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余慕珍[1](2021)在《身体史视野下的宋代家庭暴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韵乔[2](2021)在《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量刑合理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由来已久,并且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和家庭之中。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刑事案件不断曝光,这一话题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部分女性由于常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迫不得已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受虐妇女的身份从被害者转为了犯罪者。该类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标准。法院如果将此类案件视为一般的故意杀人罪进行量刑,得到的量刑结果一定是偏重的,不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内专门研究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问题的文献较少,难以解决目前此类案件量刑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合理化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社会因素、受虐妇女的心理因素和法律规定等角度分析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成因,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此行为的特质。第二部分:检索2015-2019年我国各地区受虐妇女杀夫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并分析整理出当前我国此类案件的量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刑法基本原则、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研究,总结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问题合理化的依据。从被害人过错、刑法基本原则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角度出发论证设置受虐妇女杀夫合理化量刑标准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的依据和现行法律规定,从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尽量适用缓刑、将“被害人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发布指导性案例四个方面提出建立统一具体的量刑标准的设想。笔者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建立起统一合理的量刑标准作出贡献。
张琪[3](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王垚[4](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薛敏霞[5](2020)在《家庭生态视角下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评估及干预研究 ——以M校硕士研究生为例》文中指出自杀是当前年轻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大原因,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学生群体的自杀问题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特别是研究生群体的自杀现象日益突出。现阶段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日趋完善,各地高校在对研究生的大批量扩招的同时,也加剧了研究生群体的竞争,因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研究生自杀、自伤的报道不绝于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目前许多研究更多从校园、社会层面上对研究生群体自杀现象进行分析,较少研究关注到研究生个体背后的家庭生态情况。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从早年形成的人格结构到后来的心理发展都深受原生家庭的影响。从现象上看,研究生看似远离原生家庭,但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他们在潜意识里仍然与原生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影响着他们的一生。特别是对刚进入研究生生活的研究生新生来说,新的阶段性生活意味着他们可能面临着多方面的生活事件,如果无法有效应对,将会产生心理危机和自杀风险。基于这样的理论背景,本研究以M大学为试点,以动态的范式从家庭生态角度出发,通过充分搜集、阅读文献、数据整理,结合数据统计结果全面了解研究生新生心理状况、自杀风险和相关家庭因素的基础上,在心理学和社会学中建立理论勾连,探索研究生新生家庭生态与心理健康及自杀风险的内在联系,阐述了影响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的家庭因素,并讨论分析家庭生态系统需要遵循的原则,试图从微观、中观、宏观三维一体的家庭生态视角提出对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干预的对策。本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基本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介绍本研究的研究生自杀现象的背景和家庭生态视角下研究生自杀问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拟定“研究生自杀”与“家庭生态”二者关系和“如何建设健康家庭生态以干预研究生自杀风险”的思路,提出研究目的和研究假设。第二部分:文献梳理。对文章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论述,如:首先对自杀相关概念、生态系统及家庭生态系统理论、家庭生态系统与个体心理健康关系理论进行界定和论述。其次对国内外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和评价。如,国外相关研究中关于自杀类型、自杀成因等研究现状,国内研究中关于研究生自杀态度和自杀风险研究、研究生自杀行为影响因素、家庭生态与个体心理健康研究现状,最后对总体情况进行文献评述。第三部分:研究生新生基本现状实证研究。采用开放式问卷进行调查,使用SPSS软件对研究生包括等人口学特征(包括专业、性别、婚恋状况、生源地等),相关的家庭生态系统现状(涉及家庭资源、家庭氛围、家庭结构等),心理健康状况(症状自评量表、心理弹性)及自杀风险情况进行描述分析和差异分析,并对自杀风险研究生基本特点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研究发现,男性研究生新生、理科研究生新生的自杀风险占比相对较高;有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弹性低于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有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的家庭负性事件发生率较高。第四部分:研究生新生家庭因素与自杀风险关系分析。用SPSS软件对研究生新生家庭特征与自杀风险状况进行相关分析和逻辑回归分析,根据统计结果来深层次分析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背后的家庭生态因素。研究发现,父母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父母教养方式不当、有家族病史的家庭环境对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有显着影响。其中,父母教养方式不当和有家族病史是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第五部分:在家庭生态视角下提出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干预对策。在阅读已有文献、统计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家庭生态系统要遵循系统平衡原则、层次结构原则和动态发展原则,并根据家庭生态的视角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提出对研究生自杀风险的三维干预对策。其中,微观系统包括家庭子系统;中观系统包括学校及家庭系统;宏观系统包括影响家庭建设的社会系统。
