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论文文献综述)
王身余[1](2019)在《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预防研究》文中提出政府信任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时,西方世界在从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过程中,普遍出现了所谓的“政府信用赤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每况愈下,一再创下历史新低,并演化成为一股世界性潮流。政府信任问题由此引起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到20世纪后期,对于政府信任的研究已经成为西方政府再造工程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问题的暴露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政府信任困境的出现,国内的政府信任研究也随之展开。国内外的政府信任研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比如,普遍注重对政府信任概念的界定,从各个学科角度对政府信任的形成基础与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对政府信任下降的成因及其影响保持广泛而持久的关注。政府信任下降会导致消极的甚至是严重的后果,这一点人们已经形成共识。问题是,如何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此前学者们大多从危机应对的角度对“政府信任危机”加以研究,而忽略了处于危机管理前端的政府信任风险的识别与预防研究。基于“预防胜于治疗”的古训以及地方政府在政府信任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本文选择以“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识别与预防”为题进行探索性研究。文章主要观点如下:与人们习惯性地把信任风险视为信任主体在做出信任托付之后所面临的被信任客体背信,从而期待落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不同,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特指地方政府作为信任客体或受托人所面临的丧失公众信任的风险。它有三个鲜明的特征,即风险配置的倒置性(风险后果从通常的由信任主体承担变成由信任客体承担)、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不只是失去公众的信任与合作,而且可能导致政府信任危机、政治信任危机乃至整个政府系统的合法性危机)和风险成因的复杂性(既涉及到作为信任关系双方的公众与地方政府自身,也涉及到国际国内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以及作为中介因素的媒体传播)。地方政府信任风险根据生成原因与影响因素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内生性风险、外生性风险和交互性风险三大类;根据信任风险涉及的范围宽窄和人数多寡,则可以区分为个体性风险、群体性风险和社会性风险三个层面。在实践中,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地方政府信任风险常常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呈现出一定的结构性特征。一般而言,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生成与演变过程可以区分为六个阶段,即作为初始源头的公众需要生成阶段,具有博弈性质的公众认知抉择阶段,带有实质意义的公众诉求表达阶段,发挥关键作用的地方政府回应阶段,具有决定意义的政府绩效评价阶段和充满各种变数的公众信任决策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生成与演变具有明显的累积效应、传导效应和激化效应,非常容易导致政府信任风险在不同主体、客体和信任领域的蔓延、扩散和放大。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客体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主体的多层性和多元性。其构成通常涉及三大类九种类型,即作为一线主体的基层干部、基层机构和基层政府,作为职能部门的信访部门、网信部门和统计部门,以及作为外协系统的新型智库、民调系统和社会组织。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指标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3类一级指标、6类二级指标、22类三级指标和若干类四级指标。与风险识别和评估要素的多样性相适应,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也具有多样性,既涉及到人员访谈、专题调研等定性方法,也涉及到问卷调查、数理统计和大数据处理等定量手段。在预防方面,则需要根据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三大源头,从政府角度、公众角度和媒体传播角度系统性地采取相应策略和措施。
常洁琨[2](2017)在《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维护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文化变迁不可阻挡,传统文化转型也是势在必然。因而,少数民族面临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冲突、调试的重大问题。在“转型”大潮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危机,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少数民族非遗,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甘肃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常住人口中现有55个少数民族,东乡族、裕固族和保安族是甘肃省特有的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甘肃发展的重要使命,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实现甘肃全面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宽泛,这使得我们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有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眼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各种类不同的特点,我们应该根据各种类不同的特点进行具体而微的分析。具体到一个省同样如此。对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更好地对其进行保护。要对甘肃各少数民族所创造的如此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不同,而不同种类所采取的传承和保护方式应该是不同的。甘肃目前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沿用的是整体性保护方案,就是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整体保护措施,进行抢救、整理、保护、研究。