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环境下出版社版权保护引起重视(论文文献综述)
姚震[1](2021)在《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直播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除了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着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研究外,还应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进行研究,合理确定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着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逻辑,同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问题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和商业模式,归纳出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困境、过错认定规则困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失灵等主要困境。探究这些困境产生的成因:一方面,中国模式脱胎于美国模式,而美国模式从制度基因上就存在诸多局限性,如成立条件方面的先天局限性、“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模式有着其自身建构局限性。其中,中国模式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是根本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是直接成因,而替代责任的缺位则是消极成因。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实践困局。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黄瑞[2](2021)在《我国网络图片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吴爽[3](2021)在《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科学交流不断获得新的工具和平台,传统的科学活动正面临更开放的环境,并可能引发整个科学系统的变革。Science 2.0让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使成果交流变成互动探索,成果刊布也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全面提升了科学交流的时效性和广泛性。科学活动因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传统的科学运行机制也逐步面临新的挑战,包括:科学活动过程出现新变化、科学成果发布呈现新趋势、科学成果传播面临新问题,科学评价机制迎接新挑战。进入互联网时代,科研主体走向了多元化的线上研究模式。一方面,网络时代开创了基于大数据的协同研发的新模式。大小科学的在线重构使得知识和信息实现广泛的交融,网络所搭建的共建和共享平台不仅实现了大科学项目资源和平台的共享,同时,分散在各地的小科学实验装置和数据也被系统地集成和聚合。此外,专门的数字馆藏还有云存储的出现不仅有助于解决海量数据存储的新难题,云计算管理技术与深度学习相关软件的开发也为大数据的在线并行分析和智能处理提供了新路径。这一科研模式的转变促使在线协作成为常态,有利于在海量数据中发现和挖掘新的知识和规律,有利于科学研究从部分走向整体,同时加强了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引领人类科学活动走向即时交流与全面协作的新时代。多元化的网络互动式平台将促使科学走向广泛而密集的合作,尤其是在线平台使众多学者的即时交互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从而更高效地推动科学的进步。同时,在线科研的众包模式将最大化激发公众全面参与科研创新的热情。总之,网络实现人与人、人与信息、人与仪器的相互关联使科学活动走向全面开放与合作。在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平台的多样性和发布内容的丰富性逐渐推动学术出版走向开放、高质、高效,基于网络本体的成果发布方式将成为未来科学交流的核心。首先,网络预发布平台已在一些学科渐成新规,不仅对论文成果发表的时效性有质的提升,同时解决了纸质预印本的众多技术难题,对传统首发权的确认机制发起了挑战。其次,开放获取期刊打破了传统科技期刊的垄断僵局,将在实践模式和运营机制上推动出版体系的变革和重塑。社交网络平台的盛行和盗版网站的搅局更是扰乱了现有发表规则和格局,倒逼出版商积极适应开放获取的新形势。这些都将促成所有学术成果实现免费开放与共享,从而进一步突破传统交流体系的障碍。最后,网络技术的提升会促使科学交流体系的各个功能的在线重构,网络本体发布的新模式不仅意味着科研全程的在线呈现,人人皆可随时随地发表,同时,也要时时都能得到评论和反馈,又有精准、迅速的过滤机制和个性化的推荐服务。基于网络的发表模式和传播方式仍在摸索当中,但我们已经遇到了开放获取的路径偏差、优先权的判定疑难、评审机制的频频失效等难题。第一,开放获取在实践知识共享的理念过程中更着重于免费阅读文献导致其在制度设计、服务路径和运营模式方面都面临着困难,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科学出版体系的各个功能及其价值,包括:权威的筛选机制、持续的认证过程,和对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从而在技术变迁中实现这些功能和服务的优化升级,构筑更加合理、高效、健康的学术出版体系。第二,科学活动全面开放、即时共享,由此必将引发科学发现优先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问题。首先是优先权的判定将由以科研成果为主转向关注整个研究过程,随着科研主体的不断变化、科研过程的全面开放,优先权归属面临新的判定难题,需要重新考虑划分标准和判定规则;其次是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由于科研成果发布方式从传统媒介向在线网络转移,传统的以纸质媒介为主要依据的优先权确认机制亟待更新。第三,科学信息的自由发布和科研的全程在线必然导致现有过滤机制遭受全面危机。一方面,网络同行评审机制依然作为评判在线科研成果价值的主要手段,但要充分利用网络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对其改造升级。另一方面,科学信息呈现多元化已经超过了传统过滤器的范围。实现信息流聚合和过滤的前提是面向整个科研流程的生态系统的构建,在此基础上,结合替代指标体系和定性化评论,从而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引擎服务,使得科学信息得到高效地利用。基于传统出版体系所构建的科学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使科学难以实现媒体转换历史惯性的突破。传统学术评价体系依然局限在对论文的成果鉴定方面,不仅如此,正以一种扭曲的科研生态价值导向阻碍着科学朝向更开放、更多元的交流文化而发展。所以打造一个适应网络环境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替代计量学旨在多元科学度量标准的开发和应用,不仅评价对象多元化,可以识别并衡量学术成果的新形式,同时影响力的范围也被拓展了,除了全面衡量学术影响力,还包括科学成果对整个社会影响的潜力。不过作为促进开放科学的关键因素,现阶段的发展依然还集中在论文级别的影响力的架构,并未真正开启向开放科学的过渡评价指标的构建,还需要以开放科学愿景和框架进行补充。随着替代指标的开发和成熟,势必就要改变激励结构,纠正失调的激励机制。通过全面地考虑研究人员的产出,我们将走向一个更有用和更灵活的学术交流系统,这也是未来科学活动走向更加开放、进行全程协作的基础。
