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风险的本质及其防范(论文文献综述)
姜涛[1](2020)在《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教义学路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及其带来的涉疫情犯罪蔓延,司法实践的预防性扩张与司法解释的预防性扩张解释,成为涉疫情犯罪之刑法适用的发展态势。造成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原因是生物刑法对抽象危险犯、危险责任的倚重,由此带来生物犯罪之不法与有责判断难题。生物刑法倚重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并形成预防性刑法的范式具有合理性,是刑法合理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客观需要。正确对待生物刑法的预防性扩张,需要从法教义学上明确两点,一是在因果关系理论中采取疫学因果关系,并把畏惧感说纳入其中对之进行合理改造,使生物刑法之价值天平适当向预防原则倾斜;二是把危险责任纳入生物犯罪的有责性判断,适当强调口袋罪的预防性扩张,并合理限制"容许的风险"的范围。
尹延君[2](2020)在《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社会的快速发展,风险成为伴随人类左右、时刻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警示钟。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逐渐积聚,日益表现出深层次的严重性、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农村地区作为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居住和生产发展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场所,伴随着各种现代性要素的快速发展逐渐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特质,从而演变为自由、流动与开放的新型农村社区。作为风险社会的一个微观缩影,农村社区内部引发的社会风险更加具有独特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稳定与现代化转型发展。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风险治理的重要性,“要将风险治理置于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提并论,特别是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更是提高了风险治理的战略定位。因此,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解决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对保持社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旨在研究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路径。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了山东省部分农村社区受访者,在既有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界定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与特征,建构了以农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社会管理风险和公共服务风险为核心的社会风险考察维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显着特征。同时,针对可能诱发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进行了理论假设、设计了回归方程,并通过客观统计分析的技术手段,进一步总结提炼了造成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重要诱因,即社区认同感、地方性社会网络、地方政府整合力、社区人居环境和社区文化环境。以此为基础,继续建构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优理论模型,即地方政府整合力作为第一阶,依次加强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地方性社会网络建设、社区文化环境建设和社区认同感的提升,从而推进风险治理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损失最小化。并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强化基层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具体治理路径,强调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致力于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尽最大程度将社会风险化解在基层,进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与国家现代化转型发展,推进国家风险治理体系和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赵心荷[3](2020)在《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究》文中指出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互联网已成为便捷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应用工具,但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捷径,网络教唆自杀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之中的“蓝鲸游戏”、“momo challenge”等网络诱导自杀组织,这些行为以不断深入引诱受害者、对受害者精神控制为手段,企图达到受害者自杀的目的,在大部分国家都造成了青少年自残自杀的结果,从法益侵害性、行为样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分析,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亟需刑法手段的介入。但目前我国刑法对教唆自杀行为并无相关规定,学界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的观点仍各有不同,通说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所有的教唆自杀行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并不同于传统的教唆自杀行为,其所具有的教唆对象的不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多样性、教唆行为的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殊属性不容忽视,会导致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以故意杀人罪一统定性并不妥当。本文主要利用了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的争议重点、不同行为类型的现有刑法适用情况和相关的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探究。为了避免对于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规制问题的研究过于笼统,应当对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不同行为类型进行分类研究,根据行为对象的特定与否,将行为类型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和针对社会法益的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即狭义的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针对社会法益的行为又可分为自杀类游戏、自杀类网站等具体类型,以现有刑法对不同行为类型分别进行刑法适用分析,研究现有刑法适用的不足及其缺陷。对象特定的行为可以类比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定性,结合行为现状并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提出关于对象不特定的行为以网络空间教唆自杀单独成罪的建议,从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适度犯罪化等角度分析单独成罪的必要性和如何设立罪名,力求从刑法完善方面预防和规范此类危害行为,防止更加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保护我国的人民安全、社会安定和法律秩序。