由于这种整体保护模式忽视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相背离,在现实中收效不佳,甚至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保护性破坏”。本论文拟对甘肃入选的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分为四类,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每个种类的特点,有的放矢地提供各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可行的传承与保护策略,本人认为这是甘肃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较好路径,实施起来更有效也更可行。这将会为甘肃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绪论包括研究源起、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内容等,正文共七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做一介绍,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保护的意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三部分组成。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对甘肃省的国家级和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将甘肃省的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和分类,共分为四类,探讨了分类保护的意义。第三部分即第三、四、五、六章,每一章涉及一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证保护研究,在研究中选取每一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典型的一个来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每一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保护的对策。第四部分即第七章,通过分类研究以后,由于前述四类非遗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具有共性。本章对前述四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角度出发来论述他们共有的一些保护策略,如法律、政策、生产性保护等,以期能在分类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整体性保护。结语对论文进行了概括总结。
唐伟[3](2014)在《小说湖南与当代中国 ——湘楚文化视野下的1978-2013湖南小说研究》文中提出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社会主义政治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危机,让劫后余生的中国改革势在必行。莫应丰与古华两位湖南作家分别以《将军吟》、《芙蓉镇》两部长篇小说传递了“改革”中国的早期先声:前者在社会主义政治危机层面回应了政治改革的迫切,政治危机在《将军吟》中主要表征为“由谁指挥枪”。而综合创作时间和发表时间来看,《将军吟》也是第一部揭露否定文革的长篇小说;后者则从社会主义社会危机角度直面中国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危机在《芙蓉镇》中主要表征为传统风俗的溃败,因此,我们看到小说后来有一节的标题就叫“新风恶俗”。八十年代中期,在面向世界开放的全球化竞争语境中,“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当代文学首当其冲遭遇了“走向世界”的身份危机与文学话语危机,在此背景下,敢为人先的韩少功以后撤的步调寻根当代文学的中国文化身份,而残雪则以激进的姿态步西方现代主义文学后尘。两位湖南作家各自以其独具特色的小说创作,试图建立起中国当代文学与世界文学的精神关联。90年代中后期,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当代文学与当代社会则陷入了深刻的双重“断裂”危机之中,王跃文与阎真两位湖南作家再次当仁不让,率先发难。第三章首先要分析的中国特殊的市场经济,即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一个概念的把握。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既然有别于历史的民国时期的市场经济,也有别与当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因为社会主义的政治规定性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前提。即从政治角度或许才是我们讨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可行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当代中国每次大的社会或文学的“危机”时刻,为湘楚文化精神的凸显提供了恰逢其时的发生机制,秉持经世致用与理想浪漫的湘楚文化精神的湖南作家,每次都是在“危机”时刻挺身而出,践履当代文人的责任担当,积极参与中国当代社会与文学的重建。论文最后一章在共时的层面,围绕乡土中国和市井中国来阐释湖南小说的乡土叙事与市井叙事。在乡土中国的湖南景观中,本文以“碾坊”和“集镇”为讨论对象,剥离出乡土中国的湖南地方特色。在市井中国一节中,主要以何顿与何立伟两位长沙作家为例,首先以麻将为考察中心,试图阐明90年代以来中国这样一个市井文化空间的存在,继而以长沙市民的主要日常生活为考察对象,勾勒出市井中国的长沙风情。在本文中,小说湖南与当代中国的逻辑关联表述为,在当代中国的整体问题视域下,湘楚文化的危机感应意识,有效地缝合贯穿国家/社会现代性与美学现代性间的遥相呼应,而与此同时,本文又是以文学/美学言说为支点来完成(小说湖南)对“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形态(当代中国)的反思重构。换言之,区域文学的审美叙事,在当代中国的认知框架中,转化为文化政治意义的“地方性知识”,而“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学叙述,则在区域文学文化视角的讨论下,逐渐显明出自身的歧义与复杂,矛盾与裂痕。
高学敏[4](2014)在《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法教育,是一项始于1985年由政府主导面向“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程。它五年为一期,连续六轮、长达近三十年的“运动式”努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中国的法治历程。公民普法教育的研究,究其根本是关于在立法之后如何在公民教育层面实现法治转变的研究。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普法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缩影,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是孤立的,更不能简化为一个关于教育方式和方法的讨论。