付磊[4](2020)在《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早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被犯罪利用的工具,使得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犯罪出现新形式、新样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网络环境中非营利的严重侵害着作权的行为。在我国倡导和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背景下,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但在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设置虽然在限制行为入罪、促进作品传播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却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环境中危害严重的非营利侵权行为,这使得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目的要件的立法更显不足。该目的要件设置是否合理,立法应当如何具体完善,都是我国急须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立法完善角度出发,对该目的要件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找到合理、可行的完善之路。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内涵、外延、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该要件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加深了对该要件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主观要件的完善准备了理论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对国内外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国内立法主要包括我国大陆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国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立法,并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特征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国内外立法研究,对于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发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在罪和刑的匹配、突出刑法保护重点、促进作品传播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立法价值、设置基础、与《Trips》协议协调性等方面的不足。在第四章中,本文基于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设置利弊的分析,认为单纯的取消或者保留该目的要件,都不能同时满足传统领域和网络领域着作权刑法保护的需要。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完善应当另辟蹊径,区分网络领域、传统领域进行着作权刑法保护,并且兼顾着作人格权法益特点。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应当通过设立新罪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也因此,从立法价值、立法模式、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等几个角度,对新罪如何具体完善提出有合理、可行的建议,落实了“以营利为目”要件部分取消的立法构想。
齐振[5](2020)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时代的技术发展使音乐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发生了质的改变,彻底地颠覆了原有的着作权管理和保护方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旧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这个作品传播途径多元的时代,各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也在不断转型,以适应技术的革新和行业的新局面。不同国家由于着作权立法沿革的差异,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形成了区别比较明显的路径,如美国、日本的竞争型管理组织,德国的法定垄断管理组织以及北欧五国的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和在应对网络环境着作权管理的新形势上都具有一定的特色。我国的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还处于摸索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制度的细化设计到管理组织的微观运行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上述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的着作权管理能够提供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本文从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特点和音乐作品的特性切入,参考着作权保护立法较完善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对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给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如建立有限竞争的管理模式、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对广泛出现的音乐行业乱象如“独家版权”行为给出了解决方式,并在最后对音乐作品的网络环境着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制度畅想。
