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论文文献综述)
韩梦纯[1](2022)在《“一房二卖”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房二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房产中介或者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家。然而,一套房屋只能对应一个所有权,如果开发商售房后房价突然上涨,开发商就可能把此套房屋再卖给第三人,此时纠纷就出现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承认合同的效力,但是同时也会强调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此行为的不在少数。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会阻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权,加大了刑法的惩罚力度,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所以正确处理"一房二卖"类刑民交叉案件显得格外重要。
曹兆鹏[2](2021)在《“一房二卖”争议中买受人利益平衡模式之探索》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处于比较活跃的状态,纠纷频发,其中“一房二卖”纠纷的发生频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房二卖”不仅影响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还影响到老百姓的居住利益,成为近些年来学界和实务界都比较关注的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单纯靠既有规则已经无法满足“一房二卖”案件裁判的需要,因此本文以房屋买卖中买卖合同数量、争议房屋的占有状态、争议房屋产权登记状态等作为区分要素,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对当前案件裁判有较大参考和指导价值的五种案件类型,进而通过对法官裁判思路和结果的分析,把握当前我国解决“一房二卖”案件的裁判倾向。对于“一房二卖”案件中的合同债权效力,实践中法官倾向于作出肯定性判决,这也迎合了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案件的裁判精神;对于物权归属的裁判,因为目前在立法中并无明确的关于不动产多重买卖顺位的法律依据,许多法官一味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来判断房屋归属,这样的做法很明显无法满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类型案件的裁判需要。因此本文按照类型化分析思路,在目前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裁判思路的基础上,适当采取了利益平衡和类推适用这两种思维,将“一房二卖”案件中的物权归属原则进行了整理和细化,并对各项规则的存在和适用可行性作了细致阐述。根据不同案件中当事人行为的不同,灵活处理“一房二卖”案件中的房屋归属问题,为实践中法官的案件裁判提供可行的规则选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采取实证分析和学理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真实案件出发,从案件中总结裁判规则,经过分析,最终回归实际案件解决上。另外,本文还总结出了导致前后买受人出现权利冲突的三种重要原因,并以此为基础为“一房二卖”案件中前后买人剧烈的权利冲突提供了三条可行性缓和路径,其一就是灵活适用物权归属原则,其次就是明确房屋交易过程中一些准行政行为的功能定位和效力,最后就是结合居住权的提出,探讨居住权作为“一房二卖”案件中缓和前后买受人权利冲突路径的可能。
道永升[3](2020)在《不动产交付占有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张松[4](2020)在《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期待权的研究起源于德国,发展于德国,兴盛于德国。起初,对期待权的发现与重视,源于德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分期付款并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在买受人将款项付清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享有的权益,超越了债权,又不是物权。期待权应运而生。国内外学者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对期待权可能存在的领域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在我国,期待权只存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也只有在此领域中,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保护才有价值。其他形式下,要么现有权利体系足以保护,要么根本不应确定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笔者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期待权是一项在某些权利要件已达成的前提下,人们据此对取得未来权利有相当程度的期待,而该种期待蕴含着且能够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并从期待权背后蕴含的利益及其理论意义、社会意义三个层面入手,确认了期待权的保护价值。在对期待权有了相当理解的前提下,笔者对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对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典型案例——“一房二卖”现象的分析,认为其本质在于期待权保护不力,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五个涉及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制度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除《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之外,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一房二卖”惩罚性赔偿制度均非典型的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的范例。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利益保护的缺陷在于没有从期待权的角度进行专门化、体系化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保护存在学界研究少、立法进度慢、制度衔接不畅、保护方法混乱的问题。最终,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各地法院应当通过制订相关指导意见的方式,规定何种条件下的房屋买受人在房屋所有权取得方面享有优先权,以解决诸如“一房二卖”纠纷之类的问题。同时,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对期待权的保护,并提出在期房买卖中改造预告登记制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保护期房买受人的期待权,在现房买卖中通过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价款支付进度(或买受人履约情况)、未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的原因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哪一手买受人应当受到期待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思路。
