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体系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王星译[1](2022)在《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说明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前提的推论,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是必要但危险的。我国现行印证证明模式中并没有包容情理推断的空间,但其却在实践中隐性运作,同时因缺少约束机制而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恣意裁判。为化解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有必要规范情理推断在司法证明中的运作。然而,传统印证证明理论的外部视角,无法描摹司法证明的全貌,可以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作为补充。司法证明在结构上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论证式经验推论,事实认定因而具有似真性。在似真性证明的制度语境中,情理推断作用于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之中,辅助裁判者认定并证成对事实的确信。在该事实证成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情理推断的规范运作需要以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为场域,以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为前提;为防止权力滥用,还应给裁判者施加事实证成义务。
王星译[2](2021)在《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与实践归宿》文中提出排除合理怀疑尽管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证明标准主客观相统一"的立法旨趣并未实现,客观化证明标准反而在实践中复归并逐渐强化。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领域仍存在诸多亟待穿透的理论迷雾。造成淆乱的原因是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功能在于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对确定性的追求超出裁判者的认识能力,从而催生证明标准客观化的实践。证明标准的规范性功能实则在于分配裁判错误,既可以使裁判者免受其因主观判断导致错误裁判的负担,也可以防止其诉诸个人价值判断恣意裁判,滥用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的实践归宿在于裁判者的常识判断——一种需要事实证成的常识判断。为此,还需要以保障裁判者自由心证为制度前提,并以对抗性论辩为程序基础。
孙泳[3](2021)在《刑事抗辩事由的类型化证明及规范》文中提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但当被告人提出抗辩事由以对抗有罪或罪重的指控时,对这些抗辩事由如何证明,立法和理论上无据可依,实践中出现不同认识和判例。为统一裁判尺度,查明案件事实,应建立规则以指引被告人通过举证、解释或提供线索等方式积极参与刑事证明活动。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对刑事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负担现象作类型化梳理,剖析原因,评估影响,并作理论论证,反对通过降低法定证明标准来解决证明过程中的问题。规则构建上,使用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概念,从审查启动、性质识别、转换原理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构建动态的、立体的举证责任转换机制。
何毅[4](2021)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具体承担到何种程度,我国在证明责任理论上未形成一致观点,立法上存在空白,致使司法实践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最终造成正当防卫案件证明责任由法官随意分配的局面,既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应然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究犯罪论体系是否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及该影响在不同制度下能到何种程度,然后将可行性作为标准,对完善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规则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混乱,是因为在此问题上留有立法空白,而立法上的空白又是因为刑事证明责任学说上存在诸多模糊与分歧,进而发现刑事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同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第三部分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讨了不同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机理的影响,同时考虑整个司法体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情况,提出“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着基础性的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能力对正当防卫承担证明责任的背景下,不宜直接将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挂钩,将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交给控方更合适”的观点。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一是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是明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性质为权利,而非责任。三是强化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法庭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可能涉及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准许从例外变为常态。四是明确法官的澄清义务,法官对公诉人指证被告人构成犯罪存在的疑点,应主动履职查清,从而更好地查清事实、进行裁判。五是在刑事政策上明确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态度,让司法机关在办理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敢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吴学知[5](2020)在《论我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被引入后,作为对原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了证明标准理论的焦点所在。然而“排除合理怀疑”自有其难以捉摸和定义不清的一面,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解读,如何将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相对明确的解释,并使其置于我国现如今刑事证明理论体系,并得到恰如其分地适用,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的难题。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我国的证明标准后,从根本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当下的证明标准体系。然而“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西方法律制度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却是一个新生事物,司法人员对其本身涵义理解不透彻是一方面问题,对其不能迎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灵活适用,也是另一方面问题。因此应当将其理论体系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背景相结合,进行本土化理解和适用。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一共分四章,内容主要如下:第一章,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对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基础概念进行分析探讨,认为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可以从裁判者和举证方来理解,认定证明标准是一种证据解明度,同时也是一种内心确信状态的达成。