吴清清[6](2020)在《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文中认为报刊是重要的传统文化媒介,我国设有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来平衡传统报刊作品出版和使用过程中的各方利益需求,但由于法律一直缺乏对网络环境中报刊作品使用的规范,致使新型媒介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侵犯传统报刊作品权利的行为,阻碍了报刊作品数字出版行业的正向发展。侵权的发生总是围绕授权和利益分配而展开,如何规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式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法定许可制度是能够充分平衡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与保障着作权人取得合理使用收益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开篇指出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分别面临侵权、维权难与行业垄断的发展障碍以及法律规范滞后所造成的困境,并论证设立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制度符合权利限制与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正当性、国民阅读需求的社会正当性以及促进数字出版行业发展与科研创作的同时未侵害传统出版商利益的社会现实意义。在学习国外应对数字环境中报刊行业发展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笔者提出具有我国数字出版资质要求的数字出版商可以对非时事性报刊作品无条件适用、一般时事性作品及连载类、专栏类报刊作品附条件适用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观点,并且从畅通报酬支付渠道、确定报酬支付标准、加重未按时支付报酬的惩罚责任三个方面完善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制度具有实操性。
马焕新[7](2020)在《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摄影作品着作权纠纷数量庞大,尤其在数字环境之下,摄影作品一旦成为知名作品将产生巨大财产利益纠葛,对其保护有着重大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数字环境会影响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二是摄影作品着作权权属认定困难;三是摄影作品着作权极易受到侵犯。因此,笔者结合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和阐述,思考数字环境下应如何充分保障摄影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数字环境对摄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傻瓜式拍照或全自动拍照弱化了拍摄照片的独创性;二是摄影作品后期处理对独创性认定的影响。文章重新对摄影作品独创性判断进行梳理,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之后,重新审视我国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标准。由此,找出摄影作品“创造性”在数字环境影响下的认定出路,应将摄影作品创造性按不同的标准,区分为再现型、抓拍型和创作型三种类型。面对摄影作品着作权权属认定困难的问题,文章从水印、着作权登记证书、版权符号和声明以及区块链技术在确权领域的应用等多种确权方式来综合分析,指出摄影作品着作权权属认定困难的原因,并论证区块链技术在着作权确权领域可以得到可行且有效的应用。关于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极易受到侵犯的问题,其成因关键在于图片的海量使用需求和授权需求。因此,为缓解传统授权模式与摄影作品海量授权需求的冲突,尊重权利人的许可意愿并保障其财产收益,可以尝试引入默示许可制度。最后,结合前述困境和解决路径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些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建议,以期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保护摄影作品着作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孙舒阳[8](2020)在《用户生成内容视角下混剪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混剪视频是近年来依托用户生成内容蓬勃发展的一种视频类型,与其他视频不同的是,混剪视频是一种对版权作品进行二次制作的结果。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大众可以轻而易举的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和使用,然而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却少之又少。混剪视频大量使用版权作品,但使用的合理性却屡屡遭到诟病,这已经成为伴随其蓬勃发展的致命困境。理论界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有力遏制,另一种是鼓励在一定条件下发展。然而司法实务界目前只有我国台湾地区有一例正在起诉尚未审判的案件,这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脱节使混剪视频的前途未卜。并且在我国的理论学界,多数对混剪视频的研究是将其置于各种不同的前提下,作为某一种研究的一个小分支来进行粗浅的说明,并未有较为系统的认识。本文将重点聚焦于用户生成领域中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引起争议的混剪视频和绝大多数混剪视频都是用户生成内容;二、混剪视频的天然侵权性使得它只能依靠合理使用制度来获得合法身份;三、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较为刻板,其本身就充满争议。因此通过对文献的分析和各种数据、资料的整理等方法,希望能够厘清“混剪视频”概念本身并与其他法学界研究的常见概念进行区分,说明混剪视频自身的特性,弄清混剪视频在合理使用上的困境,最终结合其自身特性得出混剪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本土化方法。
陈妙妙[9](2020)在《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作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井喷式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自媒体“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网络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学界业界存在的争议的自媒体“洗稿”行为是否侵权着手,基于自媒体“洗稿”的网络出版传播行为并未纳入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制范畴。因此,本文拟尝试从版权保护和网络传播权的法理层面以及媒体运营的传播学视角,对自媒体“洗稿”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展开法理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行业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以期对国家进一步规范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更好地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和生态提供参考和帮助。