陈璇[6](2020)在《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文中提出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遏制,因此普遍而严重地存在。2016年3月,在国际大环境的促动下,国家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以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实施四年以来,全国各地在核发人身保护令、建立庇护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成效,不少省份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但由于公权力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和受传统思想影响等原因,该法的实施面临着报警率低、人身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庇护场所利用率低等诸多困境,家暴依然猖獗。应努力改善实施状况,更高层次地认识家暴对社会的危害,去除陈旧的观念,加大宣传、干预力度和专业性是今后改善的关键,而出台全国性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则、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机构联动合作机制、完善庇护场所的管理等,则可以改善司法环境,节省其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
李高娃[7](2020)在《蒙古族农民离婚现象的民族学研究 ——以扎鲁特旗嘎亥图镇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发生越来越频繁,逐年攀升的离婚率给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与其他各民族情况一样,蒙古族离婚率也逐年增加。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离婚率逐年增长,“离婚”现象逐渐增加,成为该地区主要社会问题之一。研究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离婚现象,不仅能够了解蒙古族农民离婚现状,而且今后保持蒙古族农民婚姻稳定性有积极意义。本文以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图镇为田野点,以“蒙古族农民离异者、离婚家庭成员”为研究对象,从人类学民族学视角出发,运用田野调查与文献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该地区的“离婚现象”进行详细调查,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的亲属理论、社会结构理论、家庭功能理论、两性关系模式理论对离婚现象进行阐释。本文由绪论、正文及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梳理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者对“离婚现象”的相关研究。正文由第一、二、三、四章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嘎亥图镇的地理环境、生计方式、旅游资源、人口结构及婚姻状况。第二章从离婚现象的普遍化、离异者的基本情况和离异者的生活状态等三个方面对该地区蒙古族农民离婚现象进行详细描述。第三章从婚姻环境的变化、婚姻杀手(如性格不合、出轨行为、婆媳不和和生活困难)和社会不良现象的浸透等三个方面对该地区蒙古族农民的离婚原因进行深入探究。第四章剖析了离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指出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离婚不仅给离异者造成精神困扰,也会对其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并且会弱化家庭教育功能、养老功能和文化传承功能,更会破坏家庭生产力。文章还对保持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提出了解决途径。
李山[8](2020)在《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如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权利保障方面却有些滞后,许多妇女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不断遭受侵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社会上相关意识普遍薄弱,多数受虐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我国传统观念也要求外人尽量不要介入他们家庭问题。尽管有许多权利意识强的妇女将所遭受侵害的情况诉诸公安或法院,但相关公职人员并没有加以重视,未将侵害行为认定是家庭暴力,通常加以调解结束。因此,为了摆脱看不到尽头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往往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阻止丈夫进行下一次的暴力侵害。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在直面家暴时,受虐妇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施暴者施暴前或者施暴后,受虐妇女趁其不备将其杀害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一般不能阻却违法。对于前者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是很少争议的,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学界讨论颇多,有主张时间条件扩大化的,也有主张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总之,家庭暴力对于一般暴力行为有其特殊性,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应当立足于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本篇文章旨在借鉴相关学者的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对正当防卫在家庭暴力中准确适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渠慧敏[9](2020)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存在,究其原因是施暴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一味忍受,在家庭中,这种畸形的爱与被爱,错误的家庭观念让家暴事件持续发生,家庭暴力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挑战着人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家庭的动荡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更强有力地制止家庭暴力,维护人权,肃清社会风气,2016年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是最大的亮点,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十个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粗疏、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扰。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不足,借鉴域外国家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优越性。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情况。