彭诚信[5](2020)在《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采何种观点,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维的一定影响。民法典既有坚持好人思维(如拾得遗失物等)、坏人思维(如缩短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等)的制度设计,也有从坏人思维转变到常人思维的合理制度改进(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据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响体现了不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设计: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坠物不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合理分担补偿),也有可深入探讨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赃物等)。民法典对生物技术伦理的要求、环境保护意识的弘扬、救助他人好人条款的设计等均体现出受美德影响可生良法,而"共债共签"等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则体现出败德对法律的不良影响。单纯站在坏人或好人视角理解法律往往会简化制度设计,甚至会违背制度设计的应然逻辑,最好还是坚持常人思维:立法上应侧重引导常人行善,注重预防或减少常人作恶的程序化制度设计;司法上则应坚持"案件社会背景考量"的思维方式与判决导向,强化当事人识别欺诈的注意义务以减少作恶者成功机会,加强惩治力度;最终实现遏制与打击败德和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正义之美。
李昂[6](2020)在《对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文中研究表明从目前房产销售过程来看,一房二卖是重要的侵权事件,对整个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何杜绝一房二卖问题,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房屋销售的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一房二卖的特点,以及一房二卖事实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从专业角度为一房二卖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处理建议,为解决一房二卖问题提供必要的思路支持,提高房屋销售的规范性,使房屋销售能够彻底杜绝一房二卖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方稳[7](2020)在《一房数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经济发展较快,房价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迅速增长,现实生活中一套房子出现多次买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出台后,一房数卖现象未能取得预期的防范效果。目前学界对防范救济一房数卖纠纷的研究文献颇丰,本文从一房数卖现状出发,找出现有法律问题,为解决一房数卖问题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建议。笔者发现,尽管涉及一房数卖法律问题的诉求、案由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法院并不一致,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但主要争议点是一房数卖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债权救济问题。对于这一法律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全国地方法院都形成了一套完整但并不一致的办案规则,对于一房数卖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债权救济中的复杂问题依旧存在争议的地方。本文引言部分主要就本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文章内容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综述,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阐述。本文写作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确定一房数卖的范围,通过对一房数卖自身特点、多发成因以及带来的危害分析,论证完善现有一房数卖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从债权救济层面研究一房数卖法律问题,首先对一房数卖过程中形成的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分别进行效力认定,进而从债的相对性原理和突破债的相对性原理两个角度对一房数卖债权救济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从物权法层面考察一房数卖房屋归属问题,对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进行分析研究,指出房屋归属规则的不足,文中分别介绍了国外内一房数卖的事前防范、事后救济之规定。最后一章是对前三章进行总结,就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一房数卖房屋归属规则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并提出健全我国物权法的建议。通过研究一房数卖法律问题,以期达到保护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目的。
闫晓丹[8](2020)在《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文中提出网签和预告登记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的重合。首先二者都有预防一房二卖的功能,网签制度规定对同一房屋办理网签后不得再次办理网签,这一规定使网签在实践中达到阻碍一房二卖的效果;预告登记的设立的原因就是预防一房二卖。其次是二者都具有公示公信功能,,网签是具有公示功能的,在办理网签后,房屋信息会记载于网签系统,公示于楼盘表,且除非双方当事人申请注销否则房屋信息不会消失,加上网签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公众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网签的公信力成为其天然的优势,而预告登记主要特征就是物权公示效力。在理论上网签和预告登记功能重合,在实践中实施情况也存在很大区别,这种累屋重架的设计必定会出现问题,首先实践中二者的平行发展陷入了法律位阶和实施效果不相符的尴尬境地,二者矛盾突出,从理论上说预告登记具有法律依据且具备物权效力,应该实施效果显着,仅有规章、通知等规定的并且不具有物权效力的网签制度适用少,但实际情况却是网签由于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和自身便捷高效的优势,使其被广泛适用,预告登记由于程序繁琐和网签对其的冲击,使其在实践中失去实施空间。