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在面临着转型和转化,面临着从理念、制度到行动(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然而,现代法治作为一种外在于中国人传统生活方式的理念和制度,如何才能获得影响力并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普法教育是否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完成,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2011年,普法教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面对这场正在进行且可能仍将继续,并且关乎全民、关乎法治的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民治运动日渐成熟、有序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进行以下问题的思考:其一,普法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普法教育目前遇到的困境究竟是什么?其二,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模式是否可持续?如果需要改善,该如何改善?本文基于近三十年普法教育的历程演进,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普法受众三个层面的分析中看到:单向的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与公民的普法需求之间已经产生了期望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普法的供给与公民的需求之间正在发生强烈的错位。一方面,政府的普法供给,从理念、制度到行动过程都凸显着政府主导和国家本位的立场,缺乏对公民法律需求的切实关注,导致这种“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逐渐演变为“一厢情愿”的“独白”;而另一方面,公民基于其微弱的法权意识,在民间启蒙、维权行动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需求不足,缺乏早法治进程中积极而有成效的参与和互动。究其原因,政府的单方普法供给和公民法权意识的萌芽正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所在。环顾古今中外,普法和“类普法”的演化逻辑从根本上都遵从着制度演化的一般逻辑。然而,制度功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制度使人们感怀和敬重,在这样的制度规约下人们形成良好的行动,并渐渐将这种行动中凝固成某种生活方式;而有些制度安排却驱使人们逃避,或者游走于制度的边缘。在前者的情况下,理念通过制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浸润着人们的知、情、意,成为混合社会心理、个体心理和集体意识的一种形态,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而在后者的情况下,某种思想理论即使有制度保障,甚至进行硬灌输,最后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基于制度演化的理论,公民的法律认知过程可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心智模式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换言之,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是一个典型的适应性认知调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群体性的试错学习过程。公民作为社会变迁的参与者,当其携带着传统中承继的文化遗产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驱动下,通过“主观认知—行动策略”的不断选择和博弈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并在长期、反复出现后逐渐趋于稳定,进而产生理念上的变化,并固化为行为方式。此时,各参与方个体认知的内隐性调整和制度的外显性变迁呈现出显着的同构性特征。笔者基于此,提出普法优化的可能方向:普法教育应在达成普法共识和优化普法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理念-制度-行动的逻辑,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为此,笔者提出普法教育优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法权人格培育和基于法权人格培育下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首先,基于文中对普法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动普法教育的动力源在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达成普法教育形塑公民法权人格的普法共识。其次,在动力源找到的基础上,围绕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三大要素和教育目标,提出了优化普法教育重构的着力点,即实现基于需求的理念-制度-行动体系化重构,理念上实现社会利益主体推动下与潜在受众积极交流的服务型普法;制度上实现有限公权引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社会传媒的适度介入;行动模式上实现一个多元、互动且融入司法实践的普法行动,以增进公民的学习机会并提供交流、整合知识的便利,实现普法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通过普法教育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可及性,在普法教育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实现法治中国。
陈光[5](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杨帆[6](2011)在《“媒介事件”视角下的中国“人肉搜索”现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肉搜索”现象是中国大陆同时经历复杂的社会转型和深刻的技术变革所产生的独特文化现象。其持续的影响使“人肉搜索”已经从偶然的传播事件上升为具有固定规模及规律的“媒介事件”,并开始反映和影响社会文化的变迁。本文试图结合实证与思辨的研究方法从“媒介事件”视角出发,以“人肉搜索”现象代表事件为个案,探讨“人肉搜索”的传播主体、传播工具、传播模式、传播内容、传播类型、传播效果等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合理科学地引导规范“人肉搜索”现象,使其发挥出对中国大陆社会转型的积极建设作用。
