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韬[1](2021)在《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有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任期、工作职责等内容。此次法律修订对加强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人大组织制度、议事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也提出新要求。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内部组成部分,是协助和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组织基础。完善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不仅是回应国家制度层面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地方人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将以省级人大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为研究对象,以其整体制度为研究内容,分四个部分从人大组织内部视角展开对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系统性研究。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明确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和历史演变过程;准确合理界定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全面概括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地方权力组织结构中的职能作用。第二部分,比较考察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在组织建设中对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和关系结构进行比较考察;在制度建设中对省级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惯例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指出目前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第一,组织结构上专门委员会设立不规范、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第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不明确;第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存在上位法的缺失、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现象;第四,专门委员会职能运行中立法作用发挥不足、监督权能履行不到位。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从完善专门委员会组织结构、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与相互关系、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以及增强职能运行的实效性等方面来回应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卫学芝[2](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郭丽萍[3](2020)在《论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商谈构建》文中指出法律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范围的界定不明,在立法实践中单行条例变通权限的厘定主要通过审议程序来决定,如何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就变通权限达成共识成为变通权行使的关键。依据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以及其所提出的产生合法之法的双轨制商谈的程序性的范式,单行条例立法中的商谈不仅应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正式协商,也应存在于各民族民众之间的非正式的协商,公共领域非正式商谈所形成的共识应通过建制化的商谈上升为公意。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议会对私主体特别授权的私法案的立法程序中的半司法性质的辩论和利益权衡机制,可以为我国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构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程序中的商谈机制,应重新定位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引入变通条款的反对方辩论机制激活立法审议中的抗辩因素。
高宏[4](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孙云彤[6](2019)在《新中国成立后延边地区朝鲜归侨研究》文中认为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受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山东地区的民众源源不断地外出至朝鲜谋生,多数华侨在当地与其他华侨结婚生子。这些朝鲜华侨及其子女由于国内政策、战乱暴动、发展机会、爱国情怀等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大量回国,主要集中于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延边地区成为其归国后的主要聚居区之一,延边地区也因为有众多的朝鲜归侨而成为东北地区的侨乡。本文从口述史研究的视角出发,以朝鲜归侨的访谈内容和现有的口述资料为线索,以国内学者杨昭全、曲晓范、刘树真、宋伍强等的学术成果为参考,以延边州档案馆可查询的部分资料为补充,探讨朝鲜归侨整个迁移过程的动因、结果和影响,为理解现代朝鲜归侨迁移史提供一个综合的论述。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结语。第一部分为绪论。此部分中明确了本文选题的目的、意义,较为系统的总结了关于延边地区现代朝鲜归侨研究的已有成果,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并列出了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正文。包括三个部分,首先从移居背景、移居过程和华侨在朝鲜社会地位的变化三个方面阐述了华侨移居朝鲜半岛的历史渊源,然后结合访谈资料、现有口述资料和相关文献,从归国原因、归国历程和归国后的安置情况三个方面分析延边地区现代朝鲜归侨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最后阐述了朝鲜归侨在延边地区的融入和适应状况及其与当地朝鲜族人民的交流和交融。第三部分为结语。主要对上文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即腐败的清朝统治,列强的强征骗取,繁重的苛捐杂税,频繁的天灾人祸,混乱的社会环境以及中朝两国之间的距离近等原因,导致了广大安土重迁的劳动人民离开故土外出谋生。同时,由于战争带来的狂轰滥炸,日益严苛的就业就学条件,祖国侨务政策的逐步落实和根深蒂固的爱国情怀等成为朝鲜华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八十年代三次归国潮发生的主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从朝鲜归侨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感受历史,挖掘历史事件中前人的经历和体验过的生活状态,还可以关注在既定时空中的某一特定群体所持有的文化和价值观。
