察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民事行政检察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大检察”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新时代“四大检察”提出的理论基础 |
(一)结构论依据:检察工作补短板、优结构的需要 |
(二)矛盾论依据:基于中国社会矛盾根本性转变 |
(三)实践论依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新时代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1. 理念更新不及时制约刑事检察的发展步伐 |
2. 业务能力不过硬制约刑事检察的成效发挥 |
3. 法律监督不平衡制约刑事检察的转型升级 |
(二)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1. 民事检察的法律制度供给存在不足 |
2. 民事检察的工作机制有待健全 |
3. 民事检察的办案模式和办案能力尚未完全适应发展需要 |
(三)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1. 职能定位不清晰、工作开展步调不协调 |
2. 基层行政检察工作亟待加强 |
3. 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 |
(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1.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
2.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机制有待健全 |
3. 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待构建 |
四、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路径规划 |
(一)新时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路径规划 |
1. 强化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 |
2. 正确履行审查逮捕职能 |
3. 坚持诉讼监督工作主线 |
4. 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 |
(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路径规划 |
1. 加大民事检察制度的法律供给。 |
2. 加快民事检察的工作机制建设 |
3. 建立科学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模式 |
(三)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路径规划 |
1. 加强行政检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
2. 完善行政检察的工作机制 |
3. 形成行政检察专业化的工作模式 |
(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路径规划 |
1. 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链 |
2. 加强公益诉讼人才队伍建设 |
3. 强化保障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可持续发展 |
五、新时代检察工作融合的发展展望 |
(一)做优刑事检察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提供驱动力 |
(二)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有效延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 |
(三)构建“四大检察”信息共享、办案协同工作机制 |
结语 |
(2)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
1. 调查核实内容的拓展性。 |
2. 调查核实能力的专业性。 |
3. 调查核实对象的复合性。 |
(二)行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区别 |
1. 从行政监督职能来看,行政检察职能的扩展反向要求调查核实更加广泛、深入。 |
2. 调查核实目的不同。 |
3. 调查核实的内容不同。 |
(三)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意义 |
二、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 |
(二)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 |
(三)强制性手段缺乏 |
(四)证据效力有争议 |
三、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规范化路径 |
(一)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 |
(二)明确调查核实原则 |
1. 关联性原则。 |
2. 客观性原则。 |
3. 及时性原则。 |
4. 必要性原则。 |
(三)明确调查范围 |
1. 对法院调查核实的范围。 |
2. 对行政行为调查核实的范围。 |
3. 对行政相对人调查核实范围。 |
(四)科学设置调查程序 |
1. 启动程序——突出调查核实权启动的主动性。 |
2. 调查程序——着重调查核实权的检察主导性。 |
3. 调查方式——突出调查核实方式运用的多样性。 |
(五)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 |
1. 规定妨碍调查核实的不利后果。 |
2. 确立调阅审判正副卷宗以及执行卷宗机制。 |
3. 明确所调取证据的效力归属。 |
(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 |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 |
(二)建立独立的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体系 |
(三)落实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 |
(四)固化司法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
(二)践行精准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案件办理程序 |
(四)新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任务,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
(五)加强穿透式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
(六)落实检察一体化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
(七)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
(4)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 |
1.2 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法律、政策依据 |
1.3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作用 |
1.4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数据分析与评析 |
2.1 全国及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实践 |
2.2 保定市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3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4 评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监督、非诉执行监督、化解行政争议实证研究 |
3.1 行政诉讼监督的实证研究 |
3.2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实证研究 |
3.3 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重心的转移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问题与完善路径 |
4.1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 |
4.2 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4.3 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
4.3.1 建立统一协作机制 |
4.3.2 完善和细化监督规则 |
4.3.3 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
4.3.4 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 |
(一)检察制度维度:民事检察是三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 |
(二)诉讼制度维度:民事检察是矫正民事诉讼固有缺陷的有效手段 |
(三)社会治理维度:民事检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终法治手段 |
二、民事检察的现状与问题剖析 |
(一)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整体数量下降严重,但下降趋势已经得到遏制 |
(二)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全面开展,但刚性不足 |
(三)建立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制度,但效果不彰 |
(四)为适应社会发展对检察监督的需求,积极拓展探索民事检察职能 |
三、民事检察的制度缺陷 |
(一)民事检察的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足 |
(二)民事检察的公开性尚有完善的空间 |
(三)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界限不清、功能重合 |
(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刚性不足 |
(五)对于调解书的监督形同虚设 |
(六)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缺乏后续跟进程序 |
(七)执行监督的法律规程尚待完善 |
四、新时期民事检察的理念与原则 |
(一)创新是民事检察发展的第一动力 |
(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
(三)全面监督原则 |
(四)精准监督原则 |
(五)协同监督原则 |
五、民事检察的作为:以机制构建为中心 |
(一)完善民事检察公开机制 |
(二)实行申请监督案件立案登记制 |
(三)建立案件审查的繁简分流机制 |
(四)完善民事检察调解机制 |
(五)完善民事检察听证程序 |
(六)建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程序的阶梯化制度 |
(七)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常态化机制 |
(八)建立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机制 |
(九)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制度 |
(十)健全民事检察保障机制 |
(6)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吴宏耀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
苗生明刑事检察的职能配置、主导责任与处分权的双重属性 |
一、一体配置刑事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 |
二、担负和履行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
三、兼具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职权属性 |
魏晓娜推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与监督手段的完善 |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范围不协调 |
二、诉讼监督的职能与手段不匹配 |
宋英辉国家亲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定位的基础理念 |
一、国家亲权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性理念 |
二、国家亲权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
三、国家最终责任具体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
四、检察机关在践行国家亲权理念、实现国家最终责任中负有重要职责 |
五、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国家最终责任中的监督职责 |
