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王苗苗[1](2021)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文中提出
张艳秋[2](2020)在《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大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重要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直销、传销、市场主体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市场计量行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职能。执法对象相对较为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复杂的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行使职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不过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能够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有据可证,提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执法工作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职权较多且复杂,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较大,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因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亟须研究解决。本文主要研究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前期的国内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并介绍了研究内容、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街头官僚理论进行分析,通过研究A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论证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性。第二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第三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剖析出相关制度仍需完善、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自身利益的驱动四个方面原因。第四章是针对前面罗列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具体对策,更好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稳步推进的现实意义。
黎妮[3](2020)在《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进程中,习近平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强调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近年来,政府在对特定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通过运用行政评级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评级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逐渐形成了行政评级治理模式。但在行政评级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使行政评级在实践中有效的运行。目前学界对行政评级研究的数量和深度都显得相对不足,还未有将行政评级纳入行政法的体系进行制度设计的提法。本文通过对行政评级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并结合相关理论作为制度的理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行政评级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作概念上的梳理。本文第三部分引入行政行为理论、平衡理论和多元治理理论,作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第四部分从行政评级的适用领域、运行过程和产生的法律效果方面对行政评级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评级的前、中、后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是针对行政评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第六部分是全文的总结和对未尽问题的思考。
涂鸣越[4](2020)在《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警察在现场执法中进行选择性执法,是警察执法实践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其实质为同等情况的差异化对待,即警察在现场执法的过程中,对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实,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或采用不同执法方式的警务执法现象,具体表现为不同对象、不同时空、不同法条以及不同方式的选择性执法。本研究通过对杭州市G派出所实地调研,归纳出基层民警现场选择性执法的主要原因,执法任务繁重、硬性指标与维稳工作的压力,以及自媒体“镜头”给执法工作增添的紧张感等,都促使民警在现场执法中有选择的执法,确保完成工作的同时,避免执法风险。从客观方面看,法律适用存在的空间给予警察选择的空间,执法环境的复杂与警力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也使警察不得不“有选择地执法”,从主观方面看,警察现场执法受到执法主体个体特性的影响,即受执法者经验判断、执法能力以及个人偏好的影响,因而“有选择地执法”也会产生恣意选择导致选择性执法异化的现象。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根源于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在警力资源相对固定且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执法效率,警力资源与秩序维护需求的紧张关系催生了选择性执法,这种选择性执法是一种“理性无奈”,但同时伴生着执法不公、徇私选择等问题。如果自觉地对执法资源的进行合理分配,促使警察“无差别”地选择,并予以科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警察现场执法地效率,则能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正,因此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
张雪[5](2020)在《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作为街头官僚的典型代表,交警与公众的互动最为频繁、接触最为密切,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中广泛践行着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管理。近年来,学者们从法治角度对交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不断地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审查。然而,已有文献较少讨论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差异化使用程度及影响因素。通过案例分析与访谈,本研究发现避免警民冲突、“人性化”执法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偏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影响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有:立法缺失、司法缺位、街头官僚本身以及组织管理的制约。