杨雨[10](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二、网络环境下出版社版权保护引起重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环境下出版社版权保护引起重视(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常用缩略语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 |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 |
二、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态势 |
三、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 |
四、网络直播中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
一、网络直播平台概述 |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着作权领域的法律主体概述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 |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理论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三、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
一、DMCA的规则体系和主要内容 |
二、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 |
三、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
一、早期立法 |
二、《信网权条例》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
三、中国模式的形成 |
四、中国模式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
一、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 |
二、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 |
三、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 |
四、必要措施理论 |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
一、“阿里云”案 |
二、“阿鲁克”案 |
三、“微信小程序”案 |
四、影响综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爱奇艺诉YYHD”案和“爱奇艺诉虎牙”案 |
二、“新浪诉虎牙”案 |
三、司法实践综述 |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困境 |
二、过错认定规则的困境 |
三、“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失灵 |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
一、成立条件方面的局限性 |
二、“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 |
三、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
一、根本成因: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 |
二、直接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 |
三、消极成因:替代责任的缺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
一、对中国模式的总体评价 |
二、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 |
三、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 |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
一、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 |
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 |
一、义务来源 |
二、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三、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问题 |
1.2.1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整体的变革 |
1.2.2 网络时代科研模式的变革 |
1.2.3 网络时代基于大数据科研方式的变革 |
1.2.4 网络时代出版模式趋势分析 |
1.2.5 开放共享背景下科学活动面临系列问题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从Science 1.0到Science 2.0 |
2.1 小科学与大科学 |
2.1.1 从小科学时代到大科学时代 |
2.1.2 科学发展对信息载体需求的变化 |
2.2 信息载体变革与Science 2.0的提出 |
2.2.1 纸媒到Web 2.0: 载体发展过程存在阶段性质变 |
2.2.2 载体的质变对科学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 |
2.2.3 网络逐渐已经成为科学活动的主流载体 |
2.3 Science 2.0时代科学活动新特征 |
2.3.1 使个体研究走向在线协作 |
2.3.2 使成果交流走向全程探索 |
2.3.3 由纸媒传播走向即时在线 |
2.4 小结 |
第3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过程的新变化 |
3.1 网络时代科研主体的新变化 |
3.1.1 独立主体内涵的丰富 |
3.1.2 不同主体联系的增强 |
3.1.3 协作主体交流的拓展 |
3.1.4 创造主体格局的突破 |
3.2 网络时代数据处理的新演化 |
3.2.1 数据采集走向自动化 |
3.2.2 数据存取实现即时化 |
3.2.3 数据分析呈现协同化 |
3.2.4 数据处理尝试智能化 |
3.3 小结 |
第4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趋向 |
4.1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舞台: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与推广 |
4.1.1 纸媒预发表的瓶颈 |
4.1.2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建立——以物理学arXiv为例 |
4.1.3 网络预发布平台的推广——以PeerJ Preprints和bioRxiv为例 |
4.1.4 网络预发布平台与期刊共存 |
4.2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途径: 开放获取期刊的出现和发展 |
4.2.1 开放获取期刊旨在打破访问权限 |
4.2.2 开放获取期刊的发展步履维艰 |
4.2.3 开放获取期刊是新希望还是乌托邦? |
4.2.4 开放获取期刊的未来: 资本和价值的共生 |
4.3 科学成果发布的新模式: 基于网络本体成果发布的探索 |
4.3.1 去中心化: 人人皆可随时发表 |
4.3.2 去期刊化: 随时随地皆可发表 |
4.3.3 未来: 一条微博可能就是你的学术成果 |
4.3.4 科学评价和认可机制的再造 |
4.4 小结 |