何芳[7](2009)在《清末学堂中的身体规训》文中研究说明清末的教育变革是一场历史巨变,或被动或主动地带来了中国教育诸多现代性的发生。将“臣民”改造为“国民”的思想表达,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场教育变革从“制度”转向“人”的重心转移。因“不卫生”而引致的对中国人身体素质低劣的批判,引发出从未被重视的“私人身体”转化为“国家身体”的公共论题,由此促成了国民塑造首先被聚焦于身体改造问题,并成为新式学堂变革的重要主题。它一方面产生了新式学堂的体育卫生规章,导致学校体育卫生领域的重大变革,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学生身体改造的诸多公共后果,传递出身体改造的努力与强国强民共识之间的逻辑关联。本文所选取的正是这一段尚未被学界充分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以1895年至1911年间存在的新式学堂规章制度为基本对象,充分结合各种学堂文本、媒体文献、视觉资料、民俗资料等,聚焦于清末新式学堂是如何通过身体规训把学生塑造为国民这一论题。这一论题被分解为三个具体问题:(1)学堂对身体改造的合理性是如何建立的?(2)学堂是如何实施身体改造的?(3)学堂的身体改造达成了怎样的身体后果?研究发现:(1)学堂对身体改造的合理性建立在“身体是国家的”这一观念变革。这一过程源起于西方殖民者对中国人身体“污名化”的形象建构,尤其反映在“不卫生”、“羸弱的体质”、“不讲效率和缺乏时间观”、“缠足的妇女”等方面,在被清末精英认同并被纳入“国民塑造”的思想体系,最终落实在清末教育变革的政策发动、民间精英多种教育实践尝试后得以实现。(2)学堂的身体改造主要围绕着“国家化身体开发的国民塑造”而展开,尤其反映在四个方面:讲究卫生、强调纪律和效率、统一学生服饰和去性别化的女生。(3)在整体社会层面,学堂的身体改造达成了将传统以来的“个人身体”转变为“国家身体”的全新后果,尤其反映在四个方面:身体被收归国有、身体被赋予公共管理、身体被划定政治归属、身体被赋予国民义务。反思这一段教育历史,本文认为:清末的教育变革是一场外源促动并经内部改造的复杂互动结果,这一场变革客观上达成了从“臣民”到“国民”的变革,但却未进一步实现从“国民”到“公民”的现代转变。进一步而言,从“身体是私人的”到“身体是国家的”的转变是历史的进步,但“自由的国民”也即“公民身份”的身体开发未能在此期实现,后者事实上也是中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塑造公民”的重要议题。
高晓宇[8](2005)在《完善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服务?人大对政府的质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 质询制度起源于西方议会国家,经过三百多年的探索,日渐成熟。由于其建立在宪政基础上,以程序正义为核心要素,获得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质询成为议会经常使用的监督手段,对我国人大质询政府制度亦有借鉴意义。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建立于建国初,但在宪政观念、法治精神、民主意识还不甚强烈的国情下,它最初只是一个简单复制的法律文本。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大质询政府制度逐步走向政治现实,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质询案总量小、质询权行使不平衡、质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人大质询政府制度是社会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元素,必然受到系统中其他元素的影响,因此,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由多种因素产生,其中最主要的是政治体制、政治文化、社会信息体制、质询主体的履职能力和技术等方面原因,质询制度本身在设计上的不完善是其最大的缺陷。 借鉴国外议会的做法和经验,根植于我国国情,本文提出了优化质询政治环境、提高质询主体素质等完善的对策,对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的根本内容进行了设计。
边泽[9](2004)在《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文中指出提议案、建议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他们认真履职的重要体现。福建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议案15件,建议655件。这些议案、建议都是代表经过辛苦的调研之后提出的,凝聚着他们的心血和智慧。本刊择取其中的几个进行评点。
二、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与简要评价 |
1.2.1 信任问题的一般研究 |
1.2.2 国内外政府信任研究 |
1.2.3 简要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基本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资料来源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难点 |
1.5.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概念与类型 |
2.1 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
2.1.1 风险的概念内涵 |
2.1.2 现代风险概念的特征 |
2.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
2.2.1 信任风险的四种理解和应用 |
2.2.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概念 |
2.2.3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特征 |
2.3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类型与结构 |
2.3.1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类型 |
2.3.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的结构 |
第三章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 |
3.1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分析的前提设定 |
3.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分析的初步框架 |
3.3 六大节点: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的过程分析 |
3.3.1 公众需要: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初始源头 |
3.3.2 公众认知: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博弈性质 |
3.3.3 诉求表达: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实质迈进 |
3.3.4 政府回应: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关键阶段 |
3.3.5 绩效评价: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决定步骤 |
3.3.6 信任决策: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最后变数 |
3.4 三大效应:地方政府信任风险演变的规律呈现 |
3.4.1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累积效应 |
3.4.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传导效应 |
3.4.3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生成与演变的激化效应 |
第四章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 |
4.1 风险识别与评估的一般理论与方法 |
4.1.1 风险识别的一般理论与方法 |
4.1.2 风险评估的一般理论与方法 |
4.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框架构建 |
4.3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的主体界定 |
4.4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指标设计 |