再从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价值基础出发,阐述了理论界最主要的两种学说: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对其进行了理论层面上的讨论与比较。最后从外域系中,分别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例,对比各自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和相同之处。第二章,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以及理论发展历程出发,依次阐述了“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特征,及对其不足之处的反思,再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分析其和原有证明标准的关系,讨论其对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完善的意义所在。第三章,“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基于上文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分析,对其结合具体的刑事案例进行实践运用的分析,阐明其在实践中的特征和表现,为更好地运用该标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第四章,完善配套的司法制度。论述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要完善与其相配套的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推进裁判文书心证公开的工作,保障裁判者独立性以及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石佳意[6](2020)在《“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4年龙宗智发表论文《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对我国现代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进行了精炼地概括总结,谓之“印证”。之后十几年间,学术界围绕“印证”这一主题对中国刑事证明模式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印证”这一词语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内涵也被不断丰富和深化,从证明方法、证明模式到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皆能发现“印证”的踪影。在司法实践中,“印证”模式理论广泛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肯定,近年来,“印证”一词在法律、规章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中也频繁出现,俨然已经成为了流行词汇。然而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印证”证明模式的确存在弊端,无论是“印证”证明模式自身固有的局限性,还是在实践应用中所产生的问题,都让“印证”证明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印证”证明模式赖以生存的条件逐渐发生本质的变化,对其的反思与完善尤为必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在厘清印证基本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反思“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弊端,并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西方通行的自由心证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针对当前“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问题,结合自由心证模式解决问题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提出对策以重塑“印证”证明模式。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介绍本选题的背景、理论和现实意义;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并指出现有研究的薄弱点;阐述论文整体的研究思路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分析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印证”证明模式的基础理论,本章逐步递进地对什么是刑事证明、印证证明与“印证”证明模式进行概述,为后文的分析作理论铺垫。第三章“印证”证明模式的实践反思,本章中一方面分析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印证”证明模式固有的局限性和在实践应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说明,并进行深刻反思。第四章“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对西方通行的自由心证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将“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从多方面进行比较,最后在审视自由心证模式下的错案情况后,汲取其解决问题的有益经验。第五章“印证”证明模式之重塑,针对“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合理发挥“印证”证明模式的作用、克服其固有局限性以及为“印证”证明模式提供良好的外部程序支撑和制度保障三方面的对策来完成对“印证”证明模式的重塑。
齐一村[7](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张保生,王旭[8](2020)在《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文中提出2017-2018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下面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该《实施意见》1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李世锋[9](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超[10](2019)在《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回顾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在借鉴和移植前苏联、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形成了以广义刑事证明观、狭义刑事证明观为基础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尽管我国刑事证明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但是在刑事证明理论仍然较为混乱的情况下,理论界只是在形式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而在内容上却尚未形成权威的、公认的、成熟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为了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理论界亟待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实现刑事证明理论的研究转型,回归刑事证明研究的本质使命,强化刑事证明研究的主体品格,调整刑事证明结构的研究重心。
二、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体系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体系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情理推断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隐性适用 |
二、 司法证明的内在构造 |
(一)对外部观察视角的理论反思 |
1.印证证明规则体系遵从实体法路径 |
2.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关系淆乱 |
3.改良式印证证明依赖西方证据推理理论 |
(二)对司法证明构造的微观考察 |
1.司法证明是规范性的经验推论 |
2.司法证明具有论证属性 |
三、 情理推断的证明机理 |
(一)情理推断以经验知识为推论前提 |
(二)情理推断用推论建立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