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含义,由来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有正确性及必要性,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现状与实施现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现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相关规定较为粗疏,适用范围窄、措施种类少,申请人范围窄、代申请人作用弱,缺乏特殊的证据规则,执行部门职责不明确,法律责任畸轻等。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民事保护令较突出的规定,并对三个国家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评析,旨在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有针对性地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完善与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如扩大适用范围与申请人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提高代申请人参与度、增设暂时保护令,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证据规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惩戒体系。最后,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付诸实践,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才会符合立法初衷,实现关怀弱势群体,保障人权的目的。
崔薇[10](2020)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行为,在我国90%以上的受暴者均为女性,故本文主要以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及受虐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以暴制暴”行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以家庭暴力中的肢体暴力为主线,从多学科理论和实践需求角度分别对女性面对身体暴力防卫的正当性加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及婚内性暴力的防卫权进行了一定思考,希望通过学理的完善进步推动司法实践的新发展,从而保护家庭暴力中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个案的公平公正。本篇文章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文献查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家庭暴力的特征及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暴力中女性的防卫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正当防卫扩张说、正当防卫扩张否认说、防御性紧急避险、婚内强奸的三种争议学说,展露出目前学理界对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防卫行为的态度。第三部分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寻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以及作为婚内性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成立前提的婚内构成强奸的说法在实践中难以适用的现状。最后一部分是从刑法社会学的角度思考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实施暴力反抗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婚内强奸入罪、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预防的必要性。通过理论与现实的研究与对比,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情节认定的标准把控过于严格,而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层面考虑,适当放宽防卫情节认定的尺度,保护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时的防卫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量刑合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定义的研究 |
2.国内外对男人施暴原因的研究 |
3.国内外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分析法 |
3.逻辑分析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一、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概述 |
(一)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特质 |
1.损害后果严重 |
2.杀夫行为和家暴非同时发生 |
3.犯罪人多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
4.被害人过错明显 |
5.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小 |
(二)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成因 |
1.无法脱离家暴环境 |
2.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 |
二、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量刑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行为的量刑现状 |
(二)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
1.同案异判 |
2.刑罚适用偏重 |
三、家暴受虐妇女杀夫量刑合理化的依据 |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1.罪刑相适应原则 |
2.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结合 |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运用 |
1.自首与坦白 |
2.正当防卫 |
(三)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 |
1.被害人过错 |
2.人身危险性 |
3.社会危害性 |
(四)量刑中是否应当援引“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1.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 |
2.“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域外实践 |
3.我国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合理性 |
四、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量刑合理化路径 |
(一)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1.我国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可行性 |
2.我国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必要性 |
3.“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实践中的应用 |
(二)尽量适用缓刑 |
(三)将被害人过错列为法定量刑情节 |
1.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2.纳入法定量刑情节 |