其次由于网签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在实践中买受人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往往选择办理过网签之后再办理一次预告登记,相同的资料要经历两次审核,这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给群众增加程序负担,除此之外,实务中由于很多人对预告登记并不熟悉往往会丧失自己维权的机会。可见二者冲突的来源是网签和预告登记功能重合却部门分置。因此面对网签的热潮,预告登记的日式渐微,预告登记和网签今后的路如何走是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问题,本文提出应将预告登记与网签进行融合,一是两个制度存在极大的功能重合,差异性小,融合具备可行性。二是网签的互联网式和高效便捷顺应了时代发展,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是保障买受人权利的现实需要,将二者的优势进行结合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群众负担的途径,因此要在整合网签管理功能的同时嫁接预告登记的物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全面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三是虽然预告登记通过限制出卖人处分行为,可以预防出卖人的一房二卖,但在房屋交易中不只存在买卖双方,中介机构也是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了避免中介机构违规违法损害买受人权益,网签通过中介网签可以限制中介机构的违法操作行为,所以说预告登记和网签融合可以从始至终全面保障买受人权利。提出预告登记融合进网签建议后,需要认识到预告登记悠久的历史注定预告登记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即预告登记可以赋予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效力,而网签受到追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签缺失的地方就是没有物权效力,网签合同无法对抗第三人,例如无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见其预防功能不如预告登记强。因此应该赋予网签预告登记的效力。其一网签由于不具有法律依据备受争议,应该先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巩固其法律地位;其二要将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融合进网签,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提出要从司法解释角度明确权利人可以依靠网签合同对抗合法占有人、对抗非网签合同人;其三要将网签与过户登记挂钩,过户登记的依据是已经办理网签,可以避免已经办理过网签的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其四要更新网签中介管理措施,建议学习廊坊市双合同备案和实施取消或限制违法中介机构网签权限。本文试图理清二者的历史、性质、法律价值,分析二者在“一房二卖”问题中功能重合,着眼二者的联系和分置,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制度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预告登记制度和网签制度源与流的研究,从规范房地产交易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功能,到预告登记制度的预防功能,再到网签制度的两种功能的整合,整个过程就是源与流的过程,预告登记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形成的,网签是预告登记发展形成的新制度。第二部分则是分析网签和预告登记分置存在的实践问题,明白二者在“一房二卖”问题上的功能重合,但功能重合却分置带给公众的是程序负担,带给政府的是行政资源的浪费,带给制度本身的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出网签和预告登记的交叉关系和矛盾冲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网签和预告登记的法律价值得出两者各有优劣点,提出可以将预告登记制度与网签制度进行融合的建议。两个制度合为一个制度,整合网签的行政管理功能的同时将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融合进网签,实现预告登记物权效力与网签的嫁接,这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将网签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发挥到极致,更全面的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第四部分分析赋予网签预告登记效力的进路,在确定预告登记与网签进行融合后,应展望未来,解决如何将预告登记融合进网签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应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网签系统与过户登记挂钩、网签系统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四个建议,目的是为了整合协调预告登记和网签制度,提高网签制度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使其成为一个体系。
丁梦迪[9](2018)在《二手房“一房二卖”差额利益分配 ——兼论《合同法》第113条的司法适用》文中指出在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场合,《合同法》第113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机械地将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缩,反而纵容了趋利性违约的发生。为避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各省、市一级人民法院相继签发辖区内规范性文件。与一手房不同,最高法院尚未出台针对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且一手房(商品房)买卖与二手房的差别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审判常类推援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立法的漏洞和区域差异化的规定使得房屋价格上涨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存在明显争议。经过对京、沪、渝、穗、苏、闽6个省市内十五个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得出分属保守派、激进派和折衷派的三种裁判思路。综合国际性(CISG/PICC)、区域性法律文件(DCFR/PECL)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英、美、法、德、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和判例,借鉴其中体现的国际趋势,在适用《合同法》第113条时,应斟酌出卖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并考虑是否将其排除。经过理论基础的探讨和比较法的考察,将差价损失拟制为第一买受人的履行利益具备其实体法上的合理性及程序法上的正当性,但单纯一刀切的分配方案存在矫枉过正的弊端及差额计算标准浮动不统一,利益分割时点不明确,弥补项目有所缺失等劣势。中国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差额损害赔偿为基础,考察合同具体履行状态从而分配差额利益的特有裁判思路,符合国情,倘若能配合第113条可预见性规则的修改和二手房买卖司法解释的出台,便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王伟[10](2017)在《关于一房二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景象,一房二卖的现象也愈来愈多。