祝雅柠[4](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提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郑璐薇[5](2020)在《PPP项目风险评估以及防范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的形式在国外开展的时间早,但对于国内来说还是一种较新的形式。我国政府近年广泛采用这种PPP形式来建设基础工程,能有效的缓解政府资金缺乏、项目建设的技术性难题,有助于社会资本方对外宣传自己的企业和获得稳定报酬。然而对于刚引入PPP形式的中国而言,我们的运用经验不是很丰富,许多PPP项目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风险的管理成为我国PPP形式健康运行的必要步骤,深入研究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对风险的防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开篇介绍了国内和国外PPP项目风险的研究现状,主要包括三方面:PPP项目风险识别和分类、PPP项目风险评价、PPP项目风险防范,全文的主要内容也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并阐述了PPP模式风险的基本内涵,详细列举了风险识别以及风险评估的一系列方法供对比选择。利用不完全契约论、风险管理理论、博弈论作为理解与剖析PPP项目风险的工具,尝试从理论角度阐述PPP项目风险,为后续风险的具体评估奠定理论基础,为PPP项目风险的防范提供思路。分析了PPP项目运行现状,从PPP项目总体情况上看,我国PPP项目的发展是处于快速上升期且创新与风险并存的状态。具体从不同方面看:第一,PPP四批示范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近年都有所增长,国家越来越重视PPP项目的建设,各地各部门重视程度和积极性更高;第二,PPP项目地域分布有所差异,发现东部地区PPP示范项目最多且落地率高,中西部项目近年增长快,但是落地率不高;第三,PPP项目行业分布也存在差异,主要集中在交通、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行业。但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全方位发展的思想,教育、体育、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也覆盖的更全面了。为了分析PPP项目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措施,文章利用文献查阅法、德尔菲法以及比较研究法识别出项目五种主要风险:政治、经济、建设、环境、运营风险。将这些风险因素划分为5个一级风险因素指标,20个二级风险因素指标,并以此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南昌地铁4号线PPP项目为案例,对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利用现阶段较为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即层次分析法,将它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建立南昌地铁4号线风险评价模型。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制定指标的评分等级、确定评估矩阵、对综合评价值进行计算、按计算结果评定南昌地铁4号线风险的水平值;在对该项目实证分析中,咨询了多名研究PPP模式的专家学者,采用问卷调查法获得模型所需数据。通过层次分析法发现,南昌地铁4号线PPP项目的经济风险和运营风险的权重占比最大,环境风险占比最小,经济风险中的融资风险和运营风险中的运营成本增加风险最高。再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法看,得出南昌市地铁PPP项目目前的风险水平评价等级为中等。另外单因素评价的结果显示政治、经济、环境和运营风险等级都在中等,建设风险等级为较高。因此应该特别重视南昌地铁4号线的建设、经济和运营风险的监控、防范、化解,其他风险也要做好预防工作;最后针对PPP项目的五种风险进行了防范措施的讨论,以期为PPP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较好的参考依据。
柏青华[6](2020)在《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研究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文中提出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借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传统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获得了高速发展的空间,不过风险也随之不断叠加,并最终导致问题爆发。2018年集中兑付危机导致多家借贷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市场信心受到严重打击。2019年,监管部门强化了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在经历整改、备案、检查后,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体系建设日渐成熟,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稳步推进,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在网络借贷行业发生重大转折的时刻,对行业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生成机理为切入点,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对行业风险的生成机制进行建模,总结出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特征和风险生成机制,非常有必要。近几年,网络借贷平台存量大幅下降、平台交易量持续减少和平台产品收益率下降。一方面是行业监管力度跟不上,具体表现为对资金存管方面的监管仍然不健全、平台备案的细节不完善和行业规范程度不系统。另一方面在于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是信息中介但是为了逐利而违规经营信用中介的业务,而且由于互联网基础和多方参与,网络借贷具有风险的强叠加性和复杂度多元多维性的特征,使网络借贷风险积累速度和烈度远超传统金融借贷。从风险影响的对象看,网络借贷风险冲击的对象多为小微企业和个人,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本文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信用中介的风险生成机制,理清了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行业本身对网络借贷行业冲击造成风险的传播路径,构建了风险生成机制的指标体系,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对风险传播路径进行建模分析。