1、立法缺失让交警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交通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新涌现的交通违法超出原有法律范畴,致使可能出现自由裁量不当或过度;2、司法缺位造成对交警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不足,容易忽视自由裁量的规范化;3、街头官僚的主观能动性、精神压力、工作负荷会直接投射到执法过程中,极易发生“情绪化”执法;4、考核的压力和工作任务的转移,压缩了执法时间,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交警的自由裁量。本文以街头官僚理论为基础,对影响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因素进行研究。在推动法治完善和明确法律释义的同时,旨在为街头官僚提供更加稳定的执法内部环境和警务保障,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性、合理性,进一步考量在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制约下的交警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规范化和有效性,尽力消除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因素。真正实现自由裁量合法合理、个案处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李涛[6](2020)在《行政允诺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允诺行为作为一种新式行政行为,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逐渐形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行政行为模式,其所具有的柔和手段和奖励机制,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扩大公民参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亦有助于法律规范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及“共治、共建、共享”理念的践行。然行政允诺行为的发展是无序的,规制行政允诺行为的法律规范亦有缺失,导致行政允诺行为在运作过程中缺少具体法律规范拘束,无权允诺、滥用允诺、相对人权益受侵犯等问题频发。同时,相关理论研究亦是远落后于实践,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如行政允诺行为基础概念、性质、效力、构成要素等尚存争议,难以对行政允诺行为的规范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引。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允诺行为作出界定,以行政允诺行为的二层逻辑结构为切入点,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抽象与具体的划分。第二部分,梳理了行政允诺行为的运作流程、程序、方式、类型,并通过实践案例的研判,厘清实践中具有的积极功能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探索建立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审查制度,实现规范化发展。第四部分,针对行政允诺行为救济制度特别是行政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赔偿救济的建议。本文通过总结分析当前行政允诺行为的学说观点、对比分析相关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特征,明确行政允诺行为的基本内涵和构成要素,对行政允诺行为做出全新界定;在考察实践案例、研读相关判决文书,解析行政允诺行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将行政审查制度引入到行政允诺行为中,建议应首先对抽象行政允诺行为进行审查,应特别注重合理性审查,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的监督,构建行政允诺行为的规范运行机制;同时,尝试解决当前行政允诺行为行政赔偿救济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替代单一的违法归责,引入补偿性赔偿标准,明确直接损失的含义,扩大行政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总之,笔者力图通过上述研究,能够搭建一套完整的行政允诺行为基础理论框架,建立完善的行政允诺行为规范运行机制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以期对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以及构建政府与相对人的和谐关系有所裨益。
谢朗[7](2020)在《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根据之一,但《行政诉讼法》以及随后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适用限度等问题予以解答。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问题,学界已作出许多有益探讨,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判决数量也明显增加。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根据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已然可行。对427篇与“明显不当”相关的行政判决进行分析与研读后发现,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范围广,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适用、处理结果等各方面,但未有现象显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审查。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是多样的,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如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实体标准如未尽审慎义务、考虑不周、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同案不同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实际解决争议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事实认定错误、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存在对“明显不当”司法审查的错用与滥用之嫌。通过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三种行政行为违法情形的梳理,认识到上述被判定为“明显不当”的情形均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即使强调“明显不当”理应成为行政行为违法情形之一,仍要明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各项之间的界限与区别,促进“明显不当”审查的合理适用,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蔡晓雨[8](2020)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调解与和解作为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在各类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体现我国倡导和谐的文化精神与法治传统。《行政复议法》一直未规定行政复议的调解或和解制度,直到2007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两条规定设定了上述两项制度,但并无其他配套规定;行政复议领域的调解和解相关内容还散落规定在不同领域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中。但如此简单的规定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矛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行政复议调解或和解的概念、性质与效力,并且缺少两者法律效力保障的相关内容,直接导致复议实践、司法实践自行其是、无法可依,不规范、不统一的做法使得两项新生制度的发展遇到了严重障碍。