四、 情理推断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
(一)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 |
(二)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 |
(三)事实认定的二阶证成 |
五、 结 论 |
(2)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与实践归宿(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我国证明标准实践中的“新客观主义”现象 |
二 新客观主义现象反映出我国证明标准理论体系的淆乱 |
(一)证明程序与证明标准混淆 |
(二)证据分析方法被异化为证明标准 |
1.印证证明的功能扩张:“证明标准印证化” |
2.用证据推理模式界定事实认定 |
3.人工智能算法用于证据分析的有限功能被夸大 |
三 证明标准规范性功能的偏差与矫正 |
(一)证明标准的制度性期待: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 |
(二)证明标准的规范性功能:一种裁判错误分配机制 |
四 证明标准的实践归宿在于裁判者的常识判断 |
(一)何为常识判断 |
(二)证据分析方法可以为常识判断提供“事实证成” |
(三)常识判断的制度前提:裁判者自由心证受到保障 |
(四)常识判断的程序基础:围绕证据与事实的对抗性论辩 |
五 余论:事实认定不应遵从“科技主义” |
(3)刑事抗辩事由的类型化证明及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负担类型化分析 |
(一)消极抗辩事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被告人举证证明为例外 |
(二)积极抗辩事由: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的,一般分配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 |
(三)幽灵抗辩事由:被告人承担疑点形成责任 |
二、刑事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负担多样的原因分析及影响 |
(一)立法较为粗疏,法律续造损害法律安全 |
(二)理论研究缺位,司法实践缺乏系统指导 |
(三)司法认识不一,证明评价不同导致裁判各异 |
三、刑事举证责任转换机制构建的理论探讨 |
(一)法理学基础:无罪推定范围的法定性和证明体系的协调性 |
(二)法经济学基础:证明过程的效率性和证明活动的限定性 |
(三)法社会学基础:民意的因应性和法律的效用性 |
四、设立刑事举证责任转换机制的初步构想 |
(一)审查前提 |
(二)性质识别 |
(三)审查步骤 |
(四)转换机理和证明标准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解构 |
2.1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由法官自由分配 |
2.1.1 田仁信案 |
2.1.2 夏俊峰案 |
2.1.3 于欢案 |
2.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存在立法空白 |
2.2.1 刑法 |
2.2.2 刑事诉讼法 |
2.2.3 司法文件 |
2.2.4 地方规范性文件 |
2.3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缺陷 |
2.3.1 刑法学者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不够深入 |
2.3.2 未能将国外证明责任理论同我国司法制度有效衔接 |
2.3.3 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尚存争议 |
3 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1.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1.2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2.1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2.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3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3.1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3.2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4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的建构 |
4.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1.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可行性 |
4.1.2 具体规则 |
4.2 被告人对正当防卫享有提出权利 |
4.2.1 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 |
4.2.2 具体规则 |
4.3 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4.3.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
4.3.2 具体措施 |
4.4 强调法官的澄清义务 |
4.4.1 法官澄清义务的可行性 |
4.4.2 具体规则 |
4.5 刑事政策上明晰对正当防卫的态度 |
4.5.1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
4.5.2 对于审判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论我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价值 |
(四)文献综述 |
一、刑事证明标准基础理论 |
(一)刑事证明标准概念 |
(二)刑事证明价值标准基础 |
1.客观真实说 |
2.法律真实说 |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比 |
1.排除合理怀疑 |
2.内心确信 |
二、我国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发展 |
(一)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反思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 |
1.“排除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 |
2.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然价值 |
三、“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一)立足于案件事实整体 |
(二)来自于经验判断 |
(三)基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立场 |
四、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
(一)裁判文书心证公开 |
(二)保障审判者独立性 |
(三)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着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薄弱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印证”证明模式的基础理论 |
2.1 刑事证明概述 |
2.1.1 证明与诉讼证明 |
2.1.2 刑事证明的概念 |
2.1.3 刑事证明体系的构成要素 |
2.2 印证证明的基本问题 |
2.2.1 印证的词源探究 |
2.2.2 印证的概念及特征 |
2.2.3 印证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4 印证的属性探讨 |
2.3 “印证”证明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
2.3.1 刑事证明模式的概念 |
2.3.2 “印证”证明模式的发展现状 |
2.3.3 “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 |
第3章 “印证”证明模式的实践反思 |
3.1 “印证”证明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3.1.1 符合日常思维 |
3.1.2 对应于我国“必然真实”的证明标准 |
3.1.3 契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 |
3.2 “印证”证明模式的固有局限性 |
3.2.1 “一对一”案件中的印证失灵 |
3.2.2 在以主观方面判断是否构罪的案件中,印证证明作用受限 |
3.2.3 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数个版本的案件事实 |
3.3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问题 |
3.3.1 过程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伪印证” |
3.3.2 片面采用印证证明,回避合理怀疑的存在 |
3.3.3 “口供中心主义”导致错案频发 |