本文在简化原则的基础上忽略个别中介变量,就风险起源的主体进行建模研究,发现宏观经济环境直接对网络借贷行业造成的冲击是网络借贷行业波动的最大诱因。小微企业是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客户,小微企业生存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巨大,因而小微企业的生存艰难会对网络借贷行业造成致命打击。本文实现以下几点创新:第一是扩宽了网络借贷监管的研究视角。现有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单一的监管制度讨论或者单个案例的分析,缺乏契合网络借贷特点具有宏观行业视角的研究思路。本文跳出单个网络借贷机构案例的研究和网络借贷行业内部的研究,将网络借贷行业放在整个社会宏观经济运行背景下讨论,结合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环境等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尝试理清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生成的源头以及生成机制,扩展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广度和深度。第二是深入分析了网络借贷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其演化机制,并采用实际数据进行验证,将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框架引入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分析,在成熟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从而为风险监管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实施的路径。第三是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来描述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形成机制。相比普通的回归模型或者时间序列模型,结构方程适用于含有潜变量、相关关系更加复杂的模型结构。由于本文将网络借贷行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下进行研究,所涉及到的领域不止一个,各领域之间的相关关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不存在一个单一指标就能将网络借贷风险领域完整描述,所以结构方程模型的引入就显得尤为合适,为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分析开辟了新思路。第四是本文的大部分理论分析都有数据支撑,并用统计学方法加以验证,使得对网络借贷行业的分析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落实到了实际的数据证据。而且,本文的数据分析结果可以对理论分析的结论进行修正,使得理论和实践得以真正地深入结合,相互指导,也从方法层面上丰富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监管的研究手段和分析思路,扩充了相应的理论体系。
陈钊铭[7](2020)在《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及其防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一项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仅关乎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还对破解城乡二元困局,推动城乡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极具作用。但随着老龄化趋势的迅速加快和疾病谱的不断变化,城乡医保政策正面临着严峻挑战,政策实施的难度日益严峻,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正在面临风险。如何就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形成社会共识,并防控和化解风险,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将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构建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对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感知、风险沟通的调查分析,提出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风险防控策略。全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提出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防控研究的背景,确定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界定相关概念。第二章论述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及其风险识别。通过调研,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及其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识别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并运用德尔菲法构建起风险指标体系。第三章是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风险指标的量化。本章将运用AHP层次分析法,通过构造判断矩阵、计算风险指标权重,最终测定风险等级,为公众对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的风险感知奠定基础。第四章通过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各主体作出风险感知和风险沟通调查,将收集到的数据分析风险因素的相关性和公众风险感知的差异性。第五章构建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防控的策略。在综合分析了风险指标体系、风险感知、风险沟通之后,从风险防控原则、明确风险防控主体、增强风险感知能力、畅通风险沟通渠道、搭建风险防控政策路径等方面提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的风险防控策略。
李国敏[8](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张金艳[9](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石启龙[10](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二、论风险的本质及其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风险的本质及其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教义学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生物刑法的教义学困局与成因 |
(一)生物刑法的教义学困局 |
1.“两级化”司法:涉疫情犯罪之刑法适用乱象 |
2.司法解释的预防性扩张解释 |
(二)造成生物刑法之教义学困局的原因 |
1.抽象危险犯导致的因果关系判断难题 |
2.刑法保护早期化导致的危险责任定位难题 |
三 刑法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技术与功能 |
(一)刑法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技术:以抽象危险犯为中心 |