汤维建构建自主性与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理论 |
一、从争议到共识 |
二、从强化论到转型论 |
三、从依附性到自主性 |
四、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王锡锌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法理逻辑 |
一、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法定的职权基础 |
二、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加强和落实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
三、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争议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
四、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结构合理化和程序公平的要求 |
五、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也是争议解决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
秦前红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做实行政检察 |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检察路径 |
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检察限度 |
三、行政检察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有效方法 |
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检察逻辑 |
一、以系统思维整体认识相关制度规定 |
二、以类型化思维精准定位检察职能 |
三、以效率思维审慎选择行动策略 |
(7)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概述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和属性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属性 |
二、赋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目的和价值基础 |
(一)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与近似权力(利)的区别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助于突破取证瓶颈 |
第二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依据分析 |
一、历史合理性分析 |
二、内在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内在合理性的体现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内容和范围需解释适用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无强制力保障 |
(四)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程序未规定 |
(五)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需解释适用 |
(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查权与证据保全规定矛盾 |
三、体系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体系合理性的表现 |
(二)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未关联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证明标准缺失与证据形式冲突 |
(四)检察机关调查能力冲击现有举证责任规则 |
(五)诉前程序适用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存在障碍 |
第三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范围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案件范围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诉讼类型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度边界 |
(一)不能利用行政调查代替检察调查 |
(二)不能利用刑事侦查代替检察调查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启动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阶段性边界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管辖边界 |
第四章 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增强民事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内在合理性 |
(一)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量 |
(二)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 |
(三)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程序 |
(四)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 |
二、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体系合理性 |
(一)统一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 |
(二)适度调整举证责任或者举证期限 |
(三)明确证据之间的转化和衔接 |
(四)将保全延伸至诉前程序阶段 |
(五)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 |
(一)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条件 |
(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范围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框架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内容 |
1.6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行政非诉执行概论 |
2.1 行政非诉执行概述 |
2.1.1 行政非诉执行概念 |
2.1.2 行政非诉执行特点 |
2.1.3 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 |
2.2 行政非诉执行存在的难题 |
2.2.1 行政权、审判权权属杂糅 |
2.2.2 审查不科学、把关不精准 |
2.2.3 执行期限长、执结率低 |
2.2.4 权责难分离、救济不完善 |
第三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论 |
3.1 行政检察监督概念及原则 |
3.1.1 行政检察监督概念 |
3.1.2 行政检察监督原则 |
3.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3.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依据 |
3.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情形 |
3.2.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3.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3.3.1 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重要途径 |
3.3.2 检察监督通过发挥专业职能增强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效果 |
3.3.3 检察监督的谦抑性可以保证执行权的独立行使 |
3.3.4 检察监督的法定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 |
第四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4.1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现状 |
4.1.1 监督概况 |
4.1.2 落实检察监督的举措 |
4.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
4.2.1 相关法律法规欠缺 |
4.2.2 监督案件线索单一 |
4.2.3 检察监督点覆盖不全面 |
4.2.4 检察监督方式缺乏刚性 |
4.2.5 监督后救济途径不完善 |
4.2.6 检察监督能力亟待提升 |
4.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博弈分析 |
4.3.1 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博弈 |
4.3.2 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博弈关系 |
第五章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
5.1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总体路径 |
5.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
5.2.1 检察一体原则 |
5.2.2 程序正当原则 |
5.2.3 权责一致原则 |
5.2.4 客观公正原则 |
5.2.5 四效统一原则 |
5.3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建议 |
5.3.1 细化法治规定,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化 |
5.3.2 拓宽案件来源,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化 |
5.3.3 完善监督环节,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全面化 |
5.3.4 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化 |
5.3.5 突出权益救济,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化 |
5.3.6 注重素质提升,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专业化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试论民事行政检察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论纲[J]. 张本才. 东方法学, 2022(01)
- [2]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J]. 韩成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5)
- [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J]. 张相军,张步洪,马睿. 人民检察, 2021(17)
- [4]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D]. 杨尚典.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5]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J]. 汤维建,王德良.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6]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J]. 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宋英辉,汤维建,王锡锌,秦前红,巩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1)
- [7]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D]. 袁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8]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D]. 郑静雅. 河北大学, 2020(08)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论新时代行政检察[J]. 肖中扬. 法学评论,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