4.5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选择 |
第五章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 |
5.1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指导思想 |
5.2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的基本思路 |
5.3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主要举措 |
5.3.1 基于政府角度的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 |
5.3.2 基于公众角度的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 |
5.3.3 基于传播角度的信任风险预防与控制 |
第六章 案例与讨论 |
6.1 案例选择:理论与实践的权衡 |
6.2 杭州限牌令:背景与经过 |
6.2.1 事件背景 |
6.2.2 事件经过 |
6.3 杭州限牌令:影响与后果 |
6.3.1 事件影响 |
6.3.2 事件后果 |
6.4 杭州限牌令:分析与讨论 |
6.4.1 事件分析 |
6.4.2 简要讨论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附录B: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预防调查问卷 |
附录C: 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预防访谈提纲 |
(2)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与理论指导 |
四、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
五、拟作出的学术贡献与难点 |
六、田野工作概述 |
第一章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
第二节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保护的意义 |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
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
第三节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
一、文化间性 |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更具有多样性 |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强的濒危性 |
第二章 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
第一节 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略 |
一、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三、甘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
第二节 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
一、甘肃少数民族分布情况 |
二、甘肃少数民族文化的形成 |
三、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
第三节 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一、对“保护”的界定 |
二、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 |
第三章 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非遗时代”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 |
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概述 |
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征 |
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殊功能及产生的原因 |
四、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 |
第二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范例 |
一、东乡族口头文学与语言 |
二、马五哥与尕豆妹 |
三、保安族口头文学与语言 |
四、甘南藏族民间故事 |
五、蒙古族祝赞词 |
第三节 甘肃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调研 |
一、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保护状况调研方案 |
二、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概况 |
第四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代表——东乡族《米拉嘎黑》 |
一、东乡族民间文学概况 |
二、《米拉嘎黑》的内容及流变 |
三、东乡族民间文学保护的现状 |
第五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语言快速消失,口传文学的土壤正在崩溃 |
二、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重视不够 |
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困难重重 |
第六节 甘肃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保护的对策 |
一、利用现代传媒加大对民间文学的记录保存 |
二、完善甘肃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法律保护 |
三、加强对甘肃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
四、拓展民间文学的生存空间 |
第四章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保护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概述 |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的界定 |
二、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类非遗的范例 |
一、保安族腰刀锻制技艺 |
二、东乡族擀毡技艺 |
三、藏族唐卡 |
四、蒙古族马头琴制作技艺 |
五、蒙古族马上用具制作技艺 |
六、擦擦佛像印版制作技艺 |
七、裕固族皮雕技艺 |
第三节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调研 |
一、调研方案 |
二、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概况 |
三、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 |
第四节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代表——临夏砖雕 |
一、临夏砖雕概述 |
二、临夏砖雕的保护现状 |
第五节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
二、传统手工技艺的变异 |
三、保护传承机制的缺失 |