第5章 网络时代科学成果传播的新问题 |
5.1 开放获取的功与过 |
5.1.1 需与传统商业期刊出版体系相抗衡 |
5.1.2 在与资本不断斡旋中出现偏差 |
5.1.3 在对传统功能地解构中不断重构 |
5.2 传播方式的“是”与“非” |
5.2.1 在网上分享自己的论文也算侵权? |
5.2.2 Sci-Hub存在本身就是价值 |
5.2.3 出版商的权利比分享研究的利益更重要? |
5.3 谁来确认优先权 |
5.3.1 科研主体多元化所导致的优先权归属难题 |
5.3.2 科研过程开放化所造成的优先权判定疑难 |
5.3.3 信息载体的升级导致科学创意及成果发布方式的变化 |
5.3.4 成果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导致优先权确认机制的变化 |
5.4 在线科学信息价值的判定疑难 |
5.4.1 传统同行评审机制频繁失效导致判定失真 |
5.4.2 传播方式多样化导致依据出版的评判标准失效 |
5.4.3 传播内容多样性亟待建立新的过滤机制 |
5.4.4 网络时代的过滤机制由谁重构: 从同行评审走向全面过滤 |
5.5 小结 |
第6章 网络时代科学评价机制的新挑战 |
6.1 默顿理想的背离 |
6.1.1 “普遍主义”遭破坏 |
6.1.2 “公有性”被侵犯 |
6.1.3 “无私利性”的缺失 |
6.2 科学计量评价的新机遇: 替代计量学 |
6.2.1 矫正传统评价机制带来的“马太效应” |
6.2.2 推动论文评价指标走向“多元即时透明” |
6.2.3 构建面向科研全程的个人学术影响力评价体系 |
6.3 科学奖励机制的新内容: 基于科研产品的全面认定 |
6.3.1 从科研成果走向科研产品 |
6.3.2 最大限度地激发集体在科研全程地全面合作 |
6.3.3 从个体成果认定到产品认证集成 |
6.4 小结 |
第7章 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与应对 |
7.1 科学活动在线化与科学协作创新的演变 |
7.2 成果发布网络化与在线交流系统的构建 |
7.3 信息动态交互与优先权和过滤机制的再造 |
7.4 评价方式变化与科学社会运行机制的调整 |
7.5 在危机与变革中走向科学活动新常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以营利为目的”概述 |
1.1 “以营利为目的”的内涵 |
1.2 “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延 |
1.3 “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 |
1.3.1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
1.3.2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
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中外刑事立法考察 |
2.1 国内立法 |
2.1.1 大陆地区 |
2.1.2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2.2 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 |
2.2.1 国际条约 |
2.2.2 大陆法系国家 |
2.2.3 英美法系国家 |
2.3 国内外立法小结 |
3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 |
3.1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 |
3.1.1 有利于罪刑相适应 |
3.1.2 有利于突出刑法的重点保护 |
3.1.3 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
3.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弊 |
3.2.1 立法价值存在偏差 |
3.2.2 不利于具体着作权权利的保护 |
3.2.3 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不符 |
4 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4.1 转变立法价值取向 |
4.2 调整立法模式 |
4.3 完善构成要件 |
4.4 重构罪名体系 |
4.4.1 新设侵犯着作人格权罪 |
4.4.2 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 |
4.4.3 新罪与侵犯着作权罪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2.1 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
2.1.1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着作权人的关系 |
2.1.2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 |
2.1.3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
2.1.4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 |
2.1.5 音乐作品着作权许可制度变迁 |
2.2 网络环境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和挑战 |
2.2.1 技术革新对行业传统的冲击 |
2.2.2 音乐作品使用的观念转变 |
2.2.3 “独家版权”对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 |
2.3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困境 |
2.3.1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现状 |
2.3.2 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 |
3 国外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借鉴 |
3.1 日本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1.1 日本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1.2 JASRAC的运作 |
3.1.3 对日本竞争模式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总结 |
3.2 德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2.1 德国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2.2 GEMA的运作 |
3.2.3 非会员作品管理的德国路径 |
3.3 美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3.1 美国音乐作品着作权概述 |
3.3.2 ASCAP的运作 |
3.3.3 美国司法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制 |
3.4 北欧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3.4.1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
3.4.2 北欧各国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实践 |
3.4.3 对北欧各国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总结 |