(二)刑法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功能:以预防性刑法为视角 |
四 因果关系理论与生物刑法的预防性扩张 |
(一)在风险预防与科学证据之间:生物刑法之因果关系的判断难题 |
(二)畏惧感说:对疫学因果关系的合理改造 |
第一,符合法学上风险的特点。 |
第二,符合生物犯罪的危害本质。 |
第三,符合生物犯罪的不法本质。 |
第四,符合生物刑法的预防导向。 |
五 危险责任理论与生物刑法的预防性扩张 |
(一)危险责任与“口袋罪”的预防性扩张 |
第一,符合生物安全风险的特点。 |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基础。 |
第三,有效化解责任判断难题。 |
(二)危险责任与“容许的风险”的预防性限制 |
第一,对于可以避免的风险而没有避免,并不能以容许的风险免除责任。 |
第二,缺乏合理的谨慎,不能以容许的风险免除责任。 |
第三,超出同意范围的不当适用,不能被视为容许的风险。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述评 |
1.研究现状 |
2.简短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框架 |
2.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实证调查法 |
(五)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1.调查区域的选定 |
2.抽样调查及样本量的确定 |
3.问卷发放与回收情况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可能的创新点 |
2.可能存在的不足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理论相关概述 |
(一)风险治理:我们日益进入社会风险频发的社区治理时代 |
(二)风险治理理论及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基本内涵 |
1.风险治理理论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及其治理 |
(三)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构成及特征 |
1.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构成要素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特征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考察维度 |
1.学术界关于社会风险研究的考察维度 |
2.本研究关于社区社会风险的考察维度 |
小结 |
二、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显着特征 |
(一)社会稳定风险 |
1.事故灾难增加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冲突 |
2.利益纠纷增多可能会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
3.政府利益诉求回应不到位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
(二)社会管理风险 |
1.社会治安混乱可能会导致基层社会不稳定 |
2.网格化管理束缚可能会导致社区凝聚力下降 |
3.政府的主体控制性管理可能会引发越界上访 |
(三)公共服务风险 |
1.服务主体权责不匹配可能会导致农民对政府信任度降低 |
2.服务内容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衡 |
3.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群体性诉求增加 |
小结 |
三、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分析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理论假设 |
(二)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回归方程设计 |
(三)关于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实证分析 |
1.相关变量的基本统计描述性分析 |
2.诱发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原因分析 |
(1)社会风险与各因素的信度效度分析 |
(2)社会风险发生程度与各因素的强弱关系分析 |
(3)基于强弱关系对社会风险发生程度的回归分析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分析结论 |
小结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模型建构及治理路径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优模型建构 |
(二)基于理论模型的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实现路径 |
1.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民众认同型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体系 |
2.构建文化环境和人居环境良性推动的农村社区美好环境 |
3.构建“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新型服务型农村社区 |
小结 |
反思 风险治理——一种研究农村社区治理的新视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3)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现象的行为性质研究 |
(一)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现象的行为类型分类 |
(二)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现象的行为性质区分 |
二、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分析 |
(一)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不可罚之否定 |
(二)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特性 |
(三)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应罚必要性 |
三、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制分析 |
(一) 各国对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规制情况 |
(二) 网络空间教唆特定对象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三) 网络空间教唆不特定对象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 |
四、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立法完善探析 |
(一) 单独设立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罪 |
(二)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罪限缩的必要性分析 |
(三)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罪的限制路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PPP项目风险评估以及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关于PPP项目风险的研究综述 |
1.2.1 关于PPP项目风险识别和分类的研究综述 |
1.2.2 关于PPP项目风险评价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PPP项目风险防范的研究综述 |