一房二卖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同的表现形式房屋所有权归属判断不同,文章主要研究的是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买受人,一方完成登记,另一方完成交付这一种情况。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一买受人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二买受人,各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登记的一方。在这一交易中,第一买受人与第二买受人相比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成比例。第一买受人不仅需要支付购房款,还需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第一买受人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他虽占有房屋却也只是形式所有权人。第二买受人只需要支付购房款,第二买受人不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买受人未得到房屋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但是这些保护措施各有各自的缺点需要进行完善。为更好保护第一买受人利益,在物权法上一方面可以完善预告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对部分特殊的房屋实行以占有推定所有权。在合同法上第一、可以引入西方国家的获益交出权;第二、可以加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力度,将第二次买卖的价格作为赔偿的范围;第三可以修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一些条款。
二、“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一房二卖”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起“一房二卖”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思考 |
二、“一房二卖”行为性质的分歧 |
三、“一房二卖”行为的认定及解决思路 |
(一)“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 |
(二)出卖人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 |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 |
四、结语 |
(2)“一房二卖”争议中买受人利益平衡模式之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类型化分析 |
(一) 一房二卖案例数重类型 |
1. 类型一—数份合同并存型 |
2. 类型二—单方交付型 |
3. 类型三—交付与登记相分离型 |
4. 类型四—双重交付型 |
5. 类型五—无权处分型 |
(二) 法官裁判倾向性分析 |
1. 债权行为效力的裁判倾向 |
2. 物权最终归属的裁判倾向 |
二、前后买受人权利保护优先性的基本规则 |
(一)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二) 合同成立在先原则 |
(三) 占有利益优先原则 |
(四) 现实占有保护原则 |
(五) 利益平衡折衷原则 |
1. 对确立房屋所有权基本原理的变通 |
2. 将实体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进行解决 |
三、前后买受人权利冲突形成的重要原因 |
(一) 出卖人看涨房价市场而追求更高对价回报 |
(二) 买受人对债权与物权行为效力的认知偏差 |
(三) 政府部门对房屋销售不规范行为疏于监管 |
四、前后买受人权利最终实现的调和方法 |
(一) 权利保护优先性规则的反思 |
(二) 政府以准行政行为适度干预 |
1. 登记备案制度定位之明确 |
2. 不动产登记功能之明确与细化 |
(三) 特殊情形以“居住权”进行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期待权研究发展史 |
1.3.2 期待权基本理论学说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期待权基本理论分析 |
2.1 期待权概念的学说评析 |
2.2 期待权性质的学说评析 |
2.3 期待权类型的学说评析 |
2.4 期待权的保护价值 |
2.4.1 期待权背后蕴含的利益 |
2.4.2 保护期待权的理论意义 |
2.4.3 保护期待权的社会意义 |
3 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现状 |
3.1 “一房二卖”现象分析 |
3.1.1 “一房二卖”现象的成因 |
3.1.2 “一房二卖”现象的本质 |
3.2 涉及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评析 |
3.2.1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解读 |
3.2.2 《物权法》第20条之预告登记制度解读 |
3.2.3 《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解读 |
3.2.4 《合同法》第134条之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解读 |
3.2.5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之“一房二卖”惩罚性赔偿制度 |
3.3 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4 构建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
4.1 期待权理论研究对我国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启示 |
4.2 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实务实践 |
4.3 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思路 |
4.3.1 立法层面 |
4.3.2 期房交易领域制度改造 |
4.3.3 现房交易领域制度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中的道德与伦理思维体现 |
(一)好人(善人)思维的继续维持 |
(二)坏人思维的制度体现 |
(三)从坏人(恶人)思维到常人思维 |
(四)从常人到好人的制度性激励 |
二、民法典中的法律思维体现 |
(一)不纯粹法律思维的肯定性体现 |
1. 保护环境生态的相关理念与制度 |
2. 加害人不明之抛掷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问题 |
(二)不纯粹法律思维的修正 |
1.“英烈条款”人格利益保护条款 |
2. 欺诈、胁迫在旧法中的二元效力条款 |
(三)纯粹法律思维的坚持 |
1.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排除规定 |
2. 原合同法第51条的废除与第132条的改进 |
三、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
(一)道德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相互影响 |
(二)道德与法律在民法典中的相互影响 |
1. 第1064条制定背景:对夫妻共同债务中败德现象的现实回应 |
2. 第1064条的总体评价:道德风险的法律积极应对 |
结语:法律思维的现实应变 |