4 完善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理论分析 |
4.1 竞争模式和垄断模式的路径选择 |
4.1.1 自由竞争模式的优势和弊端 |
4.1.2 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的选择 |
4.2 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的路径选择 |
4.3 私权利与公共干预的平衡协调 |
4.4 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 |
5 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构想 |
5.1 完善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5.1.1 引入有限竞争,逐步放权市场 |
5.1.2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监督机制 |
5.1.3 规范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授权 |
5.2 对于我国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着作权管理制度的未来构想 |
5.2.1 引入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5.2.2 引入着作权补偿金制度 |
5.2.3 建立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交易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难以应对数字出版难题 |
2.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 |
2.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发展困境 |
2.3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应对数字出版的适用困境 |
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正当性基础 |
3.1 符合权利例外相关理论基础的要求 |
3.2 满足我国国民的现代阅读正当需求 |
3.3 促进行业协调发展推动文献深度加工 |
3.4 维护传统报刊出版商权益推动转型升级 |
4 国外应对报刊业数字发展的立法措施及借鉴 |
4.1 国际公约对数字环境的关注 |
4.2 德国创设报刊出版者权 |
4.3 美国授权转让与版权终止制度相结合 |
4.4 日本授权许可规则与完整出版体系相配合 |
4.5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 我国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许可的制度构建 |
5.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路径选择 |
5.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主体资格 |
5.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
5.4 排除声明保留规则 |
5.5 完善数字出版法定许可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2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特征及其保护的困境 |
2.1 摄影作品的概念界定 |
2.2 数字摄影作品的特征 |
2.3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
2.3.1 数字环境对摄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影响 |
2.3.2 摄影作品着作权权属认定困难 |
2.3.3 摄影作品着作权极易被侵犯 |
3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分析 |
3.1 英美法系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
3.2 大陆法系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
3.3 数字环境下我国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
3.3.1 立法中未明确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3.3.2 学界中对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讨论 |
3.3.3 司法中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
3.3.4 摄影作品“创造性”在数字环境影响下的认定出路 |
4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权利归属的确认 |
4.1 添加水印 |
4.2 着作权登记证书 |
4.3 版权符号和版权声明 |
4.4 区块链技术的确权应用 |
4.4.1 区块链技术确权应用的理论可行性 |
4.4.2 区块链技术确权应用的法律兼容性 |
4.4.3 区块链技术确权应用的现实可行性 |
5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引入默示许可的探讨 |
5.1 传统授权模式与摄影作品海量授权需求的冲突 |
5.2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引入默示许可制度的尝试 |
6 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建议 |
6.1 明确摄影作品权属认定的司法证明要求 |
6.1.1 确认摄影作品着作权权属的方式 |
6.1.2 摄影作品着作权人权属证明标准 |
6.2 司法审判中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和应用 |
6.3 加强对摄影作品商业性维权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8)用户生成内容视角下混剪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创新之处 |
1.4 文章结构及文章的不足之处 |
2.用户生成内容视角下混剪视频的侵权困境 |
2.1 混剪视频概念厘清 |
2.1.1 混剪视频的定义及其产生发展 |
2.1.2 混剪视频特点 |
2.1.3 混剪视频相关概念辨析 |
2.2 用户生成内容中的混剪视频 |
2.2.1 用户生成内容 |
2.2.2 用户生成内容与混剪视频 |
2.2.3 混剪视频目前最大的生存模式就是UGC |
2.3 混剪视频面临的法律与现实生存困境 |
2.3.1 混剪视频的侵权基因 |
2.3.2 混剪视频的现实生存困境 |
3.混剪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分析 |
3.1 混剪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观点 |
3.1.1 不支持适用合理使用 |
3.1.2 较支持适用合理使用 |
3.2 利益博弈与技术进步中的合理使用 |
3.2.1 混剪行为中大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 |
3.2.2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新利益平衡 |
3.3 混剪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3.3.1 对混剪行为进行合理使用研究的必要性 |