四、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空间越来越小 |
第六节 甘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保护的对策 |
一、对两个载体都要加大保护的力度 |
二、调试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传统手工技艺 |
三、推动甘肃省文化产业开发管理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甘肃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保护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概述 |
一、表演艺术类非遗的概念界定 |
二、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特征 |
三、甘肃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的保护 |
第二节 甘肃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的范例 |
一、藏族民歌 |
二、裕固族民歌 |
三、多地舞 |
四、巴郎鼓舞 |
五、哈萨克族阿依特斯 |
六、牛角琴演奏 |
七、卓尼土族民歌 |
八、拉卜楞民间舞 |
九、和政秧歌 |
十、甘南“则肉”表演唱 |
第三节 甘肃“花儿”保护的实证研究 |
一、甘肃打造“花儿”地方文化符号 |
二、“花儿”的争夺 |
三、“花儿”的合理利用 |
四、博弈和妥协 |
第四节 甘肃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对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特点和脆弱性认识不足 |
二、整体性保护不够 |
三、分类保护亟需加强 |
四、对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的开发不够 |
五、传承困难、后继乏人 |
六、表演艺术类非遗保护资金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第五节 甘肃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类非遗保护的对策 |
一、根据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 |
二、“活水养活鱼”的生态保护 |
三、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创新与开发 |
四、建设专业队伍,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学校传承 |
第六章 甘肃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保护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概述 |
一、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的含义 |
二、少数民族民俗的文化形态 |
三、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范式 |
一、蒙古族服饰 |
二、裕固族传统婚俗 |
三、甘南藏族婚礼 |
四、夏河县香浪节 |
五、毛木兰法会 |
第三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族类非遗的保护现状 |
第四节 甘肃裕固族传统服饰保护的田野调查 |
一、肃南裕固族传统服饰的保护现状 |
二、肃南裕固族传统服饰文化衰落的原因 |
第五节 甘肃少数民族民俗类非遗保护的策略 |
一、厘清民俗类非遗保护的两难选择 |
二、提倡以人为本的民族民俗文化传承 |
三、注重发挥民俗类非遗保护主体的作用 |
四、加强甘肃民俗风情文化旅游开发 |
第七章 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
第一节 加快法规建设,运用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
二、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状况 |
三、构建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
第二节 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保护 |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 |
二、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建议 |
第三节 激活造血功能,促进生产性保护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 |
二、甘肃少数民族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四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 |
一、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间向度上的整体性保护 |
二、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从空间上进行整体性保护 |
三、在保护中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 |
第五节 培育公众的文化自觉,使人人成为文化传承人 |
一、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 |
二、如何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相关研究成果 |
后记 |
(3)小说湖南与当代中国 ——湘楚文化视野下的1978-2013湖南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方法思路 |
(一) 选题缘起 |
(二) “文学”与“文化”的思路:毛泽东作为方法 |
(三) 文献综述 |
第二节 湘楚文化与湖南精神 |
第三节 小说湖南与现代传统 |
第一章 小说湖南的求是忠诚——“改革”中国的先声表达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治危机的“同声传译” |
(一) 《将军吟》及莫应丰小说创作简论 |
(二) “同声传译”的“效果”与“机制” |
(三) “同声传译”的语义“复杂性”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社会危机的风俗演绎 |
(一) 《芙蓉镇》及古华小说创作简论 |
(二) 知识分子的民歌修辞术 |
(三) 风俗的政治及其危机命运 |
第三节 文学“湘军”:命名的缘起、方式及影响 |
(一) 命名的踪迹:从“湘军”到文学“湘军” |
(二) 文学“湘军”的命名影响与 90 年代的文化研究 |
第二章 小说湖南的创新有为——“开放”中国的图式再现 |
第一节 中国当代文学身份危机的“寻根”取向 |
(一) 韩少功小说创作简论 |
(二) 《马桥词典》:“妙会实事”的“亲附人生” |
(三) 《暗示》:对外开放的“全球化”时代的小说艺术 |
(四) 《日夜书》:文明的野蛮与野蛮的文明 |
(五) “寻根”的未完成:有信仰的适度虚无 |
第二节 中国当代文学认同危机的“新实验”先锋——残雪小说论 |
(一) 激进孤独的“新实验”先锋 |
(二) “创世纪”的“动物世界” |
(三) 内宇宙的“自我”迷津 |
第三节 湘楚文化精神的“中国当代文学”内涵 |
(一) 湘楚文化精神的矛盾构成及调和解析 |
(二) 一个文学史命题的简要回顾 |
第三章 小说湖南的责任担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的文学镜像 |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90 年代”的再认识 |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敞开与遮蔽 |