一方面,从复议实践来看,复议机关倾向于利用调解手段促使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以终结复议程序,即使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仍期望看到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局面,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调解和解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无视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的不足,往往准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法院实际对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的性质与效力不加区分。司法机关无法发挥其“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不仅是因为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也是因为行政复议制度不能与行政诉讼制度较好衔接。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调解或和解的实施基础、实施原则、实施主体还是审查方式等方面,行政复议制度应当与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保证行政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在复议程序结束之后可以无障碍地进入到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调解书原本应当具有行政复议决定的性质,同时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应当具有行政和解合同性质,两者不同的性质理应决定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不同待遇,但无论是在受案、审理还是执行方面,法院均采取统一的态度,此种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年,适用范围的争议、制度构造的重叠以及相关立法的缺位是导致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迟迟未能进入《行政复议法》的原因所在。无论是在立法依据、目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等宏观方面,还是在实施基础、审查形式、审查原则、协调方式等程序设计以及后续保障等微观方面,两者存在异乎寻常的相似之处。立法者试图区分两项制度,却因客观原因无法做到严格区分,反而对实践作出了相互参照的指导,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且复议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不能且事实上无法严格明确调解与和解之间的界限,导致两项制度实质重叠。法治实践的不规范、立法环境的不成熟、法律概念的不统一倒逼《行政复议法》对现有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修改,建议对现有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统一整合,形式上取消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在此基础上塑造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一方面,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的定义、性质与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重新确定调解标的,进一步确定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同时,从启动程序、终结程序、效力保障等方面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规则,并增加相应的配套机制以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杜熠[9](2020)在《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J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烟草领域中违规案件发生通常存在情节复杂,过程多变的特征。行政处罚虽然拥有制度体系上的规定,但结合具体案件发生情况以及个体性特征,仍然需要在最终处罚结果上做出合理的调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烟草行政管理领域中尤为重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也体现出我国烟草领域市场的自身特征。近年来,我国烟草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次发生,不仅导致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理性,受到公众的质疑,更导致自由裁量权在行驶过程中并不能合理公正的规正烟草领域中现存的违规现象。烟草行政处罚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与其他类型自由裁量权存在较大区别,主要原因在于,烟草行政处罚是由烟草专卖局制定相关规定并进行实践落实,自由裁量权的制定者、实践者与监管者在归属体系中存在重叠。因此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最终处罚结果不合理或者职权滥用的情况,也需要从烟草行政处罚自身领域特征层面分析,构建形成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管框架,提升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对相关处罚规定的灵活掌控能力。本文以此为背景,在研究中以山东省J市为例,采用观察法和案例分析法,重点论述烟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存问题,并结合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的实际状况,深层次探讨提升行政裁量权公正性、权威性的有效意见。对提升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以及公共管理实践合理性,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能对同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给予理论性指导。
许春晖[10](2020)在《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行政诉讼中对正当程序的适用可追溯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田永案、刘燕文案和张成银案等,且后经最高法院的二审、再审、公报或指导案例等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倡导性态度。正当程序在我国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为了实现依法审判,在案件审理中都将正当程序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条款予以对接,把正当程序作为判断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样,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也就是合法性审查标准,而并非法律依据。有关正当程序的案例较多,所体现的法院态度成碎片化状态。正当程序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条款的对接,具有必备性和唯一性。以此为标准是进行类型化的科学态度。从类型化观察发现,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分别发挥着“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功能。其中,正当程序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标准,适用于缺乏程序法规范的情形,要求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正当程序作为“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裁量。与正当程序有关的行政裁量有两类:一是基于程序法规范缺失的程序裁量,二是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实体裁量。正当程序作为程序裁量的审查标准,适用情形和要求与“违反法定程序”审查标准的适用情形和要求相同。正当程序作为实体裁量即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裁量的标准,却有着很大的发展,从听取相对人意见到相对人同意,到反对偏私,以及到公众是否可忍受,已接近美国的“剥夺甲而授予乙”实体正当程序范式。司法实践表明,正当程序经历了从对国外知识的学说借鉴,到政策回应、司法实践和法律确认的发展过程。这一制度生成路径也许具有普遍性意义。