3.3.2 混剪行为援引合理使用为抗辩 |
4.混剪视频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分析 |
4.1 “谷阿莫案”分析 |
4.2 “图解电影案”分析 |
4.3 “梦幻西游2”案 |
4.4 美国“克莱因夫妇案” |
5.我国混剪视频合理使用问题解决路径 |
5.1 法律路径——转化性使用规则的合理引入 |
5.1.1 四要素法判断的难适应性 |
5.1.2 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本土化 |
5.2 非法律路径 |
5.2.1 政策性引导和规制——“标准化”分类并进行适度引导 |
5.2.2 用技术手段将混剪限制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
5.2.3 自治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概述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概念 |
二、自媒体“洗稿”表现方式 |
(一)改变作品关键词 |
(二)改变作品符号组合 |
(三)故意混淆作品来源 |
(四)现代科技的智能洗稿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影响 |
(一)呈现跨平台发展趋势 |
(二)扰乱市场正当竞争规则 |
(三)打破网络内容生态平衡 |
第二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理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性质 |
(一)自媒体“洗稿”案件及事件分析 |
(二)自媒体“洗稿”的法理界定分析 |
二、涉及的主要侵权行为类型 |
(一)侵犯着作人身权 |
(二)侵犯着作财产权 |
三、自媒体“洗稿”侵权例外情形 |
(一)合理使用制度 |
(二)法定许可制度 |
(三)“避风港”原则 |
第三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规制现状 |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 |
(二)政府的专项整治 |
(三)行业的监督管理 |
(四)平台的举报措施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到位 |
(三)侵权责任认定依据不清晰 |
(四)司法实践中惩治力度不够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难的原因 |
(一)判定自媒体“洗稿”侵权具有不确定性 |
(二)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原创作者的需求 |
(三)原创作者首选第三方平台作为维权路径 |
第四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
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英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三)欧盟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四)日本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二)英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欧盟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四)日本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二)英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三)欧盟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四)日本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第五章 完善对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推进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明确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界定 |
(二)广泛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制 |
(三)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二、多举措强化网络服务者的监管责任 |
(一)提高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审查 |
(二)完善平台投诉渠道健全机制 |
(三)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强监管 |
三、统一“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 |
(一)明确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
(二)综合确立司法裁定的应用原则 |
(三)依托第三方机构判定侵权事实 |
四、加大行政与司法协同综合惩治力度 |
(一)强化行政规制措施的有效运用 |
(二)采取惩罚性赔偿降低重复侵权 |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及预防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10)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网络环境下出版社版权保护引起重视(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D]. 姚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网络图片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 黄瑞.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3]网络时代科学活动的变革研究[D]. 吴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4]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D]. 付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5)
- [5]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齐振. 暨南大学, 2020(04)
- [6]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D]. 吴清清. 暨南大学, 2020(04)
- [7]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探究[D]. 马焕新. 暨南大学, 2020(04)
- [8]用户生成内容视角下混剪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 孙舒阳. 暨南大学, 2020(05)
- [9]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妙妙.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10]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