王晓强[7](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白林[8](2019)在《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文中认为本文主要利用蒙古国对外关系中央档案馆、蒙古国中央档案馆、蒙古人民革命党档案馆以及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地方省档案馆解密的档案资料,以1949年至196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工人援助蒙古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为研究主线,重点探讨中国援建工人历年在蒙古工作和生活状况及其演变过程,力图借此反映出作为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兄弟国家,中蒙在建交后双方外交及经济关系的发展脉络。文章主体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叙述中国派遣援建工人赴蒙的历史过程。1949年中蒙建交后,只因首任中国驻蒙古大使吉雅泰误解周恩来的语意,与蒙方交涉在蒙华侨问题时主动提出派遣中国工人赴蒙的问题。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经济百废待兴和朝鲜战争爆发以及中国派兵参战等原因,中蒙双方派遣工人的交涉暂停。直到1955年,中蒙两国签订协定,中国派遣大批工人赴蒙参加生产建设。受中蒙关系变化的影响,1963年中国停止派遣援建工人,1964年中国在蒙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第二章主要考察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情况。蒙古领导人既需要大批中国工人赴蒙援建,又对他们持有“猜忌”、“警惕”的矛盾心理。而这种矛盾心理均表现在蒙方分配中国工人工作及其生活条件等方面。例如,给中国工人过于分散分配工作;与苏联工人和蒙古工人比较起来看,中国工人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有明显的差距。但是,中国工人在中国政府的宣传和教育下,援建工作没有受到太大影响。第三章分析中蒙双方如何处理两国工人之间的矛盾及其处理方针的演变过程。针对中国工人违法乱纪的行为与两国工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政府主动要求之下,经中蒙双方协商决定,按照蒙古法律处理工人之间的司法问题。由于历史和地缘政治等原因,蒙古司法机关和警察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经常出现偏袒或袒护本国人的现象。因此,在中方要求下,中蒙双方进行商讨并调整为共同协商解决司法问题。中蒙关系恶化后,蒙方不顾中方的反对,单方面强行处理工人之间的司法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第四章探讨中蒙两国关系的变化及其中国援建工人回国的过程。1955年中国援建工人抵达蒙古后,因各种原因及其3年工作期满等原因,部分中国工人提前陆续回国。中苏关系恶化后,由于蒙古采取“等距离”外交政策,在1959年至1961年初期间,期满和提前回国的工人很少。受中苏关系的影响,中蒙关系恶化后,中国工人期满和提前回国人数剧增。特别是1962年访华期间,泽登巴尔与周恩来发生意识形态争论,加剧了中蒙两党和两国关系。蒙古政府全面调整对华政策,1964年单方面宣布运送中国工人全部回国。第五章讨论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五年计划中的影响。1955年开始,蒙方引进大批中国工人,使其参加国民经济建设当中。与此同时,针对蒙古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中蒙双方签订经济援助协定,中国向蒙古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援助。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蒙古领导人不顾苏联反对,不仅学习中国“大跃进”运动,而且1959年在全国范围内也开展了“大跃进”运动。中国工人积极参加其中创造出了很多成果。直到1964年,中国工人全部回国而中国提供的援建项目被迫暂停。中国对蒙古派遣劳动力和提供经济援助的行为,与对其他国家提供的援助有较大的区别。中国对蒙古援助行为不仅输出自身经济发展模式,它还具有排除或消减苏联在蒙古的影响力的这一政治任务。中国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扩大在蒙古的政治影响,以此将来与苏联角逐蒙古问题。但是,中国派遣劳动力援蒙的行为,不仅影响中蒙双方领导人做出有关两国关系的决策,而且在1960年代初期促进了中蒙两国关系恶化的进程。
瞿松[9](2018)在《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赋予了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后,自治州同设区市一样获得了有限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发现有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协商两种立法形式共同助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发展,因为自治州有可能在立法形式的选择上倾向于程序更为简易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而迫使自治立法权长期遭到虚置;二是自治立法批准权的程序规定存在着诸如批准期限不明确,批准参与主体冗杂,批准行使过程中协商沟通程序不畅等问题。如何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或可有这样的两种方式:一是改革自治立法中的批准权制度,二是扩大自治立法审批的主体。批准权作为立法权中的一个方面,立法权中的批准权至少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自治立法中的批准权与地方立法中的批准权,基于研究自治州自治立法批准权的问题,这里的批准权必须放在自治立法权中去研究,因此改革批准权,将自治立法权中的批准权制度丰富和发展起来,规范自治立法批准权的行使主体,调整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突出协商立法的作用,完善自治州自治立法文件批准的期限和起算点,明确协商主体出具意见的期限,完善自治立法批准权的程序期限规范,丰富自治立法批准权的审批标准和结果,规范批准权的履行时效以及救济方式,设置追责机制,让自治法规长出“牙齿”,以期自治法规在自治州的立法中焕发生机。
冯志峰[10](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二、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概述 |
1.1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
1.1.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 |
1.1.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历史演变 |