1.2.4 PPP项目风险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PPP项目风险的理论分析 |
2.1 PPP项目风险 |
2.1.1 PPP项目风险内涵 |
2.1.2 PPP项目风险评估方法 |
2.2 PPP项目风险的理论基础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博弈论 |
第3章 PPP项目的运行现状 |
3.1 PPP项目总体运行情况 |
3.1.1 处于快速上升期 |
3.1.2 机遇与风险共存 |
3.2 PPP项目具体运行情况 |
3.2.1 PPP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 |
3.2.2 PPP项目行业分布 |
3.2.3 PPP项目地域范围 |
第4章 PPP项目风险基本步骤与评估方法 |
4.1 PPP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
4.1.1 政治经济类风险 |
4.1.2 建设运营类风险 |
4.1.3 环境类风险 |
4.2 PPP项目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1 构建原则 |
4.2.2 构建过程 |
4.3 基于模糊综合层次分析法的PPP项目风险评价模型 |
4.3.1 构建层次结构模型 |
4.3.2 构造判断矩阵 |
4.3.3 单层次排序 |
4.3.4 层次总排序以及一致性检验 |
4.3.5 确定评价因素集合 |
4.3.6 设置风险评价等级 |
4.3.7 确定模糊综合判断矩阵 |
4.3.8 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第5章 南昌地铁4 号线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 基本情况 |
5.2 基本数据 |
5.3 基本评估 |
5.3.1 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5.3.2 层次分析法中权重赋值的结果分析 |
5.3.3 实施南昌地铁4 号线PPP项目风险模糊综合评价 |
第6章 PPP项目风险防范对策思考 |
6.1 PPP项目政治经济类风险防范的建议 |
6.1.1 政治风险防范 |
6.1.2 经济风险防范 |
6.2 PPP项目建设运营类风险防范的建议 |
6.2.1 建设风险防范 |
6.2.2 运营风险防范 |
6.3 环境类风险防范 |
6.3.1 自然环境风险防范 |
6.3.2 市场环境风险防范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调查问卷A |
附录2:调查问卷B |
致谢 |
(6)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研究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目的对象及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对象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及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1.4.1 理论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金融创新的风险研究现状 |
2.1.1 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 |
2.1.2 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 |
2.2 网络借贷研究现状 |
2.2.1 网络借贷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2.2.2 网络借贷的微观层面研究 |
1. 关于参与决策的研究 |
2.关于违约行为的研究 |
2.2.3 网络借贷的宏观层面研究 |
1.基于金融体系视角的研究 |
2. 基于宏观经济视角的研究 |
2.3 网络借贷风险研究现状 |
2.3.1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及现状 |
2.3.2 网络借贷风险研究进展 |
第三章 网络借贷风险理论 |
3.1 网络借贷的本质 |
3.2 网络借贷的理论基础 |
3.2.1 基于产业经济学的研究 |
1.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理论出发 |
2.从长尾理论出发 |
3.2.2 基于信息经济学理论的研究 |
1.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 |
2.从声誉理论出发 |
3.2.3 基于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 |
3.3 不同视角的风险研究 |
3.3.1 基于业务视角 |
3.3.2 基于技术视角 |
3.3.3 基于法律视角 |
3.4 网络借贷运行风险理论研究 |
3.4.1 信用风险 |
3.4.2 流动性风险 |
3.4.3 操作风险 |
3.4.4 法律风险 |
第四章 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现实研究 |
4.1.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
4.1.1 网络借贷平台存量大幅下降 |
4.1.2 平台交易量持续减少 |
4.1.3 行业利率下降贷款期限增长 |
4.1.4 区域集中度持续上升 |
4.1.5 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化 |
1. 继续动员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
2. 对网络借贷机构全面开展合规检查 |
3. 不断完善行业各项基础设施 |
4. 日益健全自律管理体系 |
5. 行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态势 |
4.2 风险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4.2.1 资金存管制度仍有漏洞 |
1. 借贷资金存管系统持续升级的操作风险 |
2. 银行自行退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带来的经营风险 |
3. 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查扣风险 |
4.2.2 平台备案细节尚待完善 |
4.2.3 行业缺乏长效监管政策 |
4.2.4 恶意逃废债行为较为严重 |
4.2.5 尚未形成立体监管格局 |
4.2.6 缺少行业系统监管法规 |
4.3 网络借贷行业专项治理的发展趋势 |
4.3.1 专项整治要求更为严格 |
4.3.2 行业良性退出及转型加快 |
4.3.3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压力上升 |
4.3.4 各项制度落实更为细化 |
4.3.5 金融科技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第五章 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生成机制及指标体系 |
5.1 网络借贷风险的特征与分类 |
5.1.1 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属性 |
5.1.2 网络借贷风险的新属性 |
1. 强叠加性 |
2. 多元多维性 |
5.1.3 作为信用中介的风险 |
1. 流动性风险及其特征 |
2. 信用风险及其特征 |
3. 操作风险及其特征 |
4. 政策风险及其特征 |
5. 市场风险及其特征 |
5.1.4 作为信息中介的风险 |
5.1.5 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特征总结 |
5.2 参与者风险分析 |
5.2.1 投资者风险 |
5.2.2 借款者风险 |
5.2.3 借贷平台风险 |
5.3 行业风险的影响 |
5.3.1 行业风险的宏观影响 |
1. 网络借贷行业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
2. 宏观经济对网络借贷机构的作用 |