(6)对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属性及其法律后果 |
(一)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概念 |
(二)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特征 |
(三)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后果 |
二、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原因分析 |
(一)房屋的特定性与一物一权原则 |
(二)我国法律对合同生效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规定不一致 |
(三)经济利益的诱导 |
三、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现行法律处理及预告登记制度 |
(一)第一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无效请求权 |
(二)第二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
(三)预告登记制度 |
四、购房者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的防范 |
(一)签订合同前审查房屋是否有出售记录 |
(二)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
(三)第一时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
五、结论 |
(7)一房数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一房数卖概述 |
(一) “一房数卖”的概念及特点 |
1. “一房数卖”的概念 |
2. “一房数卖”的特点 |
(二) “一房数卖”多发成因 |
(三) “一房数卖”的危害 |
二、一房数卖的债权法考察 |
(一) 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
1. 数个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
2. 确认无效的情形 |
(二) 一房数卖的债权法救济 |
1. 债的相对性原理下债权法的救济 |
2. 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债权法救济 |
三、一房数卖中的房屋归属问题的物权法考察 |
(一) 物权法对策与债权法对策的链接 |
(二) “一房数卖”物权归属的中国方案及分析 |
(三) 外国法上一房数卖之对策 |
1. 不动产预登记制度 |
2. 一房数卖中的优先权制度 |
3. 转交付制度 |
四、完善一房数卖所有权归属的建议 |
(一) 完善一房数卖房屋归属规则的建议 |
(二) 完善物权法内容的建议 |
1. 建立转交付制度 |
2. 规定不动产买卖优先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签和预告登记的源和流 |
(一)我国的预告登记的起源 |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和价值 |
(三)网签的起源和流程 |
(四)网签的作用 |
二、网签与预告登记分置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增加群众程序负担 |
(二)叠床架屋的制度设计使两制度矛盾突出 |
(三)实践中预告登记失去实施空间 |
三、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 |
1.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 |
2.契合全面有效保障买受人权利的客观需求 |
(二)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可行性 |
1.二者制度设计重合,融合具备可行性 |
2.整合网签的行政管理价值 |
3.实现预告登记的物权价值与网签的嫁接 |
四、赋予网签预告登记效力的进路 |
(一)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 |
(二)应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三)网上签约与过户登记挂钩 |
(四)网签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二手房“一房二卖”差额利益分配 ——兼论《合同法》第113条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问题的提出 |
(一) 一手房(商品房) VS二手房 |
(二) 主要问题与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现状 |
(三) 写作思路及行文结构 |
一、中国的立法梳理和漏洞分析 |
(一)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及漏洞 |
(二) 司法解释及不足之处 |
(三) 地方法院下发的规范文件 |
二、中国司法判决的类型化分析 |
(一) 支持保守派的案例整理及评析 |
(二) 支持激进派的案例整理及评析 |
(三) 支持折衷派的案例整理及评析 |
(四) 综合评析 |
三、比较法的趋势 |
(一) 国际性法律文件 |
(二) 区域性法律文件 |
(三) 普通法系 |
(四) 大陆法系 |
四、解决思路 |
(一) 确定差额的基础模式 |
(二) 确定差价的评估时点 |
(三) 对差价损害赔偿的反思和质疑 |
(四) 参考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由激进转向折衷 |
(五) 立法论和解释论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关于一房二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2 一房二卖概述 |
2.1 典型案例 |
2.2 一房二卖产生的原因 |
2.3 一房二卖的行为评价 |
2.4 一房二卖的现状 |
2.5 一房二卖产生的影响 |
3 一房二卖法律关系分析 |
3.1 一房二卖的合同法分析 |
3.2 一房二卖的物权法分析 |
4 一房二卖各买受人利益衡量 |
4.1 第一买受人利益分析 |
4.2 第二买受人利益分析 |
5 一房二卖问题解决策略 |
5.1 一房二卖问题的实务解决 |
5.2 一房二卖问题的制度完善 |
5.2.1 一房二卖合同法制度完善 |
5.2.2 一房二卖物权法相关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 [1]“一房二卖”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J]. 韩梦纯. 上海房地, 2022(02)
- [2]“一房二卖”争议中买受人利益平衡模式之探索[D]. 曹兆鹏. 天津师范大学, 2021
- [3]不动产交付占有的法律效力研究[D]. 道永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4]房屋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研究[D]. 张松.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J]. 彭诚信. 东方法学, 2020(04)
- [6]对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J]. 李昂. 法制与社会, 2020(16)
- [7]一房数卖法律问题研究[D]. 方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D]. 闫晓丹. 河南大学, 2020(02)
- [9]二手房“一房二卖”差额利益分配 ——兼论《合同法》第113条的司法适用[D]. 丁梦迪. 苏州大学, 2018(01)
- [10]关于一房二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伟.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