(四)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建立参考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家庭生态视角下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评估及干预研究 ——以M校硕士研究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的与假设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假设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相关概念 |
2.1.1 自杀相关概念 |
2.1.2 生态系统及家庭生态系统理论 |
2.1.3 家庭生态系统与个体心理健康关系理论 |
2.2 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与心理健康调查分析 |
3.1 研究对象 |
3.2 调查工具 |
3.3 统计处理 |
3.4 研究结果 |
3.4.1 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
3.4.2 不同专业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差异分析 |
3.4.3 不同性别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差异分析 |
3.4.4 不同婚恋状况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差异分析 |
3.4.5 不同生源地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差异分析 |
3.4.6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症状自评结果及各因子统计分析 |
3.4.7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心理弹性及各因子统计分析 |
3.5 讨论 |
3.5.1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专业差异分析 |
3.5.2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性别差异分析 |
3.5.3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婚恋状况差异分析 |
3.5.4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生源地差异分析 |
3.5.5 有无自杀风险研究生新生心理健康差异分析 |
第四章 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与家庭生态调查分析 |
4.1 不同家庭环境研究生自杀风险差异分析 |
4.2 家庭生态与自杀风险的相关分析 |
4.3 家庭生态与自杀风险的多因素逻辑回归分析 |
4.4 讨论与分析 |
4.4.1 父母感情不和与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分析 |
4.4.2 家庭暴力与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分析 |
4.4.3 父母教养方式不当与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分析 |
4.4.4 有家族病史与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分析 |
第五章 家庭生态视角下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干预对策 |
5.1 家庭生态系统原则 |
5.1.1 系统平衡原则 |
5.1.2 层次结构原则 |
5.1.3 动态发展原则 |
5.2 家庭生态视角下对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干预的三个维度 |
5.2.1 微观层面:构建健康的家庭子系统 |
5.2.2 中观层面:家校协同共促学生发展 |
5.2.3 宏观层面:社会支持介入家庭发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配套法规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 |
1.反家庭暴力的国际立法发展 |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背景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法规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 |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概况 |
(二)庇护场所运行概况 |
(三)告诫制度实施概况 |
(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概况 |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 |
5.家暴报警率低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的成因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5.家暴报警率低的成因 |
6.家庭暴力举证难 |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对策 |
(一)出台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规定 |
1.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
2.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
3.完善告诫制度 |
4.完善家暴案件证据规则 |
5.明确性暴力为家庭暴力 |
(二)加大执行力度 |
1.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 |
2.加强司法干预力度 |
3.加强从事防治家暴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
(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
1.完善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 |
2.加强对施暴者的强制心理辅导 |
3.建立多机构的合作和联动机制 |
4.关于庇护场所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蒙古族农民离婚现象的民族学研究 ——以扎鲁特旗嘎亥图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实地调查 |
(二)文献研究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嘎亥图镇概况及婚姻状况 |
第一节 嘎亥图镇概况 |
一、地理环境 |
二、生计方式 |
三、旅游资源 |
第二节 嘎亥图镇的人口及其结构 |
一、人口的增长情况 |
二、人口的民族结构 |
三、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 |
四、人口的教育结构 |
第三节 嘎亥图镇的婚姻状况 |
一、择偶范围 |
二、择偶方式 |
三、择偶标准 |
四、婚后居住模式 |
第二章 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的离婚现象 |
第一节 离婚现象的普遍化 |
一、何为离婚现象? |
二、离婚率渐趋提高 |
三、离婚现象的时空分布 |
第二节 离异者的基本情况 |
一、民族结构及年龄结构 |
二、教育结构 |
三、社会结构 |
第三节 离异者的生活状态 |
一、离异者的精神状态 |
二、离异者的经济状态 |
三、离异者的婚姻状态 |
第三章 嘎亥图镇蒙古族农民的离婚原因 |
第一节 婚姻环境的变化 |
一、女性地位的变化 |
二、婚姻生活要求提高 |
三、婚姻观的变化 |
第二节 婚姻杀手:性格、出轨、暴力等 |
一、性格不合 |
二、出轨行为 |
三、家庭暴力 |
四、婆媳不和 |
五、生活困难 |
第三节 社会不良现象的浸透 |
一、网络的负面性 |
二、赌博行为 |
三、酗酒行为 |
第四章 嘎亥图镇离婚现象引发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对子女的不利影响 |
一、子女学习成绩的下降 |
二、子女心理的扭曲 |
第二节 对家庭功能的不利影响 |
一、弱化家庭的教育功能 |
二、弱化家庭的养老功能 |
三、弱化家庭的文化传承功能 |
第三节 破坏家庭生产力 |
一、何为家庭生产力? |
二、财产的分割导致家庭经济实力的衰减 |
三、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不利影响 |
第四节 嘎亥图镇农民离婚现象的解决途径 |
一、宣传文明婚姻观 |
二、净化社会环境 |
三、强化家庭经济实力 |