二、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2)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状况及分析 |
2.国外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一、相关理论及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界定 |
1.市场监督执法的含义 |
2.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3.市场监督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
4.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
(二)街头官僚理论 |
二、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
(一)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概况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使现状 |
三、A县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难度大 |
2.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 |
3.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4.执法过程中易滋生亚腐败现象 |
(二)原因分析 |
1.相关制度仍需完善 |
2.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 |
3.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4.自身利益的驱动 |
四、完善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 |
(一)完善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 |
(二)科学构建执法新生态 |
(三)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理论意义 |
1.2.2 研究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2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概述 |
2.1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行政评级 |
2.1.2 行政评级制度 |
2.1.3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 |
2.2 行政评级的界定 |
2.2.1 评级主体 |
2.2.2 评级客体 |
2.2.3 评级内容 |
2.3 行政评级的功能 |
2.4 行政评级的特征 |
3 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行政行为理论 |
3.1.1 行政行为理论简述 |
3.1.2 行政行为理论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支撑 |
3.2 平衡理论 |
3.2.1 平衡理论简述 |
3.2.2 平衡理论确定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3.3 多元治理理论 |
3.3.1 多元治理理论简述 |
3.3.2 多元治理理论为行政评级法律制度提供理念依据 |
4 我国行政评级的运行现状和问题 |
4.1 我国行政评级的运行现状 |
4.1.1 行政评级的适用领域 |
4.1.2 行政评级的运行过程 |
4.1.3 行政评级的法律效果:“行政评级+”效果 |
4.2 我国行政评级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行政评级前的控制不足 |
4.2.2 行政评级中的职能监管力度不足 |
4.2.3 行政评级后的救济不畅 |
5 我国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评级前的制度完善 |
5.1.1 行政法原则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限制 |
5.1.2 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 |
5.1.3 实体法对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的限制 |
5.2 评级中的监管措施完善 |
5.2.1 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
5.2.2 建立监督机制控制评级乱象 |
5.2.3 定期更新与动态调整行政评级 |
5.3 评级后的救济机制完善 |
5.3.1 为相对人预留申述时间 |
5.3.2 明确行政评级可诉性 |
5.3.3 寻找财产损失的替代性补偿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警察现场执法 |
1.3.2 警察自由裁量权 |
1.3.3 选择性执法 |
1.3.4 警察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关系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访谈法 |
1.4.3 案例研究法 |
1.5 研究思路 |
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实质:同等情况的差异化对待 |
2.1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内涵及表征 |
2.1.1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概念界定 |
2.1.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形式 |
2.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中“选择”一词的理解 |
2.2.1 如何理解选择性执法中的“选择” |
2.2.2 选择性执法是自由裁量权吗? |
2.3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异化 |
3 对杭州市G派出所现场执法中选择性执法的考察 |
3.1 杭州市G派出所基本情况及警力配置 |
3.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个案研究:“信访局被侮辱案” |
3.3 G派出所民警现场选择性执法的归因 |
3.3.1 执法任务繁重 |
3.3.2 指标化考核的副作用 |
3.3.3 维稳工作的艰巨性 |
3.3.4 “镜头”下的紧张感 |
3.4 小结 |
4 影响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多重因素 |
4.1 现场选择性执法的法律空间 |
4.1.1 立法中预留的选择空间 |
4.1.2 法律援用中的选择空间 |
4.2 执法环境复杂倒逼执法“有选择地进行” |
4.2.1 舆情影响“选择”倾向 |
4.2.2 现场执法情境的高度不确定性 |
4.3 执法资源不足与绩效考核机制的驱动 |
4.3.1 警力与治安需求不对称 |
4.3.2 绩效考核的巨大压力 |
4.4 执法人员个体差异导致的“选择” |
4.4.1 执法主体自身能力的差异 |
4.4.2 执法主体的经验差异 |
4.4.3 执法主体的个人偏好和心理差异 |
4.4.4 执法主体私人利益的考量 |
4.5 小结 |
5 公正抑或效率: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正当性分析 |
5.1 公平正义是警察执法的内在要求 |
5.1.1 公正是警察现场执法的出发点与归宿 |
5.1.2 “实质公平”与“实质正义”可通过选择性执法来实现 |
5.1.3 选择性执法可以兼顾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 |
5.2 选择性执法保障警察执法效率的提升 |
5.2.1 资源紧缺迫使警察有效率地执法 |
5.2.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追求的效率价值 |
5.3 选择性执法是对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5.3.1 执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5.3.2 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是一种理性的均衡方式 |