1.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
1.2.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属性 |
1.2.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属性 |
1.3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
1.3.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职能 |
1.3.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职能 |
1.3.3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
第二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2.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比较考察 |
2.1.1 组织结构的比较考察 |
2.1.2 人员结构的比较考察 |
2.1.3 关系结构的比较考察 |
2.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比较考察 |
2.2.1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分析 |
2.2.2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惯例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3.1 组织结构配备的科学性不强 |
3.1.1 专门委员会设立缺乏规范性 |
3.1.2 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 |
3.2 职责分工与关系结构不明确 |
3.2.1 职责分工缺乏明确性 |
3.2.2 关系结构存在模糊性 |
3.3 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 |
3.3.1 上位法规定的缺失 |
3.3.2 地方性法规的不足 |
3.3.3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 |
3.4 职能运行的实效性不强 |
3.4.1 在立法中作用发挥不够 |
3.4.2 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 |
第四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完善专门委员会组织结构 |
4.1.1 规范专门委员会设立 |
4.1.2 合理配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
4.2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分工与关系结构 |
4.2.1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分工 |
4.2.2 厘清专门委员会关系结构 |
4.3 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 |
4.3.1 完善上位法规定 |
4.3.2 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
4.3.3 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 |
4.4 增强专门委员会职能运行的实效性 |
4.4.1 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作用 |
4.4.2 加强专门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商谈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权适用面临两难 |
二、变通程序商谈构建的理论之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 |
(一)理论渊源:交往行为与世界的关联 |
1.目的行为与客观世界的关联。 |
2.规范调节行为与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关联。 |
3.戏剧行为与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联。 |
4. |
(二)理论内核: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 |
1.交往行为的有效性与商谈伦理的提出 |
2.商谈伦理的核心思想与基本原则 |
(三)理想范式:双轨制协商机制 |
1.法律的合法性来源:商谈的合意 |
2.合法之法的产生:双轨制协商机制 |
三、单行条例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协商空间与实践探索 |
(一)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协商的制度空间 |
(二)单行条例报批环节中商谈的实践样态 |
1.立法审议中的正式协商主体:各专委会、政府部门、党委 |
2.立法审议中的非正式协商主体:专家学者、社会民众 |
(三)单行条例变通程序商谈构建的改良方向 |
四、变通程序商谈构建的经验与启示:英国私法案的立法程序 |
(一)英国私法案的历史演进与授权变通之理 |
1.英国私法案的起源与发展 |
2.英国私法案中的地方授权变通 |
(二)英国私法案立法的基本程序与主要流程 |
1.私法案的提交与初步审核。 |
2.私法案的一读与反对请愿。 |
3.私法案的二读与委员会审议。 |
4.私法案的三读与御准。 |
(三)英国私法案立法通过商谈达成共识的具体实现过程 |
1.英国私法案立法程序中商谈的前置程序 |
2.英国私法案立法程序中的商谈与利益权衡机制 |
五、报批制下单行条例变通程序商谈构建的路径优化 |
(一)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的重新定位 |
(二)变通条款的审议引入反对方的辩论机制 |
(三)对于争议较大的变通条款实行逐条表决 |
六、结语 |
(4)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新中国成立后延边地区朝鲜归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华侨移居朝鲜半岛的历史渊源 |
2.1 华侨移居朝鲜半岛的背景 |
2.2 华侨移居朝鲜半岛的过程 |
2.3 华侨在朝鲜半岛社会地位的变迁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后延边地区朝鲜华侨的归国与安置工作 |
3.1 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
3.2 文化大革命时期 |
3.3 改革开放以来 |
第四章 朝鲜归侨在延边地区的社会融入与适应 |
4.1 支持延边经济发展 |
4.2 参与地方政治事务 |
4.3 关注文化教育事业 |
4.4 促进民族交往交流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 (访谈提纲)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8)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三、史料来源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援建工人的交涉派遣经过 |
第一节 中蒙两国关系的历史背景 |
一、20世纪20年代中蒙两党关系 |
二、中共对蒙古独立态度之转变 |
三、中蒙两国建交与互派大使 |
第二节 中国援建工人问题的缘起 |
一、派遣援建工人的初步交涉 |
二、援建工人交涉中断的原因 |
三、重启派遣援建工人的交涉 |
第三节 中国援建工人的派遣过程 |
一、派遣和引进工人的前期工作 |
二、第一批援建工人赴蒙古 |