3. 金融环境对网络借贷机构的作用 |
5.3.2 行业风险的微观影响 |
5.4 行业风险生成机制分析 |
5.4.1 微观层面 |
5.4.2 宏观层面 |
1. 信用风险上升 |
2. 流动性风险上升 |
3. 政策性风险上升 |
5.5 构建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
5.5.1 风险传导路径 |
5.5.2 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
第六章 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模型分析 |
6.1 模型选择分析 |
6.1.1 模型比较 |
1. 回归模型分析 |
2. 路径模型分析 |
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6.1.2 模型选择 |
6.2 模型理论介绍 |
6.2.1 测量方程 |
6.2.2 结构方程 |
6.2.3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2.4 参数估计及模型选择 |
1. 适配统计量的选择与介绍 |
2. 模型选择 |
6.2.5 模型结论及结果解释 |
第七章 总结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1. 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产品审查机制。 |
2. 建立小微企业生存健康评估指标体系。 |
3. 建立系统化的行业共治体系。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一 网络借贷行业总体情况表 |
附录 二 网络借贷行业总体情况时序表 |
附录 三 网络借贷运营平台数量以及借贷余额和期限分类情况表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及其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1.4.1 概念界定 |
1.4.2 理论依据 |
1.5 分析框架 |
2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及其风险识别 |
2.1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其实施现状 |
2.1.1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
2.1.2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 |
2.2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的风险识别 |
2.2.1 实施方案风险 |
2.2.2 经济技术风险 |
2.2.3 社会风险 |
2.2.4 廉政风险 |
2.2.5 舆论风险 |
2.3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的风险指标体系构建 |
2.3.1 风险识别的相关方法——德尔菲法 |
2.3.2 风险识别咨询专家的确定 |
2.3.3 风险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 |
2.3.4 第一轮专家咨询结果 |
2.3.5 第二轮专家咨询结果 |
3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指标的量化 |
3.1 权重确定的相关方法——AHP层次分析法 |
3.2 AHP递阶层次模型 |
3.2.1 递阶层次结构原理 |
3.2.2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风险指标递阶模型 |
3.3 构造判断矩阵并计算权重 |
3.3.1 形成AHP判断矩阵 |
3.3.2 判断矩阵的权重计算 |
3.3.3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 |
3.4 风险等级的测定 |
4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的风险感知与沟通实证研究 |
4.1 风险感知与风险沟通的理论支持 |
4.1.1 风险感知的理论支持 |
4.1.2 风险沟通的理论支持 |
4.1.3 风险感知与风险沟通的关系 |
4.2 风险感知的定量分析 |
4.2.1 数据来源 |
4.2.2 风险感知调查的描述统计 |
4.2.3 公众感知的风险点具有相关性 |
4.2.4 公众对风险的感知具有差异性 |
4.3 风险沟通的定性分析 |
4.3.1 沟通主体具有感知差异性 |
4.3.2 沟通内容的可及性不足 |
4.3.3 风险沟通渠道相对狭窄 |
5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的风险防控策略 |
5.1 风险防控的原则 |
5.1.1 整体性原则 |
5.1.2 系统性原则 |
5.1.3 协同性原则 |
5.2 明确风险防控主体 |
5.2.1 以政府为主导 |
5.2.2 以公众为基础 |
5.2.3 以专家学者为支持 |
5.2.4 以医疗部门为依据 |
5.2.5 以医药企业为补充 |
5.3 增强风险感知能力 |
5.3.1 利用数理模型预测和监控风险 |
5.3.2 正确看待不同人群感知差异性 |
5.3.3 提高公众的风险治理知识素养 |
5.4 畅通风险沟通渠道 |
5.4.1 搭建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
5.4.2 加强沟通内容的针对性 |
5.4.3 落实政策实施体系监管 |
5.5 扩宽风险防控政策路径 |
5.5.1 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执行计划 |
5.5.2 优化政策环境,引入多元主体 |
5.5.3 扩大政策咨询,提升参与能力 |
5.5.4 规范政策评估,建立沟通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识别第一轮咨询问卷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识别第二轮咨询问卷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的风险指标权重评价表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指标权重结果一览表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中的风险防控研究调查问卷 |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的风险防控研究访谈提纲 |
AHP层次分析法MATLAB语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风险的本质及其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 [1]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教义学路径[J]. 姜涛.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4)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D]. 尹延君.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3]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究[D]. 赵心荷. 山东大学, 2020(11)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5]PPP项目风险评估以及防范对策研究[D]. 郑璐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6]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研究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D]. 柏青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风险及其防控研究[D]. 陈钊铭. 广州大学, 2020(07)
- [8]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