(二) 政治的经济与经济的政治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小说艺术 |
(一) 《国画》及王跃文小说创作简论 |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主义与《国画》的现实主义 |
(三) 《国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运 |
第三节 知识分子的生存境遇与精神危机 |
(一) 《沧浪之水》及阎真小说创作简论 |
(二) “圈子”的“围城” |
(三) “世纪末”的“灰烬” |
第四章 “乡土中国”与“市井中国”的湖南景观 |
第一节 山南水北与乡土特色 |
(一) 乡圩集镇叙事 |
(二) 水边碾坊故事 |
第二节 市井趣味与长沙风情 |
(一) “乡土中国”与“市民社会”双重参照下的“市井中国” |
(二) 麻将:“市井中国”的装置缩影 |
(三) 市井趣味的长沙特色 |
结语:危机、现代性或反映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东北以北,湖南以南(代后记) |
(4)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公民普法教育逻辑:从理念、制度到行动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 |
一. 关于普法教育本体的研究 |
二. 关于普法教育的跨学科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贡献与未来努力方向 |
一. 主要贡献 |
二. 未来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第一章 普法的内涵:基于法治价值的理解 |
第一节 法与法治:普法的出发点 |
一. 法的内涵 |
二. 法治的内涵 |
第二节 普法内涵:张扬法治的社会行动 |
一. 法治与普法 |
二. 普法内涵的厘清 |
三. 普法教育的目标要素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普法历程的演进分析 |
第一节 “一五”普法:知识启蒙(1986年-199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及法律常识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被救助的“法盲” |
第二节 “二五”普法:制度建设(1991年-199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转向制度建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民告官”初现 |
第三节 “三五”普法:普治共举(1996年-200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治共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制度引导下的行为转变 |
第四节 “四五”普法:行动转变(2001年-200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结合以德治国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以违宪审查为例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
第五节 “五五”普法:公民推进(2006年-201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促进公民参与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民间法治力量成长的法权意识初萌 |
第六节 “六五”普法:精神培育(2011年-201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制度安排:培育法治精神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立法参与和程序正义的公民参与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普法的困境:供求错配 |
第一节 政府的普法供给观察:一厢情愿 |
一. 普法理念定位的分析 |
二. 普法制度供给的分析 |
三. 普法行动过程的分析 |
第二节 公民的普法需求观察:法律需求不足 |
一. 实体正义理念下的法律“无用论” |
二. 实用理性下的公民法律信任弱化 |
三. 公民法权意识缺位下的法律需求不足 |
第三节 可能的症结:错配的普法教育供给与法权意识初萌 |
一. 政府单方供给模式的错配 |
二. 普法受众的普法需求错配 |
三. 公民普法行动的初萌特征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相似教育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古代中国的法律教化 |
二. 晚清以来的国民性改造 |
三. 建国初期的艰难探索 |
第二节 国外公民教育中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加拿大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二. 英国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三. 美国公民教育中的法律相关教育(LRE) |
第三节 “类普法”活动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实现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 普法模式的演化机理分析 |
三. 制度演化对我国普法教育的启示 |
第四节 新型普法教育模式的方向:供求均衡视角的分析 |
一. 普法主体的多元性 |
二. 普法模式的互动性 |
三. 普法定位的服务性 |
四. 普法目标的价值性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普法教育优化:基于普法教育供求平衡的法权人格培育 |
第一节 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 |
一. 普法共识成败所在:国家、社会与公众的互动 |
二. 国家、社会和公民互动的重要途径:普法教育 |
三. 普法教育动力源:塑造公民法权人格 |
第二节 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公民法权人格的培育 |
一.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要素 |
二.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制度要素 |
三.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行动要素 |
第三节 基于法权人格培育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 |
一. 面向需求的普法教育理念定位 |
二. 服务于需求的普法教育制度设计 |
三. 需求引导下的普法教育行动模式优化 |
参考文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
一、借鉴的可能性 |
二、理念借鉴 |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
二、区域立法调解 |
三、公众参与机制 |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
一、委托起草 |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