三、援建工人陆续来到蒙古 |
四、派遣援建工人逐渐减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援建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 |
第一节 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管理和分配 |
一、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管理 |
二、中国援建工人的工作分配 |
第二节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工作状况 |
一、援建工人工作基本步入正轨 |
二、援建工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
三、援建工人生产工作量的减少 |
第三节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生活状况 |
一、援建工人抵达蒙古后的生活 |
二、蒙古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福利政策 |
三、中蒙关系恶化与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司法问题及其处理 |
第一节 早期援建工人的“违法乱纪”及处理 |
一、早期援建工人违法乱纪行为及其原因 |
二、援建工人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方针 |
三、中蒙两国工人之间的友谊及其冲突 |
第二节 中蒙关系恶化与司法纠纷的加剧 |
一、蒙古民众对援建工人的态度 |
二、中、蒙两国工人之间矛盾的加剧 |
三、援建工人生存环境恶化与双方谈判 |
第三节 “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的发酵及其解决 |
一、双方在援建工人问题上的矛盾激化 |
二、“窦海玉、于深水事件”发生的经过 |
三、双方对“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的交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的回国过程 |
第一节 蒙古外交政策的变化及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一、中苏分裂与蒙古“等距离”外交政策 |
二、蒙古公开攻击中共与泽登巴尔访华 |
三、蒙古外交政策变化及其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第二节 援建工人回国的决策及过程 |
一、援建工人提前回国及其原因 |
二、双方动员援建工人期满后继续留蒙 |
三、援建工人期满回国的谈判及工人回国 |
第三节 援建工人全部回国及其双方的争论 |
一、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交涉 |
二、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过程 |
三、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余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援助与中国援建工人的成效 |
第一节 蒙古第二个五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二五计划与经济援助的初步交涉 |
二、双方经济援助谈判及协定的签订 |
三、二五计划中援建工人的建设成就 |
第二节 蒙古三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三年计划的制定与中国的经济援助 |
二、蒙古政府对中国“大跃进”的态度 |
三、全面开展“大跃进”与援建工人 |
第三节 蒙古第三个五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三五计划的拟定与周恩来访问蒙古 |
二、对“大跃进”态度转变与苏联的经援 |
三、援建工人建设状况及其援建项目中断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发展趋势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实证分析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小结 |
第一章 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概述 |
第一节 自治州报请批准的自治法规立法现状 |
一、自治州报请批准的自治法规立法制定现状 |
二、自治州报请批准的自治法规立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法律依据及性质 |
一、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法律依据 |
二、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性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治州立法批准权的实施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实施 |
一、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历史沿革 |
二、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的运行 |
第二节 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批准前的协商沟通机制不畅 |
二、批准权行使期限不规范 |
三、批准权未能合理行使 |
四、批准权缺乏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范自治州自治立法批准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规范自治州立法批准权的行使主体 |
一、规范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 |
二、完善两级权力机关报批前的立法协商程序 |
第二节 规范自治州立法批准权的程序期限 |
一、规范自治州立法文件批准的期限和起算点 |
二、明确协商单位出具协商意见的期限 |
三、设置追责机制 |
第三节 规范自治州立法批准权的审批标准和结果 |
一、规范自治州立法审批的标准 |
二、规范自治立法审批的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D]. 王文韬. 河北大学, 2021(02)
- [2]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3]论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商谈构建[J]. 郭丽萍.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3)
- [4]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新中国成立后延边地区朝鲜归侨研究[D]. 孙云彤. 延边大学, 2019(01)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8]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D]. 白林.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8)
- [9]自治州自治法规立法批准权研究[D]. 瞿松. 湖北民族学院, 2018(12)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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