5.4 小结 |
6 无差别选择:规范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思考 |
6.1 “无差别选择”的内涵与外延 |
6.2 现场执法中“无差别选择”遵循的主要原则 |
6.2.1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
6.2.2 目的正当性原则 |
6.2.3 比例原则 |
6.3 “无差别选择”的实现路径——对警察现场执法的内外监督 |
6.3.1 建立警察现场执法的内部控制机制 |
6.3.2 完善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对象列表 |
附录 B 部分现场执法活动记录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
2.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及分类 |
2.1.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
2.1.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2.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表现 |
2.3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2.3.1 街头官僚理论 |
2.3.2 街头官僚理论在国内的发展及不足 |
2.3.3 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2.4 已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分析框架 |
3.1 立法规制 |
3.1.1 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局限性下的客观需要 |
3.1.2 体现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3.1.3 调和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个案不公正之间的矛盾 |
3.2 司法规制 |
3.2.1 程序规范 |
3.2.2 司法监督 |
3.2.3 践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 |
3.3 组织领导 |
3.3.1 自由裁量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
3.3.2 简政放权扩大自由裁量范畴 |
3.3.3 权力交叉限制自由裁量 |
3.4 关系文化 |
第四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的影响因素 |
4.1 法律局限性,增大自由裁量空间 |
4.1.1 立法的缺失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
4.1.2 立法解释模糊产生执法偏差 |
4.1.3 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
4.2 司法监督缺位,增加了自由裁量权 |
4.2.1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缺失 |
4.2.2 处罚结果合理性审查的缺失 |
4.3 组织领导体制,降低自由裁量的可能性 |
4.3.1 传统行政体制削弱执法灵活性 |
4.3.2 部门冲突掣肘自由裁量 |
4.3.3 有指向性地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
4.3.4 特殊时期执法优先性 |
4.4 关系文化下,自由裁量偏离 |
4.4.1 惯性思维下的主观决策 |
4.4.2 “人情化”执法 |
4.4.3 职业倦怠 |
4.4.4 空间敏感度影响执法力度 |
4.4.5 正式规则与执法情境的明显冲突 |
第五章 完善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
5.1 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法律条文中“弹性”条款 |
5.1.2 加强立法解释 |
5.1.3 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 |
5.2 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
5.2.1 扩大行政诉讼范畴 |
5.2.2 细化司法审查标准 |
5.3 优化组织管理途径 |
5.3.1 转变管理模式 |
5.3.2 推进执法协同 |
5.3.3 杜绝工作绩效指标化 |
5.3.4 注重个案指导 |
5.4 提高个体自我完善 |
5.4.1 强化交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法治意识 |
5.4.2 建立交警行政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 |
5.4.3 完善交警执法保障 |
5.4.4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5.4.5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行政允诺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评述 |
1.3 问题的提出 |
2 行政允诺行为的界定 |
2.1 行政允诺行为的概念 |
2.1.1 域内外学说简介 |
2.1.2 行政允诺行为概念界定 |
2.2 行政允诺行为的性质 |
2.3 行政允诺行为的特征 |
2.4 行政允诺行为的构成 |
2.5 行政允诺行为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
2.5.1 行政允诺行为与民事承诺 |
2.5.2 行政允诺行为与行政奖励 |
2.5.3 行政允诺行为与行政指导 |
2.5.4 行政允诺行为与行政合同 |
3 行政允诺行为运作状态考察 |
3.1 行政允诺行为运作过程考察 |
3.1.1 行政允诺行为作出路径 |
3.1.2 行政允诺行为的作出形式 |
3.1.3 行政允诺行为作出程序 |
3.1.4 行政允诺行为的常见类型 |
3.2 行政允诺行为运作效果考察 |
3.2.1 行政允诺行为的积极功能 |
3.2.2 行政允诺行为存在的问题 |
3.3 行政允诺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
3.3.1 行政允诺行为性质的要求 |
3.3.2 相对人利益保护需要 |
3.3.3 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 |
3.3.4 行政允诺行为的良性发展需要 |
4 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审查 |
4.1 行政审查的原则 |
4.2 行政审查的对象 |
4.3 行政审查的内容 |
4.4 行政审查的决定 |
4.4.1 履行允诺 |
4.4.2 违法允诺 |
4.4.3 不当允诺 |
4.4.4 无效允诺 |
4.4.5 不当履行 |
5 行政允诺行为的救济 |
5.1 行政允诺行为的一般救济 |
5.2 行政允诺行为的赔偿救济 |
5.2.1 现阶段行政允诺行为赔偿救济存在的问题 |
5.2.2 行政允诺行为赔偿救济的完善 |
5.2.2.1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拓展 |
5.2.2.2 补偿性赔偿替代抚慰性赔偿 |
5.2.2.3 直接损失内涵的明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确立“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根据与标准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确立“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根据的必要性 |
一、泛滥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
二、日益增多的相关诉讼案件数量 |
第二节 确立“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标准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适用概貌 |
第一节 样本收集概况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筛选概况 |
第二节 样本分布 |
一、案由分布 |
二、裁判结果分布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被诉“明显不当”的主要行政行为类型 |
第一节 行政征收、规划 |
一、原则性标准:比例原则、公平补偿原则 |
二、实体标准:房屋评估基准时间;房屋区位、性质、用途 |
第二节 行政处罚 |
一、过罚相当 |
二、比例原则 |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 |
一、答非所问 |
二、不加区分一律不公开 |