四、文本预先审查 |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
二、表决期限机制 |
三、协商加入机制 |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
参考文献 |
谢词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媒介事件”视角下的中国“人肉搜索”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研究缘起、价值及主要内容 |
一、“人肉搜索”现象概况 |
二、“人肉搜索”相关研究回顾 |
1、国内“人肉搜索”研究的现状 |
2、国外“人肉搜索”研究的状况 |
3、目前相关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本论文的研究价值 |
1、理论价值 |
2、社会价值 |
四、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五、主要研究假设、问题与方法 |
1、研究假设 |
2、研究问题 |
3、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媒介事件”的界定:“人肉搜索”作为“媒介事件” |
一、“媒介事件”概念的发展历程 |
二、媒介融合时代的“媒介事件” |
三、“人肉搜索”作为媒介事件 |
第二章 “人肉搜索”的反权威气质:传播内容 |
第三章 “人肉搜索”中的集体行动:传播类型 |
一、集体行动的动力 |
二、集体行动的动员 |
三、集体行动的组织 |
四、集体行动的协调 |
第四章 “人肉搜索”的多元媒介:传播工具 |
一、新旧媒介的融合与分工 |
1、传统媒介提供信息,新媒介扩散信息 |
2、新媒介聚集信息,传统媒介过滤信息 |
二、“论坛” |
1、共享窗口 |
2. 合作平台 |
3、匿名空间 |
第五章 “人肉搜索”的非常规性:传播模式 |
一、“人肉搜索”中的小世界模型 |
二、“人肉搜索”中的用户参与模式 |
第六章 “人肉搜索”的事件组织者:传播主体 |
一、“人肉搜索”中的“事件组织者” |
二、合力中的逆向“议程设置” |
1、公众为媒体设置议程 |
2、新媒体为传统媒体设置议程 |
3、媒体为政府设置议程 |
第七章 “人肉搜索”的冲突性:传播功能 |
第八章 “人肉搜索”的社会意义:引导规范 |
一、网民 |
二、新媒体 |
三、传统媒体 |
四、管理部门 |
第九章 研究总结 |
一、研究适宜性自我评估 |
二、研究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研究后记 |
(7)清末学堂中的身体规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两种研究理路的论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消除“不卫生”污名:学生身体的卫生规训 |
第一节 身体的污名化 |
第二节 从“个体卫生”到“公共卫生” |
第三节 学堂卫生规章的实践 |
小结 |
第三章 纪律与效率:学生身体的时间管理 |
第一节 学年、学期与星期 |
第二节 从时辰到钟点 |
第三节 严格的请假制度 |
小结 |
第四章 国民或叛党:学生身体的服饰选择 |
第一节 变革服饰以振国民精神 |
第二节 标准化的学生服饰 |
第三节 服饰变易中的本土化主张 |
第四节 操衣之争中的民族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去性别化:女学生身体美的重新定义 |
第一节 女学堂的发展与女国民 |
第二节 女性缠足从美到丑的转换 |
第三节 戒华服艳妆的身体 |
第四节 旧道德束缚下的“新”身体 |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对导论中“论争”的回应 |
第二节 学生身体的国有化 |
第三节 学生身体的公共管理 |
第四节 学生身体的政治归属 |
第五节 学生身体的国民义务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完善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依据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3 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1.4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2.1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的发展 |
§2.2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基本内容 |
§2.3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的实践 |
第三章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质询总量太小 |
§3.2 质询严重缺位 |
§3.3 质询权行使区域失衡 |
§3.4 质询程序欠规范 |
§3.5 质询的质量和效益一般化 |
§3.6 质询公开度有限 |
第四章 人大质询政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探析 |
§4.1 政治体制障碍 |
§4.2 政治文化影响 |
§4.3 信息不对称 |
§4.4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技术不足 |
§4.5 质询制度设计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外议会质询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1 国外议会质询制度规定 |
§5.2 国外议会质询制度的特征 |
§5.3 国外议会质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六章 完善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的对策 |
§6.1 优化人大质询政治环境 |
§6.2 提高质询主体素质 |
§6.3 健全质询配套保障机制 |
§6.4 以合理的会期支撑人大质询 |
§6.5 建设电子人大 |
§6.6 完善质询制度结构元素 |
第七章 个案分析:质询并罢免杨汇泉案 |
§7.1 案情介绍 |
§7.2 评析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四、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信任风险识别与预防研究[D]. 王身余. 湘潭大学, 2019(12)
- [2]甘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研究[D]. 常洁琨. 兰州大学, 2017(01)
- [3]小说湖南与当代中国 ——湘楚文化视野下的1978-2013湖南小说研究[D]. 唐伟. 吉林大学, 2014(09)
- [4]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D]. 高学敏. 复旦大学, 2014(01)
- [5]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 山东大学, 2011(02)
- [6]“媒介事件”视角下的中国“人肉搜索”现象研究[D]. 杨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09)
- [7]清末学堂中的身体规训[D]. 何芳. 华东师范大学, 2009(01)
- [8]完善人大质询政府制度研究[D]. 高晓宇.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04)
- [9]心智的折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个案评点[J]. 边泽. 人民政坛, 2004(01)
标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