四、提倡伙伴关系模式的夫妻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理论基础 |
1.正当防卫理论 |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
3.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
4.“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二、家庭暴力概述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
1.夫妻双方的原因 |
2.历史和社会原因 |
3.个别家庭的男性为受暴方 |
三、家庭暴力应当灵活适用正当防卫 |
(一)家庭暴力相对一般暴力具有特殊性 |
(二)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
四、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适用正当防卫的困境 |
(一)传统理论放置于家庭暴力中变得模糊 |
1.起因条件模糊:侵害是否为一连串持续行为 |
2.时间条件模糊:时间条件应当扩大还是主张缺失 |
3.限度条件模糊:折衷说的不足 |
(二)“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引发争议 |
五、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难以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因 |
(一)立法缺乏对妇女的考量 |
(二)虐待罪的量刑标准偏低 |
(三)证据收集困难 |
六、破解我国家庭暴力适用正当防卫困境的对策 |
(一)法律适用层面 |
1.补充司法解释 |
2.适当放宽时间条件 |
3.适当放宽限度条件 |
(二)司法实务层面 |
1.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2.完善量刑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 |
1.3.2 国外研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概述 |
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含义 |
2.2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 |
2.3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意义 |
第三章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立法及实施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实施现状 |
3.2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适用范围窄,措施种类少 |
3.2.2 申请人范围狭窄,代申请人作用弱 |
3.2.3 缺乏专门的证据规则 |
3.2.4 执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 |
3.2.5 法律责任畸轻,威慑力不足 |
第四章 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4.1 美国的相关规定 |
4.2 英国的相关规定 |
4.3 日本的相关规定 |
4.4 评析及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与细化现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
5.1.1 扩大适用范围与申请人范围 |
5.1.2 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
5.1.3 提高代申请人参与度 |
5.1.4 增设暂时安全保护令 |
5.2 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证据规则 |
5.3 明确各部门职责 |
5.4 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惩戒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界定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
第二节 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以暴制暴”问题 |
一、身体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二、性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第二章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学说争议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扩张说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说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扩张的否认 |
一、正当防卫扩张之否定说 |
二、防御性紧急避险说 |
三、婚内强奸问题的学说争议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一、重罪轻罚的司法现状 |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本质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和限度认定 |
一、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认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二、受虐妇女防卫限度界限的模糊性 |
第三节 婚内强奸认定的困境 |
一、丈夫豁免权与妻子性权利的冲突 |
二、婚内强奸认定的现实困境 |
第四章 交叉学科视角下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及“婚内强奸”刑事化的思考 |
第一节 女性“以暴制暴”行为正当性的交叉学科视角分析 |
一、“以暴制暴”行为的社会成因 |
二、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平衡 |
三、法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启示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认定的相关建议及“婚内强奸”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
一、以总则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正当防卫认定的尺度 |
二、犯罪预防对减少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性 |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身体史视野下的宋代家庭暴力研究[D]. 余慕珍. 西南大学, 2021
- [2]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量刑合理化研究[D]. 李韵乔.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5]家庭生态视角下研究生新生自杀风险评估及干预研究 ——以M校硕士研究生为例[D]. 薛敏霞.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6]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D]. 陈璇.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蒙古族农民离婚现象的民族学研究 ——以扎鲁特旗嘎亥图镇为例[D]. 李高娃.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8]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D]. 李山.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9]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D]. 渠慧敏. 河北大学, 2020(08)
- [10]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D]. 崔薇.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