三、不完全履行职责 |
四、应公开而不公开 |
第四节 工伤认定 |
第五节 行政登记 |
第五章 “明显不当”审查适用的扩张 |
第一节 “明显不当”审查适用范围的扩张 |
一、学界对“明显不当”审查适用范围的理解 |
二、样本案件中“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范围 |
三、适当扩张 |
第二节 “明显不当”认定标准的多样性 |
一、学界对“明显不当”认定标准的理解 |
二、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的多样认定标准 |
三、具备规律性的“明显不当”认定标准 |
第六章 “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限度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审查适用存疑的情形 |
一、“明显不当”与“主要证据不足” |
二、“明显不当”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三、“明显不当”与“违反法定程序” |
第二节 “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限度 |
一、“明显不当”审查适用存疑情形的厘清 |
二、制度预期下的“明显不当”审查适用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一、立法背景 |
二、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
三、规章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复议实践概况 |
一、复议调解和解的实践运用 |
二、复议调解和解的效力保障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原则的不明晰 |
一、复议调解和解的概念 |
二、复议调解和解的原则 |
第二节 救济程序的不协调 |
一、受案范围的排除 |
二、第三人权益的忽略 |
三、执行依据的混乱 |
第三章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发展障碍 |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争议 |
一、基础理论的发展 |
二、立法价值的冲突 |
三、应用实践的倾向 |
第二节 制度构造的重叠 |
一、宏观方面的重叠 |
二、微观方面的重叠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
第一节 明确基本概念与原则 |
一、确定适用范围 |
二、确定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具体程序规则 |
一、启动与终结程序 |
二、效力保障程序 |
第三节 增加相应配套机制 |
一、复议机关的告知义务 |
二、当事人的承诺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J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2.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
2.2 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2.3 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 |
2.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现状 |
3.1.1 处罚对象、种类和幅度 |
3.1.2 裁量结果 |
3.1.3 裁量选择 |
3.2 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自由裁量权缺乏规章细节 |
3.2.2 自由裁量中监管力度不足 |
3.2.3 自由裁量中程序制约不充分 |
3.2.4 执法人员权力行使过于主观化 |
3.3 山东省J市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问题的根源 |
3.3.1 行政处罚制度细分不足 |
3.3.2 监管控制程序有待完善 |
3.3.3 缺乏自由裁量的执行标准程序 |
3.3.4 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
第4章 完善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的路径 |
4.1 建立、健全烟草行政处罚监督体系 |
4.2 构建形成严谨的烟草行政处罚程序 |
4.3 加强烟草行政处罚队伍建设 |
第5章 结论 |
5.1 研究总结 |
5.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方法、结构和意义 |
一、本研究的问题意识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
四、本文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有关正当程序的研究状况 |
一、我国对正当程序的研究 |
二、英、美的正当程序研究 |
第二章 作为最低限度程序要求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裁判背后的价值 |
一、程序的独立性 |
二、程序的正义性 |
三、正义兼顾效率 |
第二节 程序价值的选择 |
一、程序价值选择的前提 |
二、程序正义的最高标准 |
三、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 |
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证成和释明 |
一、我国正当程序的证成 |
二、正当程序的规则释明 |
第三章 作为滥用职权判断标准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实体裁量和程序裁量 |
一、行政裁量的发展 |
二、实体裁量的内涵 |
三、程序裁量的提出 |
第二节 滥用程序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
一、 “没有法律依据”下的程序裁量 |
二、应当以正当程序作为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判断标准的矛盾和弥合 |
一、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 |
二、正当程序和实体合理性 |
三、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 |
第四章 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标准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裁量 |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 |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
三、依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裁量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作为判断解释的程序标准 |
一、说明理由 |
二、听取意见 |
第三节 正当程序作为判断解释的实体标准 |
一、剥夺甲授予乙 |
二、公平行政原则 |
结语 |
案例索引 |
一、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
三、最高法院参考案例 |
四、人民法院案例选 |
五、最高法院终审案例 |
六、地方法院案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D]. 王苗苗.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张艳秋. 吉林大学, 2020(04)
- [3]行政评级法律制度研究[D]. 黎妮.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20(11)
- [4]警察现场选择性执法研究[D]. 涂鸣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D]. 张雪. 山东大学, 2020(09)
- [6]行政允诺行为研究[D]. 李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D]. 谢朗.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问题研究[D]. 蔡晓雨.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J市为例[D]. 杜熠. 山东大学, 2020(11)
- [10]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D]. 许春晖.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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