3.3.4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造成审判阶段的证明虚化 |
第4章 “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比较研究 |
4.1 自由心证的核心要义 |
4.2 自由心证的发展脉络 |
4.2.1 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4.2.2 英美证据法中的理性主义传统与自由证明 |
4.3 自由心证模式与“印证”证明模式的比较分析 |
4.3.1 证明力自由评价上的区别 |
4.3.2 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
4.3.3 心证的自由程度差异 |
4.4 自由心证模式下的错案审视 |
4.4.1 错案问题同样存在 |
4.4.2 虚假口供的问题依然无可避免 |
4.4.3 侦诉机关也有人为制造印证的迹象 |
4.5 对自由心证模式的优势借鉴 |
4.5.1 注重防范法官形成“预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4.5.2 规范侦查讯问方式,严格口供排除规则 |
4.5.3 严格贯彻证据裁判与直接言词原则 |
第5章 “印证”证明模式之重塑 |
5.1 继续合理发挥印证证明的作用 |
5.1.1 坚持以印证证明方法为主导 |
5.1.2 限制印证功能的不当扩张 |
5.2 突破“印证”证明模式之局限性 |
5.2.1 重视对证据能力的审查 |
5.2.2 加强心证功能 |
5.2.3 允许运用多种刑事证明方法 |
5.3 提供良好的程序支撑与制度保障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8)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 |
(二)“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8细化质证规则 |
1. 对质规则不断增强可操作性 |
2. 交叉询问规定的逻辑混乱与原理错误继续存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规定调整了证据属性表述 |
二、证据司法在细化中寻求制度创新 |
(一)人民法院重点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1.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2. 裁判文书认证理由公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3. 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证据制度有所创新 |
(二)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制度建设五年总体要求 |
2. 通过证据制度建设推动监检衔接机制建设 |
3.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 |
(三)公安机关注重规范某些领域的调查原则和证据标准 |
1. 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则 |
2.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原则 |
3. 规范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证据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 |
(四)监察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呈现四阶段特点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制度建设:两个案件证据分析 |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2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二)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35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四、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循证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从证据教义学到证据科学的转型 |
(三)证明科学促进证据法转型 |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三)证据开示 |
(四)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言词证据 |
(六)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4.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关于证明责任研究 |
2. 关于证明标准研究 |
(八)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 |
2. 认证(聚焦印证研究) |
(十)推定与司法认知 |
六、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司法行政新规频出、管理弊端隐现 |
1. 司法行政管理提出“双严格”方针 |
2. 司法行政管理新规频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成为亮点 |
3.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 |
(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 |
1. 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取得进展 |
2.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和研讨不断深入 |
(三)法医学研究仍为法庭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
1. 法医病理学 |
2. 法医临床学 |
3. 法医精神病学 |
4. 法医生物学 |
(四)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究热度高与司法实务界态度冷形成对照 |
(五)传统物证技术研究仍呈现出经验性较强的特点 |
1. 文件检验学 |
2. 微量物证检验学 |
3. 痕迹检验学 |
(六)新兴物证技术领域发展迅速 |
1. 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2. 交通事故鉴定 |
3. 声像资料鉴定 |
4. 电子数据鉴定学 |
(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成为行业引领者 |
(9)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回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回顾 |
(一) 传统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形成 |
(二) 现代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探索 |
二、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反思 |
(一) 刑事证明研究的表面繁荣 |
(二) 众说纷纭的刑事证明理论 |
(三) 混乱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 |
三、中国刑事证明理论的研究转型 |
(一) 回归刑事证明研究的本质使命 |
(二) 强化刑事证明研究的主体品格 |
(三) 调整刑事证明结构的研究重心 |
四、结语 |
四、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体系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J]. 王星译. 中外法学, 2022(01)
- [2]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与实践归宿[J]. 王星译.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3)
- [3]刑事抗辩事由的类型化证明及规范[J]. 孙泳. 人民司法, 2021(13)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何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论我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D]. 吴学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D]. 石佳意.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 [8]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20(01)
- [9]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10]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回顾与反思[J]. 王超. 政法论坛, 2019(03)